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社會圖文 >

車輛闖黃燈遭處罰引熱議:黃燈是否有其存在必要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1日 10:1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工網-工人日報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難以選擇 春青 圖

  編者的話

  駕車快要接近停車線時,交通信號燈轉為黃燈,此時該繼續通行還是停下等待?

  對於這樣的情況,不同的司機、在不同的狀況之下,有不同的選擇;不同地區的交警有不同的執法規則;不同的法律從業人員,對法律法規的理解也不同。

  日前,浙江海鹽的一位法律工作者,因為在路口遭遇黃燈後繼續通行,受到了公安機關的處罰,他認為公安機關執法不公,併為此提出了行政復議直至行政訴訟。

  這起頗受矚目的案件終於有了結果,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法院認為,相關法律規定應理解成“黃燈亮時,只有已經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除此之外,車輛不得繼續通行。”

  然而,現實中的爭議和討論並未隨著該案審結而停止,闖黃燈究竟應不應該處罰,反而在社會上引起更大的爭議。

  據北京某媒體記者從北京一線交警處了解到,北京市專盯“闖紅燈”的電子眼全部從紅燈開始記錄違法行為,黃燈亮起的時間一般為4秒鐘,民警明確:車輛在黃燈時通過不會拍攝記錄,也不進行處罰。

  日前,北京、上海多位法律工作者就此闡述了各自的觀點。他們從不同角度對“闖黃燈”的理解和認識,也許正是引發這起爭議的關鍵。

  闖黃燈被處罰

  有無法律依據?

  秦建銘:我認為處罰闖黃燈是有依據的,雖然 《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只是規定 “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但未明確規定 “未越過停止線的車輛禁止通行”,因此對闖黃燈進行處罰,牽涉到法律解釋的問題。

  從法律解釋的角度來看,結合綠燈通行、紅燈禁行的規定,以及 “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的文義,顯然 “未越過停止線的車輛禁止通行”亦是該法條的應有之義。假如不論是否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在黃燈時都可以繼續通行,黃燈就變成和綠燈完全相同的信號了,該條款針對黃燈的規定也就沒有意義了。

  從立法的角度來看,法條恰恰是漏掉一句明確禁行的規定,導致了目前的爭議和討論。

  莊毅雄:對於公民來説,法無禁止即自由。我國交通法律、法規並沒有任何黃燈禁止通行的明文規定。《交通安全法》第26條規定: “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准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無論從立法還是實踐來看,法律的規定其實很清楚,即綠燈通行、紅燈禁行,在黃燈這一“警示”燈之下,應當謹慎通行。事實上,在浙江海鹽案例被拿出來討論之前,無論駕駛者還是交警都是這樣執行的。

  對《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的理解,關鍵在於一個“時”字。所謂 “黃燈亮時”,指的並不是黃燈亮的那一剎那,而是信號燈處於黃燈時。也就是説只要是黃燈狀態,越過停車線的車都可以通行。只不過此時駕駛員應當明確的是,紅燈馬上就會出現,而只要紅燈一亮,車輛就禁止通行。如果此時去“闖”,其實是我們平時所謂的“闖紅燈”。所以,嚴格來説,我不認為存在“闖黃燈”這一概念。

  為什麼“時”應該這麼理解呢?很簡單,看該法條前後關於綠燈、紅燈的規定就行了。所謂 “綠燈亮時”,指的顯然不是綠燈亮的一剎那;所謂“紅燈亮時”,當然也不是紅燈亮的那一刻。這裡所謂的“時”,是一個持續性的概念,也就是説只要綠燈亮著,就准許車輛通行;只要紅燈亮著,就禁止車輛通行。

  同理,只要黃燈亮著,“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也並不表示禁止未過線的車輛通行。只不過此時由於紅燈隨時可能出現,因此司機隨時有“闖紅燈”被處罰的可能,同時結合黃燈的“警示”作用,司機在黃燈時理應謹慎駕駛,並適時停車。

  馬裏:根據法規的規定,黃燈起到注意提醒的效果,車輛應該根據自身情況,謹慎通過路口,但是否能通過,是否存在“闖”的情況,要看駕駛人的主觀因素。如果車輛離路口很近,車速也保持在法定速度內,沒有超速,這個時候變黃燈,雖然車輛沒有越線,但是根據駕駛常識,如果緊急剎車,車輛也會越過停車線,不得不被動“闖黃燈”。那麼,這種情況不應認定為違法。

  處罰“闖黃燈”

