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社會圖文 >

農民自家地裏發現天價烏木 律師稱應屬國家所有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6日 14:4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廣播網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烏木因其罕見和珍貴,價值堪比黃金。

  中廣網北京6月26日消息 據經濟之聲《央廣財經評論》報道,烏木,又名陰沉木,有“東方神木”和“植物木乃伊”之稱,由樹木在地下經過成千上萬年炭化過程才能形成,所以又被稱為“炭化木”,大多産自四川,因其罕見和珍貴,價值堪比黃金。民間一向有“縱有珠寶一箱,不如烏木一方”的説法。

  如此貴重的烏木如果自己後院裏發現,豈不是一筆橫財。最近,四川彭州農民吳高亮就在自家承包地裏,發現了幾根價值可能達數百萬元的烏木。老吳花費7萬多元請人勘探、挖掘,正高興著呢,鎮政府來人了,説“地下資源是國家的”,就把這幾根烏木收走了。

  但吳高亮怎麼也想不明白,烏木明明是在自家承包地挖出的,怎麼就歸了國家呢?這一事件經媒體報道後,也引發了社會爭議。那麼這昂貴的烏木到底應該屬於誰呢?經濟之聲特約評論員、北京市岳成律師事務所岳屾山律師就這個話題發表他的看法和意見。

  對於這塊天價烏木的歸屬,爭議很大。有的人支持國家所有的主張,有的人認為,鋻於承包地在農村屬於集體所有,應該屬於集體。有的提出,發現者才是烏木的主人。這三種觀點,聽起來好像各有各的道理。岳屾山認為,這個烏木應該屬於國家所有。

  岳屾山:因為烏木應該是由於地質作用形成的,現在來講有一定的利用價值的。根據國家《礦産資源法》的實施細則規定,礦産資源是指由地質作用形成,具有使用價值,呈固態、液態或者是氣態的自然資源。從這個屬性上包括烏木的特徵上來看,應該是屬於礦産資源了。但是同時,國家《礦産資源法》和實施細則也規定了,礦産資源的目錄是有明確規定的,而目錄當中確確實實沒有烏木這一項。但是有一個後續條款説,如果是新發現的礦種可以由國務院的地質礦産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批准之後再公佈,這種礦産資源如果事先已經存在了,但是並沒有在目錄當中,可以由國務院部門、地質管理部門報批,經國務院批准之後予以公佈,因此就列為礦産資源進行保護。根據憲法,礦産資源是屬於國家所有的,雖然説烏木是在集體土地上,但是集體土地上的礦産資源也應該歸國家所有的,所以我個人認為烏木是屬於國家所有的。

  其他觀點

  西南民族大學法學博士茍正金認為,根據2007年《中國文物保護法》和《中國礦産資源法》,烏木不是文物也不是礦産資源,更不是人為的埋藏物,因此在監管處置烏木的問題上,地方政府確實還找不到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但烏木是否為埋藏物,存在不同意見。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楊立新教授並不認同烏木屬於埋藏物。他認為,“埋”和“藏”都屬於人為行為,“埋藏物指的是本來有所有人,由所有人埋藏在地下的,只不過發現時所有人不明。”“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指的是不能確定哪個行為人埋藏的物品,意味著原來是有主物。而烏木是自然界變化的結果,因此,烏木不屬於埋藏物。基於這一方面的謹慎考慮,楊立新認為暫時難以對其歸屬作認定。

  中國政法大學法哲學與交叉法學研究所所長鄭永流教授認為,“烏木不是植物化石,也不是礦産,更不是文物,直接適用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和礦産資源法、文物保護法並不合適。它也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埋藏物、隱藏物,直接適用民法通則、物權法的規定也不合適。”社會生活變幻無常,法律的調整不可能毫無疏漏, “烏木案”這樣的新案件,無論在我國還是在國外,都存在類似的疑難。法律需要實踐,疑難案件的解決,需要司法者根據不同情形作出裁量。

熱詞:

  • 國家所有
  • 埋藏物
  • 自家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