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27期:計生部門“贊助”公安,一場涉嫌違法的利益分贓
(201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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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艱難的就業季裏,“就業歧視”問題被推上了風口浪尖。先是今年4月,教育部下發通知要求,各高校在組織校園招聘活動時,“禁發含限定985、211校字樣招聘信息”。5月1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上再次提出:要促進就業公平,嚴防招聘過程中出現性別、民族、殘疾等方面的歧視。之後,“反就業歧視”的要求也被寫進了中央文件中。
應該看到,“反就業歧視”並不是針對目前大學生就業困局的權宜之計,而是中國改革開放30多年後,全社會越來越關注社會公平,“反就業歧視”成為促進社會公平的一個有效抓手。前幾年中國各地已經有多起反歧視訴訟案,影響深遠。“就業歧視”不僅影響就業,而且嚴重製造社會對立,之前就有因為乙肝歧視而引發的血案,成為社會不安定因素。
近年來,決策層也日益重視就業歧視問題。2007年的《就業促進法》就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2011年,中國人權研究會等單位發佈的《人權藍皮書》,呼籲要儘快制定《反就業歧視法》,摒除身份性的制度安排,破除勞動力流動的各種制度與非制度性障礙。直到今年,中央文件中明確提出“反就業歧視”。
但“反就業歧視”成為社會共識,只是就業公平制度建設的起點,它不可能一蹴而就地解決形形色色的職場歧視問題,而是需要進一步細化為符合中國實際的具體標準。
事實上,企業錄用員工必然有一定甄選標準,這些標準不能都被冠以“歧視”的名頭。那麼哪些算是合理選拔,哪些算是“歧視”,哪些屬於企業自主經營,哪些違背了就業公平的公序良俗?一般歐美國家通行的標準是,僱主必須舉證提出的錄取條件與崗位直接相關,否則就是歧視。
雖然歐美國家“反就業歧視”的法律、判例都很健全,但中國不可能照搬照抄。中國的就業歧視問題與中國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密切相關,比如中國特有的戶口問題、教育部自己將高校劃分為985、211,這不是一家企業在招聘時主動提出的,板子不能全打在企業身上。
解決“就業歧視”問題,首先有賴於政府推進戶口改革、事業單位改革、解決退休“雙軌制”等問題。同時中國的企業、勞動者應相互尊重、相互妥協,通過表達、訴訟等博弈手段,慢慢厘清職場規則中哪些是“就業歧視”,哪些是正當的企業選聘標準,形成共贏局面。此外,國家立法應該跟進,對於性別、殘疾等歧視做出明確禁止,同時通過社保、稅收政策傾斜鼓勵企業多招收女工、殘疾人……如此才能實現公平的就業環境,破除非制度性障礙,又避免政府對於微觀事務的不必要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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