  或致危險後果

  李曉茂:我認為,無論處罰闖黃燈是否有法律依據,作為駕駛員來説,都應當自覺做到不闖黃燈。不闖黃燈就是應當嚴格按照《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在發現信號燈轉為黃燈後,充分注意前後左右的情況,謹慎駕駛。

  莊毅雄:在黃燈“警示”下,駕駛員不應有“闖”的心態。黃燈亮時車輛是可以通行的,而且在駕駛員對此有共識的情況下,黃燈下的有序通行反而不會引發問題,認識不一致反而更容易引發事故。所謂的 “闖黃燈”,實際上應該是搶黃燈轉換紅燈的那個瞬間,這通常也可以被歸為 “闖紅燈”,這是非常危險的,也是法律所禁止的。

  我擔心的是,如果按照目前的判決,會使部分駕駛員産生只要是黃燈就不能通行的認識。那麼在現實中,對此持不同認識的駕駛者、執法者之間就會産生矛盾。

  根據日常經驗,一些車輛往往喜歡在路口超越速度較慢的前車。一旦對黃燈能否通行的認識不一致,比如前車遵照黃燈即不可通行的解釋,而後者認為黃燈可通行,因而強行超車,很可能會引發交通混亂甚至交通事故,如果後車駕駛者稍不注意,可能引發追尾。

  判決不等於

  問題得到解決

  李曉茂:雖然浙江省海鹽縣的案件已有了終審判決,但由於我國並非判例法國家,這一爭議並未真正得以平息。

  從法理上來説,當地中院的判決和對相關法律條文的理解、解釋,對其它地方的交警部門、法院等相關部門只有參考和借鑒價值,而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對此問題各地交警的認識不一致,甚至會産生處罰尺度不一的狀況。而駕駛者認識不一致,後果會更加嚴重。我認為,既然二審法院已經認識到這一問題“涉及到重大公共利益”,那麼權威部門應該儘快正式作出解釋,乃至將來在修法時對相關條文加以完善。

  秦建銘:從日常經驗來看,黃燈時繼續通行,交警一般不會攔下處罰。這起案件的當事人之所以較真兒討説法,恐怕也是因為對處罰感到不解和意外。案件發生後,各地媒體都作了一些採訪和調查,各地交警也認識不一。事到如今,我也認為相關部門有必要給予明確的解釋和指引,以免各行其是,讓被處罰者心生不平。(陳宏光整理)

  【觀點鏈結】《交規》並無“闖黃燈違法”的規定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6條規定,“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准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38條規定,“綠燈亮時,准許車輛通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

  這就意味著,在現行交通法律法規中,“黃燈”只是一種緩衝性的警示信號,並沒有 “黃燈禁行”或 “闖黃燈違法”的規定,更沒有 “等同闖紅燈”的説法。“法無授權即禁止”,對公民私權利來説,“法無禁止即自由”。在沒有明確法律規定的背景下,“闖黃燈”被認定為“違法”,相關執法部門有私授權力、自我擴權之嫌。

  黃燈的警示作用有點尷尬

  從現實情理來看,簡單執行 “闖黃燈等同闖紅燈”,則意味著黃燈與紅燈已無本質區別,黃燈的警示、緩衝、過渡作用難以充分發揮,如果“闖黃燈等同闖紅燈”,黃燈的存在意義就應重新考慮。

  在一些地區尚執行 “闖黃燈的車輛一般不拍攝”的規定下,一些地區實施“闖黃燈等同闖紅燈”,這不但會加大交通管理的認知的混亂,還會造成新的交通事故成因,造成執法混亂。

  “闖黃燈”是否也應與國際接軌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 “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並沒有説 “未經過停止線的禁止繼續通行”。那麼就應當理解為未經過停止線在亮黃燈之時,也可以繼續通行。《交法》的制定是否與國際慣例有關不得而知,但作為行政執法機關只能按照現有法律和法律精神來執法。

  據悉,美國聯邦道路交通管理局頒布的 《道路交通控制設備統一手冊》 (2003年版)規定,黃燈信號警示道路通行許可正由准許通行變為禁止通行,即表示相應的綠燈時段已經結束,信號燈馬上要變為紅燈。車輛遇黃燈時,應在相衝突方向的車流被信號燈放行之前安全地通過交叉口,否則應在停止線的前方停住。

  事實上,對於黃燈,不僅是美國,國際的通例也是,黃燈亮時 “能過就過”,允許汽車越過停車線行駛,但不能加速、不能超過道路規定的限速,而紅燈亮起時則嚴格禁止通行。

熱詞:

  • 黃燈
  • 熱議
  • 車輛通行
  • 闖紅燈
  • 警示
  • 闖黃燈
  • 交通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