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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CBD寫字樓被離奇轉讓 司法鑒定相互衝突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4日 05: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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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州市鄭東新區CBD商務外環路與九如路交叉處正在施工的中科金座項目。本報記者??田國壘攝

  儘管還未拿到預售證,但中科金座已開始了會員式的內部認購。圖為售樓中心展示的項目建築效果。售樓處工作人員稱,作為鄭東新區CBD的最後一棟寫字樓,每平方米的定價估計在3萬元以上。本報記者?田國壘攝

  鄭東新區是新鄭州的代表,CBD又是鄭東新區的精華。內外環幾十棟高聳的寫字樓環繞著巨大的如意湖,白日裏車水馬龍,一派現代商業社會的景象。

  在鄭東新區CBD商務外環路與九如路交叉處有一個正在施工的寫字樓項目,這個名為中科金座(也稱“金科大廈”)的項目,設計高度為120米,建築面積7.5萬平方米,是CBD最後一棟寫字樓。雖然該項目2013年才能竣工,但已開始了會員式的內部認購。售樓處工作人員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考慮到這是CBD最後一棟寫字樓,每平方米的定價估計在3萬元以上。

  “我一看到這個樓就很傷心,為了這個項目,幾年來我耗費了大量的心血,現在卻成了人家的了。”來豫投資的常濟淙嘆息道。尤其令常濟淙氣憤的是,與其一同開發該項目的股東向公安機關舉報其妻子任海雲“虛報註冊資本”,在任被取保候審期間,在夫妻倆都不知情的情況下,該項目的土地被轉讓至另一家公司名下。

  協議授權借殼開發房産項目

  2005年,常濟淙看到鄭東新區的建設方興未艾,便計劃到鄭東新區CBD進行房産項目開發。經過熟人介紹,他結識了一位老鄉——中國國際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科公司”)總經理楊延華。常濟淙提出,以中科公司的名義開發鄭東新區的項目,經過協商,雙方達成了意向。

  一份註冊號為1102271189159(4—1)的中科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顯示,公司成立於1997年3月13日。中國青年報記者拿到的這份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由北京市工商局于2005年5月24日頒發,法定代表人楊延華,註冊資本518萬元。該執照上蓋有中科公司的公章,並蓋有“僅限辦理鄭州項目部註冊使用,加蓋公章有效”的另一個章。

  一份由楊延華于2006年1月1日簽署的授權委託書載明,“常濟淙係中科公司副總經理,現就公司與歐亞國際協會聯合在河南鄭州鄭東新區投資建設項目:全權委託常濟淙先生代表我公司洽談、簽約、實施。”

  2006年11月1日,中科公司(甲方)與常濟淙(乙方)簽署了一份更為詳細的承包協議:甲方就“鄭政東出(2006)TD-7-2號地塊項目”成立項目部,該項目實行承包經營;甲方將該項目承包給乙方,由乙方負責該項目的具體運作並承擔相關經濟、法律責任;項目部單獨核算,在項目所在地單獨開立賬戶;乙方向甲方支付承包費,雙方協議承包費標準為每年30萬元。”

  隨後,雙方又簽署了一份補充協議:“甲方對乙方在鄭州鄭東新區項目提供全方位支持和配合併提供整套真實合法的手續。項目自開工之日起,乙方每滿一年向甲方交管理費30萬元整,直到該項目完工……就該項目新設立的開發公司,甲方不實際注入資金,但配合出具相關合法手續,無論甲方在新的開發公司所佔股份多少都屬於出資人乙方所有,與甲方無關。在該項目上甲方除收取管理費以外不享有任何它項權利,也不承擔任何有關的債權債務。”

  此外,雙方還約定,“乙方就該項目成立新的開發公司,如何組建、經營,均與甲方無關。”

  常濟淙稱,在得到中科公司的授權後,正當他全力開發鄭東新區的地産項目時,在一個偶然的場合,他結識了河南坤午置業有限公司董事長許志安。在這次聚會中,許志安問常濟淙在做什麼,常回答稱正在代表中科公司在東區開發一個項目,許志安當場便詢問能否參與進來,並表示自己願意出資1500萬元成為股東,而常稱能否參與還要去北京找中科公司的楊總商量。

  過了一段時間,常濟淙表示同意許志安出資參股參與鄭東新區項目的開發,“當時資金是我的一個弱項,而且考慮到許志安在當地經商多年,與他合作應該沒有壞處。”常濟淙稱。

  2008年6月3日,常濟淙代表中科公司(甲方)與河南坤午置業有限公司(乙方)法定代表人許志安簽訂了出資協議,協議稱“雙方共同出資成立公司運作開發位於鄭州市鄭東新區CBD金科大廈(暫定名)項目”,雙方初步約定成立一家新公司,名為河南中際銀科置業有限公司(實際註冊時改名為河南盈玉金科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盈玉金科公司”——記者注),啟動資金5000萬元,其中“甲方以現金出資3500萬元,佔新公司註冊資本的70%;乙方以現金出資1500萬元,佔30%”。

  這份出資協議顯示,甲方的授權代表為常濟淙、乙方的授權代表為許志安。這份協議上蓋有“中科公司”的公章。

  同一天,常濟淙與許志安又簽訂了一份協議,雙方約定,常濟淙在許志安所注30%股金中享受30%的分紅比例。常濟淙稱,這是許志安為了感謝他介紹其入股主動提出的。

  通過招拍挂程序,2008年8月22日,常濟淙以中科公司的名義取得了“鄭政東出(2008)027號”地塊受讓權。編號為“豫(鄭)出讓(2008年)第0001”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上述地塊的總面積為5048.2平方米、出讓款1212萬元。上述合同的簽署雙方為鄭州市國土資源局和中科公司,其中,楊延華代表後者簽字。

