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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術後死亡鑒定無醫療事故 專家稱醫方有過錯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7日 15:0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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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有風險,手術須謹慎 羊城晚報記者 何奔 攝(資料圖片)

  羊城晚報記者 董柳 實習生 易旭

  45歲的山東人孔春雷忍不住在法庭上爆了幾句粗口,但隨後被法官制止了。此時距其妹妹孔祥蘭手術後死亡已有7年之久。

  7年前的春天裏,一次三叉神經痛手術,改變了孔春雷及其妹夫鄭軍兩個家庭的生活軌跡,由此引發的訴訟,至今尚未平息。5月23日,這一醫療糾紛案在廣州中院二審開庭。案件的焦點在於,兩次鑒定均認為醫院在醫療過程中存在缺陷,但並不構成醫療事故,那麼,醫院是否應該對非醫療事故負責?

  事發

  手術後四個月死亡

  1996年,25歲的山東定陶人鄭軍與老鄉孔祥蘭喜結連理。婚後,孔祥蘭分別於1999年和2005年生下一女、一子。2005年,夫妻倆來到廣東中山工作,其間,孔祥蘭所患的三叉神經痛偶有發作。2005年3月,孔祥蘭再次發病,通過熟人介紹,鄭軍將她送往廣州南方醫院治療。

  病歷等相關資料顯示,孔祥蘭因反復發作性右側頜面部劇痛兩年,影響談話及進食,2005年3月入住南方醫院被診斷為三叉神經痛。經檢查,“認為手術治療指徵正確,且無手術禁忌症,告知家屬手術情況及風險,家屬表示理解並簽字同意手術”。

  3月18日中午2時30分,手術“操作順利”,當晚6時多,孔祥蘭“神志仍清醒”。次日早上8時30分,孔祥蘭出現“神志差、呼之不應”的症狀,9時10分經頭顱CT檢查後,于10時10分緊急進行開顱減壓手術。

  病歷資料記載,“術後患者自主呼吸停止,經反復使用呼吸興奮劑等對症處理未見恢復,即採用呼吸機輔助呼吸,其間,使用大量藥物及各種方法綜合治療,並經多次全科討論和院內會診及對症治療後,患者仍處於深昏迷狀態,靠呼吸機維持生命體徵共139天。”

  2005年8月6日晚,孔祥蘭經搶救無效死亡,時年35歲。

  爭議

  病歷有沒有被篡改

  因對治療過程不滿及存疑,在多次溝通無果後,鄭軍等死者家屬將南方醫院告上了法庭。

  鄭軍在訴狀中寫道,孔祥蘭所患三叉神經痛並非不治之症,但院方不負責任,致使病情惡化而死亡。“在第一次手術後,醫院不僅沒有將患者送往ICU觀察,而且還把病人交給沒有醫生資格的人診治”,“值班醫生尹某的執業地不是南方醫院,屬於非法行醫”。

  令鄭軍感到不滿的還有病歷,“醫院提供給醫學會的病歷存在多處篡改”。他説,本案提交法院的病歷有3個版本,且3個版本病歷記錄的內容、版式均不同,其中醫院提交的病歷原件中病程記錄第67頁“死亡小結”與醫院複印給患者家屬的“死亡小結”排列位置和版式完全不同。

  對此,醫院答辯稱,患者家屬手術前簽署了手術同意書,院方履行了風險告知義務。對於病歷,醫院的住院病人採用電子病歷記錄病情,醫生、護士在病歷歸檔前,按照醫療、護理文書書寫、檢審、歸檔的要求,對某些打印質量差、文字不清的頁面按原始內容進行重新打印、手工簽名、補簽名,以完善病歷,這恰是醫護人員遵循醫療工作常規的表現,孔祥蘭病歷的所謂“原件版”和“複印版”,實質內容完全一致,“只是排版形式不同”。

  院方指出,南方醫院是綜合性教學醫院,可以接收各專業醫生進修學習和工作。院方提供了尹某的醫師職業證書、進修學習證書和南方醫院的學籍登記卡,説明尹某是進修學習的醫生。

