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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徵收機動車排污費不如徵收排污稅

發佈時間:2012年10月07日 18:2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央視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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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劉國明

    “汽車排污費”——這一項尚未明確收取,也尚未出臺方案的新收費項目,最近又因為一位專家的提及被熱議。日前,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研究所副所長李佐軍透露,政府正在醞釀對汽車徵收排污費,目前處於論證階段,預計在十八大後實施。徵收汽車排污費政策很可能先以“北上廣深”等一線城市作為試點,逐步推廣到全國。

    環境污染是當今世界各國共同面臨的一個難題。對環境污染的有效預防和治理,是一個高度綜合、高度複雜的問題,涉及到污染的防治和生態的恢復,並且和人類的生産方式、生活方式、價值觀念、管理體制、政策法律息息相關。從20世紀70年代起我國根據“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實行排污收費制度,到目前為止,己建立了比較完整的排污收費法規體系,排污收費制度對促進污染治理、節約和綜合利用資源,籌集環保專項資金控制環境惡化趨勢,提高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能力等方面都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時也存在著若干弊端,嚴重制約其作用的發揮。

    事實上,這不是第一次提出“汽車排污費”,它與三個月前北京市政協提出的《關於進一步提升首都空氣質量的建議案》不謀而合。議案提出,要繼續採取經濟鼓勵手段,包括徵收機動車排污費,以控制用車的使用強度。與“排污費”相似的,還有“環境稅”,早在2010年,北京市發改委相關負責人曾公開表示,國家已經開始著手研究機動車環境稅費改革的問題,機動車的污染排放將被列入環境稅徵收範圍內。在北京“兩會”上,政協委員高揚建也建議“與其效倣國外收取小汽車擁堵費,不如立足國情收取機動車排污費”。

    首先,汽車排污費的表現形式與實質內容的不相吻合,無法發揮應有的作用,徵收機動車排污費不如一步到位徵收排污稅。從鄭州、吉林、杭州等城市對機動車排污收費的試點來看,徵收機動車排污費是一種行政收費,是政府憑藉政治權力,按照特定標準,強制、無償地取得公共收入的一種形式,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固定性的特徵,是具有行政收費外殼的一種“準稅收”,惟有按照“多開的多交,少開的少交”排污稅更合理、更簡單、更公平。

    其次,徵稅收機動車排污費還差一小步。汽車排污費雖具有強制性的特點,但是其法律地位和強制性遠低於稅收,以“費”的名目和形式徵收實質上的“稅”,缺少法理上的依據,與稅法的稅收法定主義基本原則相背離,也導致其強制執行力上的剛性不足。如,我國對排污收費制度僅在《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及《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排污費徵收核定有關工作的通知》中就排污收費程序作了簡要的規定,而對於實施排污費徵收的具體操作規程、財産保全、強制執行的實施等均缺乏明確規定,徵收程序的不規範以及徵收工作隨意性必然導致排污費的徵收過程存在“尋租”空間。

    第三,環保部門是對環境資源進行保護、管理、監測的機構,不是國家專職財稅機關,加上機構設置和人力的配置有限,由環保部門負責排污費的徵收,既容易分散其管理環境的精力,又增加了徵收成本高。且由於地方、部門保護主義的影響往往不能依法足額徵收排污費。據有關資料統計,儘管我國排污費徵收的標準很低,但其漏損率每年仍高達30%。

    以排污稅取代排污費,可能更符合依法治國的要求:一是在立法和執法的過程中,稅收比行政收費具有更高的透明度,而且,稅收實行普遍課徵,覆蓋的範圍更廣,影響更廣泛、更規範、更透明、指引調節功能更強;二是排污稅以法律形式確定,具有更強的法律強制性,有利於確保排污資金徵收入庫;三是稅收的徵收程序和徵收方式是國家以立法的形式明確規定的,執法程序更嚴格、更規範;四是排污稅由稅務部門徵收可充分利用現有的各級稅務徵收機構和徵收網絡,從而節省徵收成本、提高徵收效率;五是排污稅不僅是進一步加強我國環境保護工作的現實要求,而且實現這一稅費改革的現實條件也已具備,建立一套完善有效的排污稅制度,是歷史的選擇和大勢所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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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環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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