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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承包地挖出烏木被政府收走 應對發現人補償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7日 11: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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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春節,四川彭州市通濟鎮麻柳村農民吳高亮在自家承包地中閒逛時,發現地裏露出了一小段烏木。烏木又稱陰沉木,因樹種的不同,市場價值有所不同,以楠木屬的金絲楠木最為昂貴,每立方米甚至貴至10萬元。

  在自家門口的承包地裏挖點東西能有什麼問題?出於這樣的想法,吳高亮開始著手挖掘烏木。2月初,吳高亮花錢請了一位民間專家並找來了北京的探測公司,探明地下有巨大的烏木。經專家估計,最大的那根烏木可能價值數百萬元。2月8日,他雇了一台挖掘機,從中午開始挖了5個多小時,巨大的烏木僅挖出2/3。然而,不久後,通濟鎮派出所來了兩名警察,禁止吳高亮挖掘,他只得停了下來。

  隨後幾天,鎮政府領導開始上門反復勸説吳高亮放棄烏木。他們告訴吳高亮,地下埋藏的烏木屬於國有,鎮上將烏木挖起來,會給他申請獎勵,他前期的投入也會補償。

  最終,在2月20日,通濟鎮政府從吳高亮的承包地中一共挖出了7根烏木,最大一根的長達34米,胸徑約1.5米,出土時重達60噸。照目前的行市,這樣的一根烏木意味著至少數百萬元的財富。據鎮政府負責人介紹,為了運出這根34米的烏木,鎮上雇用了西南地區最大的起吊設備,沿途拆除又恢復了一些電桿,將烏木從麻柳村運到通濟鎮總花費接近100萬元。

  彭州市文物管理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均表示,沒有依據對烏木進行處置。通濟鎮於是向彭州市委、市政府打報告,請求國有資産管理局&&文管部門來進行下一步安置,但幾個月過去了,至今沒有下文。

  烏木運到通濟鎮後,一直被安放在尚未啟用的鎮汽車站裏,吸引了不少人前來觀看。不斷有人和鎮政府聯絡意圖購買,都被拒絕,因為鎮政府計劃將烏木作為旅遊景點打造,並已委託四川省社科院相關專家制訂方案。

  碰撞

  烏木是否屬埋藏物有爭議

  根據《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四川多地發生的烏木收歸國有,官方援引的都是這一條款。但該條款中的“埋藏物、隱藏物”的認定標準有爭議,有人認為埋藏物須是由人為埋藏的,而烏木不是人為埋藏的。因此,在決定烏木權屬的時候,援引《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需要充分説明理由。

  四川高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喻遠軍

  應參照礦産資源收歸國有

  烏木是一種自然形成、正在向植物化石轉化的中間産物。它包含了豐富的古生態信息,是經過成千上萬年的自然力量形成的不可再生的資源,這一點和礦産資源很接近,因此當涉及到比較大宗的烏木時,應該參考《礦産資源法》,按照礦産資源的權屬規定,認定其屬於國有。

  外交學院民法學副教授 許建中

  收歸國有應對發現人補償

  法律對烏木並沒有明確的定性,因此也不能確定在烏木收歸國有後,如何對發現者和上交者進行補償或獎勵。但是,《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揚或物質獎勵”。《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也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根據這兩條規定體現出的法理,對烏木的發現者應該給予必要的獎勵和補償。

  四川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張敏

  記者 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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