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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個人信息,別讓網民“裸泳”
打擊侵害個人信息犯罪需常態化執法
近日,公安機關公佈三起利用互聯網非法獲取、販賣個人信息案,南京許某等人通過辦理假身份證冒領受害人申辦的信用卡掛號信,並在網上購買受害人的個人徵信記錄等資料,激活信用卡,刷卡套現牟利;上海負責某衛生局信息數據系統運行維護的張某某,將相關公民個人信息外泄……
其實,我國于2009年就修訂了刑法,規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這兩項新罪——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
但一個尷尬的事實是,立法之後,我們的個人信息還是在被肆無忌憚地洩露、販賣著。高考後莫名其妙的學校發來“錄取通知書”;生完孩子後,沒完沒了的奶粉、尿布推銷;“老總手機大全”的光盤還在被兜售著……
這是為什麼呢?
首先,是因為刑法法條沒有相關法規配套,變成了“22條軍規”。刑法253條規定: “違反國家規定”出賣、泄漏個人信息才是犯罪。但吊詭的是目前還沒有多少“國家規定”,明確規定哪些公民信息不能披露,以及可以以怎麼樣的形式合法披露。既無明確“規定”,則泄漏個人信息很難入罪。好在《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目前已呈交國務院。
其二,雖然該罪名已經立法兩年,但很多違法者根本不知道自己已涉嫌犯罪,或者存有僥倖心理,不相信自己會被警方追究。如果不能列出法律的堂堂之陣,高調打擊,就可能形成“破窗”效應:看到有破窗的房子,人人都會扔塊磚頭。結果就是,售樓小姐敢洩露客戶信息,裝修公司敢轉賣個人信息,銷售人員更是會把信息貼到網上。如此,公民的個人隱私被無情踐踏,法律成了空文;客觀上也縱容了原本守法的公民去違法。
但立足於現實,目前有效打擊該類犯罪的途徑,還是警方打擊、媒體造勢,形成威懾犯罪的合力,就像宣傳醉駕是犯罪那樣,做到典型案例的處罰與宣傳相結合,讓所有人特別是銀行、航空等掌握公民個人信息的公權、準公權機關的工作人員,繃緊這根弦。法律的威嚴不在於其處罰的嚴酷性,而在於必然性——如果洩露個人信息的行為都受到法律的懲罰,沒有例外,即便懲罰不重,依然具有巨大的震懾力。
總之,只有及時有效普法、震懾犯罪,才能在全社會形成法治共識,讓一些人不敢以身試法。亡羊補牢,為時未晚。對比醉駕入刑的宣傳效果,對泄漏個人信息構成犯罪的相關宣傳和打擊還是明顯乏力的。
胡澎,史學博士,民盟成員,中國社會科學院日本研究所研究員。1997年畢業于日本富山大學人文科學研究科日本東洋文化專業,獲文學碩士學位。2004年5月獲北京大學歷史學博士學位。
馮昭奎,中國社會科學院榮譽學部委員,中國中日關係史學會副會長。1983年改行搞日本研究和國際問題研究。他的作品總是蘊含著一個道理:不懂科技,不懂辯證法,就不懂國際關係,不懂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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