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男子“婚內強姦”被判無罪 法院稱定罪不合倫理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07日 09: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老公“夾硬嚟”被判無罪

  佛山首例“婚內強姦案”近日一審宣判

  法院專家:只有在兩種夫妻關係“有名無實”的情況下,“婚內強姦”才算成立

  心理專家:家庭“性暴力”不容忽視,向性暴力説不,需要夫妻雙方的理解與包容

  本報訊 (記者劉藝明)夫妻雙方已經長期分居,在一次爭吵中,丈夫不理妻子的反抗,強行與她發生了性行為。丈夫的做法是否構成強姦,應否受到法律的制裁?記者昨日了解到,順德區法院近日審結了佛山首例婚內強姦案,被指控強姦妻子的李某,最終被法院一審宣判無罪。

  丈夫強行與妻發生性關係

  李某與妻子張某于2005年9月5日登記結婚,還生下了一個女兒。不過,到了2009年初,他們就因為家庭瑣事問題而爭吵鬧離婚。3月份,雙方在共同生活的商品房中分房居住。

  2009年4月8日21時許,李某與張某在家中再次發生爭吵。爭吵推搡過程中,李某將張某按倒在主人房內的床上,聲稱要和張某發生性關係,遭到張某拒絕。但是李某強行與張某發生了性關係。

  由於該主人房的窗簾只拉了一半,張某反抗叫喊的聲音引起鄰居李某注意並報警,警方當晚將兩人帶走做筆錄。

  妻子突然決意離婚

  第二天上午,張某到當地派出所向辦案民警解釋兩人始終一場夫妻,她不想李某為此事坐牢,想撤銷案件,希望公安機關不要追究李某責任。

  但是,到了4月21日,張某的態度發生了戲劇性的轉變,她又再次找到辦案民警遞交了一份《申請書》,要求警方立案追究李某刑事責任。

  同一天,張某向順德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李某離婚,該民事案件經法院依法審理之後認為雙方感情尚未破裂,于同年10月20日判決駁回張某的全部訴訟請求,雙方均沒有提出上訴。

  判決:

  丈夫不應成強姦主體

  法院指出,在正常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任何一方都有與另一方同居的義務,性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組成部分,在這種情形下對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的丈夫以強姦罪判處刑罰,與事實及法律相違背,也不符合我國的倫理風俗,丈夫不應成為強姦罪的主體。

  具體到此案中,被告人李某與妻子張某雖然在“鬧離婚”,但雙方當時沒有向法院起訴或到民政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案發後,張某才以與被告人李某的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據此,順德區法院一審認為,依據法律規定不能認定被告人李某構成強姦罪。

  婚內強姦案先例

  王衛明案被稱為婚內強姦案“始作俑者”。被告人王衛明與被害人錢某于1993年結婚,婚後他們夫妻之間逐漸産生矛盾,感情破裂。1997年10月8日,上海市青浦縣人民法院應王衛明離婚訴訟要求判決准予離婚,但判決書尚未送達當事人。

  在這期間,王衛明至錢某處拿東西,強行與錢某發生性關係。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法院一審判決准予離婚後,雙方已不具備正常的夫妻關係,在此情況下,被告人王衛明違背婦女意志,採用暴力手段,強行與錢某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王衛明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連線法官

  何時丈夫

  才算“強姦”?

  本案的主審法官指出,只有在婚姻狀況處於非正常的情況下,如分居、提起離婚訴訟等期間,可視為雙方已不具備法律保護的夫妻關係,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基本結束,夫妻關係已處於不確定的狀態。此時,丈夫違背妻子的意願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與強姦其他婦女的社會危害性無本質上區別,以強姦罪處罰才符合法理和情理。

  心理專家:相互尊重 向性暴力説不

  “性暴力已經是不容忽視的一個社會問題。”佛山黃手絹心理諮詢中心的國家心理諮詢師鄧讚朋説,他們今年已經接到了兩個類似的求助電話,都是女性反映遭受丈夫的性暴力。

  對於“性暴力”甚至是“婚內強姦”,鄧讚朋分析説,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男性自身的佔有欲很強,往往要在兩性關係中取得主動權,因而往往會違背婦女意願而與對方發生性關係。在此案中,李某本身就與妻子不和,長期分居,這更激化了他自身的這種佔有欲。

  “向性暴力説不,這就需要夫妻雙方的相互尊重、理解與包容。”鄧讚朋最後表示。

  專家訪談:性行為既是權利也是義務

  中國刑法學會理事、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徐松林教授指出,按我國刑法理論,“婚內強姦”行為一般不宜以“強姦罪”論處。這是因為,首先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內容,性行為既是配偶間的一種權利,也是一種義務;其次,夫妻生活中,即使確有一方不願意,但這只是夫妻間的性道德問題,只應受道德譴責。

  不過,徐松林同時表示,符合一定條件時,“婚內強姦”也應當以“強姦罪”追責。已經領取結婚證,但雙方並未開始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活已經結束,因而,此時夫妻生活有名無實。在此期間如果一方違反對方意志、使用暴力強行與對方發生性關係,雖然也屬法律上的“婚內強姦”,但與普通“強姦”並無本質區別。

  對話當事人

  懷疑老婆有外遇

  事後已經很後悔

  問:現在你和妻子張某的婚姻關係如何?

  李某:我們沒有離婚,我不想和張某離婚,因為離婚對我們雙方,對我們的父母,特別是對我們的女兒都很不好,我不想3歲的女兒沒有媽媽。

  問:為什麼要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

  李某:當時我和張某雖然分房睡,但還是生活在一起。我發現她那幾天晚上都沒有回來,就懷疑她在外面有男人。當晚她到我居住的房間拿衣服準備洗澡,我們因為熱水器的問題發生爭吵,我出於氣憤就強行和她發生了性關係,事後我也很後悔。

  問:現在你的妻子張某堅持要追究你的刑事責任,你怎麼看?

  李某:我認為我和張某之間還是有感情的。她當時第二天就到公安機關申請撤銷案件,不追究我的責任。我知道這件事情傷害了張某,她告我的目的只是要和我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