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新聞中心 >

設醫療事故強制險緩解醫患矛盾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6日 21: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本報記者袁定波

  醫療糾紛頻發牽動著人們敏感的神經,醫療糾紛審理存在哪些難點?司法對緩解醫療糾紛能起到哪些作用?近日,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發佈該院2011年醫療糾紛審理報告,對這些問題進行了深入剖析。

  “醫患雙方對鑒定機構難以達成共識導致鑒定遲遲無法啟動,這是審理的一大難點。”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副院長金民珍對《法制日報》記者説。

  《上海法院關於委託醫療損害司法鑒定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明確,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中,當事人申請醫療損害鑒定的,除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外,應由法院依職權委託醫學會組織專家進行鑒定。“可實踐中,因醫學會組織的專家與醫療機構常具有一定聯絡,患者普遍不信任醫療事故鑒定,往往要求直接進行司法鑒定,醫患雙方難以達成共識,遲遲不能進入實質鑒定程序。”金民珍表示。

  據介紹,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黃浦法院在調研中發現,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出來以後,患方或醫院方只要認為鑒定結論對己不利的,一般都會申請再次鑒定。而近八成案件區醫學會作出的初檢結論與市醫學會作出的復檢結論是一致的。

  實踐中,不少患者對鑒定結論持有異議,在鑒定專家未能出庭作證的情形下,法院只能將患者的異議整理成書面意見後發函至鑒定機構進行諮詢,然而患者往往認為書面復函無法為其答疑解惑。

  金民珍分析説,鑒定專家未能出庭作證主要基於三方面原因:在現有的體制下,絕大多數鑒定專家出於對行業利益或自身利益的考慮,僅願意作書面鑒定,不願意出庭接受詢問或質證;鑒定專家出庭作證需要一定的費用,而此部分費用患者或醫院方均不願意承擔;雖然民事訴訟法要求證人出庭作證,但對證人的保障機制及未出庭作證的責任追究機制並無明確規定,導致鑒定專家不出庭已成慣例。

  據介紹,不少醫療糾紛案件雖不構成醫療事故,但由於醫務人員對病歷的製作、修改、保管不規範而最終被判承擔一定的賠償或補償責任。“醫生必須嚴格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的要求製作或修改病歷,確保病歷書寫的及時性、真實性和完整性,並予以妥善保存。對因記錄錯誤確需修改的,應嚴格按照病歷書寫及修改要求,切忌隨意塗改。”金民珍提醒説。

  “受醫療發展水平的局限,任何醫療行為都可能存在一定的風險,因此醫療糾紛是不可避免的。”金民珍告訴記者。

  他建議,可參照設立道路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的做法,建立醫療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該保險可實行限額賠償,同時對由於醫方的重大過失或故意造成的損害,則在限額賠償之外可要求完全賠償。通過保險公司轉移醫療機構的部分賠償責任,一方面可免除醫生執業的後顧之憂,另一方面有利於緩解醫患關係。

熱詞:

  • 醫療事故鑒定
  •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 醫療糾紛
  • 醫患矛盾
  • 醫患關係
  • 病歷書寫
  • 患者
  • 法院
  • 醫療損害
  • 醫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