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27期:計生部門“贊助”公安,一場涉嫌違法的利益分贓
(201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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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松北區“新官不理舊賬” 省行政復議決定難執行
專家:不執行“行政復議決定” 應處分責任人
舊一屆的政府官員離任之後,新上任的領導卻堅持不為前任留下的賬“埋單”。新官不理舊賬的背後,是一個企業“被招商”的覆滅之路,一次企業向政府“討債”長達8年的艱辛歷程,更是一個區政府公信力逐漸自損的過程。
2004年2月,黑龍江哈爾濱市松北區,資金緊張,時任區政府領導找到準備到該地建廠的成才集團,讓其先投資市政建設,區政府用土地置換。然而工程結束,松北區政府新一屆領導卻未兌現承諾,儘管黑龍江省政府于2011年2月做出行政復議決定,責令現任市政府為第一屆領導留下的賬“埋單”,但現任市政府依然堅持第一屆領導簽訂的協議是無效的,拒絕對成才集團進行賠償。
“新官不理舊賬”的亂象並不僅僅發生在松北區,因為政府部門領導調動,不少地方省市都留下了一筆“糊塗賬”。2008年,廣東茂名政府機構改名換姓後,新單位不接舊債務,“賴”工程款長達13年;2010年7月,媒體曝出新疆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博樂市城建局新上任的領導不認舊賬,致使新疆一企業身陷困局;同年8月,河南登封曝出新官上任不認舊賬,12位農民5年討不回工程欠款……種種不認舊賬背後,是官員職責認知的誤區,是政府失信於民的縮影。
官員在職期間,所實施的政策和對人民的承諾代表的是其所供職的公權力部門的職能和職責,而並非是其個人承包的事務。官員的離任,也只是代表著其個人職位的調整,並非其所供職的公權力部門職能和職責的終結。因而,上一屆的官員離任後,並不代表著其在任期間欠下的民生賬單可以就此一筆勾銷,也不意味著其在任期間所實施的執政政策的結束。
一些地方新上任官員,拿“上屆領導定下的事,自己不清楚”或者前任領導簽訂的協議無效等藉口當理由,拒絕為舊賬“埋單”顯然站不住腳。新官上任,繼承的不僅是前任的職位,更是政府的職能和責任。無論是“新官”還是“舊官”,代表的都是一個政府或部門。因而,一切民生的舊賬,上屆領導未完成的對人民的承諾,新任的官員都必須當將這份責任接過來,責無旁貸地為上一屆領導“埋單”。否則,就是失責於民、失信於民。
新官不認舊賬的背後,不僅是一些地方官員職能和職責認識未到位,更多的折射的是地方執政政策缺乏連續性、一些地方官員在執政思維上的存在謬區。
不少地方領導上任之後,往往不是從地方的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為考慮,而是從自利性原則出發,為了儘快出政績,往往熱衷於上新工程、搞新項目,企圖一竿見影,在最短的時間內做出容易見效的“面子工程”,獲取升遷的資本,而不顧城市的長遠發展。在這種執政思維的指導下,一些地方官員新上任後,很難做到與前任政策保持延續性,在前任留下的政策上繼續完善、追求城市長遠規劃和發展,而是習慣於對已經生效的政策和合同隨意修改、廢止、甚至不認賬,習慣於開啟短期見效的新政。
“領導一句話就變”、“一任領導一個調”造成不少資源和資金的浪費不説,也使得城市的規劃和發展進入了一個死衚同。新上任官員不理舊賬、失信於民這種執政方式的隨意性,本身也是公權力失序的縮影,是“人治”大於“法治”的現實謬區。
黑龍江松北區的這起新官不認舊賬事件中,區政府新領導拒絕履行行政復議決定,就是無視法律的效力。政府和企業簽訂的協議,本身應是具備法律效力,無論領導如何換,協議的法律效力應該是不變的,不能因官員的一句話而失去效應,地方官員更不能視省政府做出的行政復議決定無睹。當權大於法、權脫離法後,官員的個人裁量權決定一切,“人治”代替“法治”時,帶給民眾的不僅是不買“舊賬”的失望,更是對法治社會信心的逐漸缺失。
故而,完善政策銜接制度,讓職能和職責的換屆交接有法律和制度來約束,而不是由官員個人的意志來決定,尤為迫切。官員交接時,離任審計等制度設計雖然是針對這個問題,但由於審計的時間倉促、審計信息源較簡單、審計結果公示範圍小等設計缺陷,使得審計執行力差,制度流於形式。而讓離任審計等制度真正發揮作用,必然有利於減少這種現象。
在公眾的眼中,無論領導如何換,政府的職能和職責都是不變的,所做的承諾繼任的官員也應該兌現。倘若政府制定的政策不具備連續性、不能到達民眾的合理預期,新官不能履行舊官對民眾的承諾,公權力沒有很好的制度和法律規範,那麼最終政府失去的不僅僅是民眾對政府的信任,更多的將是公民對法治、乃至整個社會發展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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