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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 袁厲害否認賣小孩 稱若逮住把我槍斃


中國的孤棄兒收養難,門檻高的悲劇?

標準與國外比,門檻並不高

與寄養模式不同,收養兒童需要與收養人確立家庭關係,門檻高,難度大,已經成為了國際共識。1980年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和1993年的《海牙跨國收養中的兒童保護與合作公約》都將“兒童最大利益原則”作為最根本的法律原則。相關的其他國際條約也對收養標準和操作流程做了基本的規範,1967年《關於兒童收養的歐洲公約》第 9條規定:“主管機關在批准收養以前,應對收養人、兒童及其家庭進行適當的調貧,同時還對調查範圍以及調查員的資質等作了詳細規定。聯合國《兒童宣言》第16條則規定:“在收養以前,兒童福利服務組織或收養機構應對被收養兒童與預期養父母之間的關係進行觀察和調查。各國立法應確保被收養兒童成為收養家庭的合法成員並享有一切相關的權利。”
   在美國,領養機構要對每個申請者做詳細的背景調查,包括犯罪記錄調查以及是否有過傷害兒童的任何指控;申請者的指紋會被送到美國聯邦調查局,FBI會在全美數據庫調查申請人的所有記錄;領養機構也會去調查他在國外是否有犯罪記錄;申請人還要提供詳細的身體健康和心理健康證明,等等。而這些流程與國內的流程相比更為繁瑣。

難處中國人自發養育孤兒棄兒 難免與法律相悖

如果袁厲害所在的蘭考縣有一家屬於國家福利體系之內的兒童福利機構,如果袁厲害從收養第一名兒童開始就有意識地將其送往相應的機構,那麼這次悲劇就可能不會發生。但這種假設只能是一種遺憾。她的善舉從一開始就將自己的義務與孩子的未來擺在法律之外,雖然《收養法》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但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根據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衛生部、人口計生委聯合下發《關於解決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2009年4月1日之後公民撿拾棄嬰的,一律到當地公安部門報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門送交當地社會福利機構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的撫養機構撫養。也就是説,從法律意義上講,袁厲害並沒有處置這些孤兒棄兒的權力和法律依據。

掙扎自發的善舉在現實的問題面前容易碰壁

社會福利機構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的撫養機構均是國家兒童福利的執行機構,有義務有一定的經濟實力撫養孤兒棄兒,而同時更重要的是,國家作為推行兒童福利的主體,能夠承擔相應的義務與責任,這些都是法理之外的“袁厲害”們的福利盲點。
   2012年9月,一位網友在人民網上向邯鄲市委書記郭大建發帖求助,稱由於自己收養的孩子沒有孤兒證,不能享受國家的相關待遇和一系列優惠補助政策,而其中一些孩子急需手術治療,這位網友從96年至今共收養44名孤殘兒童,其中殘疾的孩子佔60%以上。蕭縣龍城鎮67歲的陳玉華老人,在生活極度困難的情況下,18年來先後收養多名重病棄嬰,周圍很多居民,附近居民經常有捐款捐物給他,資助老人和孩子的生活。我們往往感動於好心人的義舉,並能為之捐資貢獻,感性的善舉卻無法回避 “扶養孩子怎麼這麼難”這個理性的難題。

談到合法扶養難,更多是操作問題造成的困難


    

主體收養主體範圍狹窄 擋住了收養意願的路

我國《收養法》第6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年滿三十周歲”。第8條規定:“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法律規定收養人只能是無子女,且只能收養一個,除非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才不受此限。這一規定使很多有收養能力、希望收養的家庭無法通過合法程序收養孩子。四川省民政廳副廳長陳克福在人民網在線交流中透露,汶川特大地震中的孤兒有650人,但實際被收養的只有12例,儘管許多人表達了收養意願,但仍受限于現行的收養制度。

身份寄養兒童身份難以確認 身份難以認定

“民政部社會事務司的陳入南給我解答了相關問題:這些孤兒可以完全享受國家給予的一系列優惠補助政策。但是前提是我所收養的孩子們必須有孤兒證才能享受國家的相關待遇和一系列優惠補助政策”,恰如前文網友所述,孤殘兒童的身份問題一直是兒童福利的難題(通常情況下,從法律意義上來説,接受國家福利補貼的孤兒棄兒與扶養人構成的是寄養關係,而非收養)。北京師範大學公益研究院院長王振耀在採訪中就曾表示:“現在相關的民政機構對孤兒的界定非常嚴,不利於棄嬰獲取補貼及資助。”而據《新京報》的報道,河南洛陽的孤兒身份認定流程極其繁瑣,一旦當地相關部門不主動作為,孤兒便無法獲得身份認定。

脫節傳統的自發行善意識與現行法規沒能銜接

《收養法》規定未經過登記的收養行為屬於違法收養行為,無法律效力。《家庭寄養管理暫行辦法》也規定,兒童家庭寄養,是指經過規定的程序,將民政部門監護的兒童委託在家庭中養育的照料模式。
   按照民法原則,無效民事行為的法律後果是恢復原狀、返還財産、賠償損失等,但顯然從袁厲害一事中,我們可以看出,無論是非法收養還是非法寄養,其責任與損失都是普通民事行為無法比擬的。被非法收養的兒童如果得不到法律救濟,其生命權、健康權、受撫養教育等權利將難以保障。多數非法收養人主觀上是善意,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違法性一般情況下不大,但如果出了諸如此事的問題,收養人將要面對的或許就不僅僅是承擔非法民事行為的法律後果,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就認為,一經收養,袁厲害就對這些孩子負有保證人身安全的義務,她袁厲害很有可能被追究過失致人死亡罪。同樣,他們與被收養人之間的關係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兩者的權利義務也沒有法律保障。

孤有所養説到底是個經濟學命題


    

有研究人員稱,目前中國對家庭寄養福利項目的資金主要來源是稅收,還未能形成高效籌集資金的組織,比如西方普遍的紅十字慈善會。而無論是家庭寄養、收養,或者是政府扶養,最核心的問題無非“資金”二字。2011年日本地震海嘯留下了1500多名孤兒。在國際社會紛紛伸出援手準備收養日本孤兒之時,日本政府拒絕了外界的好意,其理由正是他們有義務扶養孤兒,也有能力承擔扶養孤兒,而在政府行為之外,單單社會組織就為孤兒們籌集到了62億日元。
    從官方層面來看,兒童發展福利資金投入比例(佔GDP)依舊較低,據Eurostat的數據顯示,2010年,歐洲全部國家,社會福利投入佔各國GDP的比例均高於10%,德國最高,達到20.6%,而2010年中國社會福利支出9081億,GDP是397983億,社會福利支出僅佔GDP的2.28%。官方福利在籌款等關鍵問題上也缺乏效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均無兒童福利事業的專門財政科目,政府的撥款更是要經過條條審核,使得資金下撥時間過長,不利於解決福利事業的燃眉之急。
    而我國民間福利事業尚未成熟。據《中國青年報》報道,友成企業家扶貧基金會理事長王平就曾提到,社會公眾已逐漸對“傳統公益捐款到底有沒有效”産生了質疑,現在很多慈善募捐,並沒有達到被捐助者利益的最大化。國家資金資助的投入渠道也較為狹窄,民間福利往往處於一種有心無力的狀態。兒童福利組織基本局限于國家機構和國有單位,民間組織難以進入


    在官方難以提供足夠完善的孤兒福利救濟的情況下,是否給民間力量一個規範生長的空間和支持?問題是時代的符號,對問題的求解是對時代的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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