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長辭職被索賠664.5萬元

2014年01月18日 22:31

央視網(記者 孔華)一名正在黃金飛行年齡的機長向所在的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航)及東航安徽分公司提出辭職,遭到拒絕後,雙方對簿公堂,東航公司提出了664.5萬元的鉅額賠償。從2012年9月開始,合肥市首例機長辭職引發的勞動糾紛案至今仍有待法院最後的判決。

機長:10年總收入不到200萬 一朝辭職被索664.5萬

2003年8月,吳先生從中國民用航空飛行學院學習4年順利畢業後,進入東航擔任飛行員,期間一直在東航安徽分公司執行飛行任務,2010年4月升任MD90機長,2011年12月被任命為A320機長。到辭職時,吳先生在藍天白雲中“翱翔”了近10年。

東航的空客A320飛機

東航的空客A320飛機

2012年9月26日,吳先生快遞一份辭職書到東航安徽分公司要求辭職。雖然東航安徽分公司收到該通知,但不同意吳先生辭職,拒絕為他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及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無奈,吳先生只得依法提起勞動仲裁,要求東航及東航安徽分公司為其提供解除勞動關係證明,併為其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將他的個人檔案及航空人員健康記錄本、體檢合格證、飛行技術履歷檔案(及電子檔案)、飛行經歷記錄本(及電子檔案)、駕駛員飛行記錄簿、飛行員執照關係、空勤登機證等相關證件和資料移交主管部門中國民用航空華東地區管理局保管。

東航及東航安徽分公司在應裁同時又提起反仲裁,要求吳先生支付各種培訓費及違約金664.5萬元。

2013年1月25日,安徽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後做出仲裁裁決,在支持雙方解除勞動關係的同時,裁決吳先生向東航安徽分公司支付210萬元補償。

吳先生認為,他在東航安徽分公司工作近10年,全部工資、獎金收入總額加起來也沒有達到210萬元,他辭職竟然被裁決支付210萬元,明顯不公平。吳先生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起訴,東航及東航安徽分公司也提出了反訴。

吳先生的代理律師高坤文告訴記者,由於官司仍未了解,從2012年9月至今,吳先生一直處於失業狀態。

東航:10年各類培訓費用達800萬

東航安徽分公司一開始以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吳先生應該向東航總部辭職為由拒絕他辭職。

案件進入仲裁後,東航及東航安徽分公司提出了664.5萬元的賠償請求,其中包括350萬元各類培訓費、300萬元另請機長費用及14.5萬元違約金。

東航安徽分公司代理律師郭愛告訴法庭:1999年上半年,東航與吳先生簽訂協議,約定由東航承擔吳先生在校期間的學費、生活費等,待其畢業並經考核合格後,聘用為東航公司飛行員。後吳先生報考中國民用航空飛行學院飛行技術專業,並被該校錄取。東航公司按照約定承擔吳先生在校期間的學費、培訓費,並向其每月發放生活補助費用。2003年7月,吳先生修完飛行專業4年本科全部課程,並順利畢業。2003年7月27日,東航公司與吳先生簽訂勞動合同,聘用他為飛行員,並約定服務期自2003年7月28日至退休時止,並對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及賠償責任作出約定。

東航稱,在與吳先生建立勞動關係後近10年內,他們為其支付各類培訓費用達800余萬元,在其參加各類培訓期間,公司還向他發放差補、伙食、住宿、工雜等補助費達數十萬元。

除了要求吳先生賠償鉅額培訓費、違約金等,東航及東航安徽分公司還要求吳先生在與他們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兩年內,不得到與他們有同業競爭的單位從事飛行工作。

民航總局:“挖角”要先跟飛行員所在單位協商

近些年來,飛行員辭職引發糾紛、遭遇鉅額索賠事件屢見不鮮。

為此,2005年5月25日,經國務院同意,中國民用航空總局(2008年3月改為中國民用航空局)會同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聯合下發了《關於規範飛行人員流動管理保證民航飛行隊伍穩定的意見》,規定:“航空運輸企業招用飛行人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對招用其他航空運輸企業在職飛行人員的,應當與飛行人員和其所在單位進行協商,達成一致後,方可辦理有關手續.並根據現行航空運輸企業招收錄用培訓飛行人員的實際費用情況,參照70—210萬元的標準向原單位支付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發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等《關於規範飛行人員流動管理保證民航飛行隊伍穩定的意見》的通知中也指出:“在審判工作中,參照上述意見確定的處理原則及培訓費用計算標準。”

2006年6月27日民航總局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民航飛行隊伍管理的意見》也規定:“要按照五部委文件精神,加強飛行人員流動管理。招用其他航空公司在職飛行人員,必須事先同飛行人員所在單位協商,不允許私下與飛行人員個人聯絡。協商一致後方可辦理有關手續,並按規定向飛行人員原單位支付相關費用,實現公司對公司的飛行人員流動。”

2013年6月26日,合肥市包河區法院對這起飛行員辭職案作出一審判決:一、被告東航及東航安徽分公司為原告吳先生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併為其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二、原告吳先生支付被告航空公司培訓費199.5萬元;三、原告吳先生支付被告航空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違約金14萬元。法院駁回了吳先生和東航及東航安徽公司的其他請求。

該案係合肥市首例飛行員辭職案,一審宣判後,雙方均不服提出了上訴,該案將於近期二審在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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