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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靠法律解決低收入者住房難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18日 05:4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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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東京新宿區百人町的公營住宅區。

  本報記者 崔寅攝

  核心閱讀

  1951年,日本確立了為低收入人群提供公營房的永久性法案——《公營住宅法》。自上世紀50年代制定後,迄今曆經22次修訂,逐步完善。此外,日本還在2006年頒布了《居住生活基本法》,其基本理念是確保低收入人群等在住房問題上需要特別關照的群體獲得穩定可靠的住房。

  日本總務省公佈的住房、土地統計調查結果顯示,2009年,日本全國的住房自有率為63%。也就是説,在日本,六成人買房子住,四成人租房子住。日本的保障房解決的主要是租房人的切實問題。

  根據建設、管理的機構不同,保障房有舊公團住房、公社住房、公營住房等。困窘的低收入人群,由各級政府為其提供公營住宅。如果收入超過了公營房的標準,可以申請面向中等收入人群的住房,比如東京的都民房。它以兩人及以上的家庭為對象,一般根據先來後到的順序租住,每年也有一次抽籤的機會。收入更高的人可以申請公社住宅等,價格與市場價相差無幾,不過由於屬公共性質住房,入住者可以省去在市場上租房所必須的一筆不菲的手續費,這筆費用相當於3至6個月的房租。

  公營房是保障房主體

  公營住宅,是日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合力為低收入者提供的住宅。日本國土交通省住宅局提供的最新統計顯示,全國現有公營住宅2179505戶,是保障房主體。

  公營住宅的面積平均為65平方米,小則19平方米,大則80平方米,按租用人口多少劃分。租金平均為每月2萬日元。由於房租低廉,申請入住者眾多,大多根據抽籤結果決定誰能入住。公營房的房租,在入住者申報的收入基礎上,綜合房子地段、面積、房齡、便利性以及周邊同類型房屋租金等綜合因素,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由地方政府自行決定。

  例如,東京中心城區港區一套50平方米的公營房,月租僅為三四萬日元,約為市場價的1/5左右。家庭收入為全國倒數25%的人群可以申請公營房,其月收入上限是15.8萬日元。老人、孕婦、殘疾人、帶小孩子的家庭、單親家庭等給予優先照顧。在東京都市整備局提供的資料上,記者看到東京在今年2月、5月、8月、11月共進行4次抽籤。

  此前記者來到東京都住宅供給公社採訪時,正好碰到前來查看公營房抽籤結果的人們,33:1的平均概率,讓人對結果捏一把汗,而在去年5月的申請中,文京區的競爭比率高達302:1。

  東京都住宅供給公社的山下女士告訴記者,即便在公營住宅的抽籤中幸運中簽,並不意味著馬上就能搬遷入住。候選單給出的房源,並非無人居住的空房,而是基於多年統計數據得到的每個地區每年騰清房源的平均值,居住人何時搬走,無法準確預計。

  確立永久性法案

  立法,在公營房的科學、合理、公平的分配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二戰後,日本曾面臨過嚴重的住房不足問題。戰敗導致大量日本人從入侵地涌回國內,再加上國內遭受戰爭破壞,據説,當時全國約1000萬個家庭,出現了約420萬套住房缺口。

  為了解決住房難,1951年日本確立了為低收入人群提供公營房的永久性法案——《公營住宅法》。當時的日本建設省提出了在十幾年的時間內解決住房不足問題的目標。據統計,到1955年,住房缺口縮減到284萬戶。到了1958年,日本有1865萬戶家庭,登記的住房有1793萬套。《公營住宅法》自上世紀50年代制定後,迄今曆經22次修訂,逐步完善。就在今年,還進行了兩次修訂。

  《公營住宅法》的相關規定,保障了公營房有限資源的有效供給和合理分配。

  《公營住宅法》明確規定公營房不得轉租,不得轉讓,租戶不得擅自變更房子的用途,不得擅自接他人來住。隨著生活境遇改善,收入超過一定水平的,租住者有義務退出。

  比如,公營房入住者連續居住3年以上,其收入超過居住標準,應儘量搬離。如果連續居住5年以上,且最近兩年收入連續超過收入標準,管理方應要求其在規定的期限內搬離。否則,將被要求按照附近同類型房屋的房租甚至2倍價格來交納房租。隨著生活境遇改善,租住者應轉入符合其收入的保障性出租房,或在民間租房。

  此外,日本還在2006年頒布了《居住生活基本法》,旨在確保國民安居樂業,不斷提升居住品質。其基本理念確保低收入人群、老年人、帶孩子的家庭等在住房問題上需要特別關照的群體獲得穩定可靠的住房,並努力充分發揮民間力量,充分利用社會現有住房。

  資金困擾建設進程

  不過,日本的保障房也面臨一些現實的問題。在一些日本公營房的車庫裏,人們發現有豪華轎車、名貴寵物。欠交房租、收入提升後不搬離等問題也有所存在。《公營住宅法》對此作出了相關規定。例如對於收入瞞報者,法律賦予公營住宅管理者以收入調查權進行相關調查,情節嚴重者將被告上法庭。

  資金也成為困擾公營房運轉的重大問題。

  公營住宅的資金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合力承擔。按照規定,建設費用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負擔1/2(土地費用不由中央政府負擔)。公營住宅使用期間的管理費用,中央政府負擔45%,其餘部分由住宅租用者交納的房租和地方政府負擔構成。

  目前,日本國家財政緊張,政府已經無法再像上世紀建設公營房初期那樣進行大量投資。其實,上世紀70年代後期起,日本公營房的建設就進入了退潮期,2000年以後,越來越多的房屋供給任務交給了民間,很多地方政府減緩了建設進程,東京地區的新建數量多年為零。

  同時,由於多數公營住宅為上世紀六七十年代前所建,公營房的老化問題日益突顯,需要資金開展翻建工作。有日本金融機構開始謀劃如何在沒有政府補助、投入有限的前提下,通過更靈活的金融手段、更有效的融資方式來保障公營房供應。

責任編輯:南淄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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