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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旭:“婚內”難掩“強姦”本質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08日 09:3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今日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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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佛山順德區法院近日審結了佛山首例婚內強姦案。夫妻雙方已經長期分居,在一次爭吵中,丈夫不理妻子的反抗,將妻子按倒在床上強行與其發生了性關係。丈夫被指控強姦妻子,最終被法院一審宣判丈夫無罪。

  雖然刑法第236條未對“婚內強姦”作出明文規定,但“婚內強姦”的行為並不符合“法無禁止即許可”的條件。因為強姦行為是一種客觀存在的行為,只要強姦行為發生,“婚內”“婚外”的範圍限制並不能改變其強姦的本質。

  “強姦”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強制性交,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願,使用暴力、威脅或傷害等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的一種行為。顯然,本案中丈夫的行為符合強姦的兩個要件,應認定為強姦。

  有人説,夫妻間的性行為既是權利也是義務,是受法律保護的。此種觀點強調“婚內”的特殊性,認為“婚內”性行為的權利、義務屬性可以為“強姦”的事實開脫。婚內性行為是權利義務不假,但作為人就該有人權,從人權出發,妻子也有按自己的意願拒絕性行為的權利。若丈夫以自己的性權利為由,去侵犯妻子的人權,其行為是有悖于法律中“權利保護”原則的。況且妻子與丈夫已長期分居,形成事實上的某種契約,丈夫以粗暴的方式撕毀契約,其性權利的正當性也要大打折扣。□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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