  院方多次強調,醫療事故鑒定結論證實,孔祥蘭治療後死亡“不屬於醫療事故”。

  鑒定

  不屬事故但有缺陷

  事發當年11月,受廣州市衛生局委託,廣州市醫學會7人專家組就孔祥蘭之死是否構成醫療事故進行了鑒定,並於2006年1月5日給出了鑒定結論。專家組認為,院方對患者三叉神經痛的診斷正確,麻醉及手術過程按醫療規定程序進行,患者手術後産生了並發癥。專家組還認為,沒有發現院方的醫療行為違反相關規定、規範或處理常規,沒有醫療過失行為,患方所訴的損害後果與醫方的醫療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係,“本案不構成醫療事故”。

  專家組同時認為,醫院在醫療過程中存在醫療缺陷:術後當天對病情的觀察欠細緻、患者手術後最好放在ICU觀察治療。

  對這一鑒定結論,鄭軍等家屬表示不信服。隨後,廣州市衛生局又委託廣東省醫學會進行鑒定。2006年6月21日,廣東省醫學會作出鑒定,也認為“不構成醫療事故,醫方無責任”。

  該鑒定同時指出了醫院存在的不足:“觀察不夠細緻,病人在手術後出現明顯的頭痛和嘔吐後,應想到顱壓增高的可能性,如及時CT檢查可能會有幫助;在減壓手術中減壓不夠充分,如打開環椎,效果可能會好一些。”

  一審

  “嚴重過失”擔責七成

  2011年8月6日,廣州白雲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對於病歷的真實性問題,法院稱,鄭軍等家屬雖對病歷的真實性提出了異議,但不申請文檢鑒定,應承擔不利後果,在此之下,醫院提交的病案材料可以作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及處理醫患糾紛的依據。

  法院指出,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不是認定醫療過失損害賠償責任的必要條件,只要醫療機構在醫療活動中確實存在民事過錯,符合民事侵權的構成要件,就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判決確認,國內外迄今尚不能完全避免三叉神經減壓手術後死亡。但即使手術後存在不能完全避免的並發癥,也不能作為醫療機構絕對免責的事由。在判斷醫方是否應對並發癥的發生承擔責任時,還應看其是否對並發癥的發生盡到了應盡的注意義務。

  根據判決書,患者在三叉神經減壓手術後,院方沒有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在醫療行為中存在嚴重過失。因此,院方應對患者的死亡承擔主要責任,法院酌情確定院方對孔祥蘭的死亡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應賠償死者家屬63.959121萬元。

  但鄭軍及院方在判決後都提起了上訴,今年5月23日,廣州中院對此案進行二審。

  法庭上,醫院稱,鑒定結果認定不屬於醫療事故,該院在患者病情惡化後也採取了系列搶救措施,一審判決稱“醫院在醫療行為中存在嚴重過失”認定錯誤;鄭軍等家屬則認為,孔祥蘭死亡完全由醫院的重大過錯造成,醫院應擔責100%,一審認定的責任太輕,要求撤銷一審判決,判賠164萬餘元。雙方就此又爭論起來……

  此案法院將擇日宣判。

  專家觀點

  有過失但非醫療事故

  醫院也應該承擔責任

  專家分析,醫療事故的主要特點是損害的發生必須全部由醫方的行為造成,且其必須為此承擔全部責任時,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起非決定性作用時,不屬於醫療事故。

  司法實踐中,絕大部分醫療損害行為的産生往往是由醫患雙方諸多因素共同産生的,醫院對自身過失但並非醫療事故的損害行為應否擔責,相關法律規定有相悖之處。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但該規定與我國民法中侵權責任原則相悖。《民法通則》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産,侵害他人的財産、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也即是説,儘管醫院的醫療行為不構成醫療事故,但由於其在技術處理上存在一定的缺陷,也即存在過錯,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專家還提醒,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醫療機構在主觀上的過錯及因果關係問題,實行舉證倒置。為此,對於廣大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而言,一旦發生醫療糾紛,也應積極申請醫療鑒定,及時蒐集證據,努力避免因蒐集證據不及時而承擔無謂的賠償責任。

  董柳、易旭

熱詞:

  • 醫療事故鑒定
  •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 醫療缺陷
  • 醫療過失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