  隨後,由於鄭東新區審查已出讓土地項目,許志安突然對常濟淙稱,他不打算參股開發鄭東新區的項目了,並稱自己投出去的錢算是借給常的,隨後“一連十幾天電話都是關機”。

  常濟淙稱,他當時已在工商局為許志安的河南坤午置業有限公司註冊了相應的股份,想要撤銷已經來不及了。

  由河南天宇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對盈玉金科公司(籌)做出的驗資報告顯示,“截至2008年10月27日,貴公司(籌)已收到全體股東繳納的註冊資本(實收資本)合計人民幣兩千萬元。”這份驗資報告的註冊資本實收情況明細表詳細載明了各股東的出資金額和比例:中科公司出資200萬元,佔10%;河南坤午置業有限公司出資600萬元,佔30%,任海雲(常濟淙之妻——記者注)出資1200萬元,佔60%。

  此後,盈玉金科公司的股權又發生了變更。一份落款日期為2008年11月8日,並蓋有中科公司、河南坤午置業有限公司公章和任海雲簽字的《股東會議決議》顯示,盈玉金科公司的三方股東曾召開股東會,任海雲將所持的公司股份50%轉讓給中科公司。此次變更後各股東的出資比例變為:中科公司60%,河南坤午置業有限公司30%,任海雲10%。

  據了解,盈玉金科公司正是按照上述股份構成在鄭州市工商局進行註冊的。對此,任海雲的解釋是,當時鄭東新區想讓“國”字頭的公司佔大股東,聯想到常濟淙與中科公司簽訂的“中科公司不實際注入資金,無論中科公司在新的開發公司所佔股份多少都屬於出資人常濟淙所有,與中科公司無關”的協議,就轉讓出了公司50%的股份。

  2008年11月17日,鄭州市工商局向盈玉金科公司頒發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任海雲,註冊資本為人民幣2000萬元。

  2008年12月3日,鄭州市國土局、中科公司和盈玉金科公司簽訂了一份“變更協議”:“三方同意將豫(鄭)出讓(2008年)第0001《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受讓人變更為盈玉金科公司,其他內容不變,該合同以及本變更協議項下一切權利、義務均由盈玉金科公司承擔。”

  “他們想把我踢出去”

  好像一切都在按照常濟淙的預想順利進行,金科國際大廈的奠基儀式選在了2008年12月28日。

  可就在開工典禮的前一天,許志安和楊延華突然提出要對股份進行重新劃分,許、楊二人提出的股份劃分方式為:中科公司佔30%、河南坤午公司佔60%、任海雲佔10%,此外還提出,任海雲的10%還不能挂在任的名下,5%挂在中科公司名下,另外的5%挂在許志安的律師名下。

  “眼看著項目要做成了,為了謀取更大的利益,他們想把我踢出去。”常濟淙當場予以拒絕。

  在常濟淙的印象中,許志安與楊延華並不認識,二人的突然聯手令他感到非常意外。後據常濟淙了解,許、楊二人是在開工典禮前一個月,由一個叫葉正明的人介紹相識的,葉與楊延華是校友、同時又是許志安的法律顧問,二人接上了頭。

  “他們感覺項目快運作成功了,如果將我繞過去,兩個人就能取得更大的利益,所以就置他們親筆簽訂的書面協議于不顧,逼我退出這個項目。”常濟淙稱。

  據常濟淙稱,在開工典禮後不久,在任海雲和他都沒有到場的情況下,許志安和楊延華開了一次董事會,決定變更盈玉金科公司的股份,並免去任海雲的董事長職務,但鄭東新區工商所對此決議不予認可,並拒絕按照此決議進行業務辦理。

  此後,常濟淙稱,他曾多次與許、楊兩人溝通,但被告知:如果不同意開工典禮前一天提出的股份構成,將被採取非常措施,讓你死都不知道怎麼死的。

  相互矛盾的司法鑒定意見書

  2009年5月,中科公司向鄭州市工商局舉報:盈玉金科公司在設立及變更登記材料中偽造該公司印章及股東簽名,請求撤銷盈玉金科公司的登記。

  鄭州市工商局調查後認為,盈玉金科公司在公司設立及變更過程中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的設立登記材料“首次股東會議決議”、“公司章程”,變更登記材料“股權轉讓協議”、“股東會議決議”上所蓋中科公司印章,經河南檢苑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與中科公司提供的印章樣本不符,不是同一枚印章蓋印,而且中科公司稱,對當事人股東完全不知情,有關該公司的材料、印章、簽名均係偽造。

  2009年6月1日,鄭州市工商局擬定撤銷該公司登記,並下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值得注意的是,2009年6月22日,盈玉金科公司同樣也委託河南檢苑司法鑒定中心對鄭州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中提到的材料進行了司法鑒定,該鑒定意見與鄭州市工商局委託做出的鑒定意見恰恰相反:1.“中科公司”印文均是同一枚印章蓋印;2.“楊延華”簽名字跡均是同一人書寫。

  2009年6月26日,鄭州市工商局就此舉行了聽證會,盈玉金科公司提交了4份新證據:1.中科公司2006年1月1日給常濟淙(任海雲丈夫)的授權委託書、2006年11月1日的承包協議各1份;2.2008年6月3日常濟淙代表中科公司與許志安簽訂的出資協議兩份;3.2008年12月3日鄭州市國土資源局、中科公司、盈玉金科公司三方簽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合同變更協議1份;4.2008年12月29日盈玉金科公司臨時股東會議決議1份。

  鄭州市工商局認為,上述證據表明,當時成立一家公司開發鄭東新區項目是三方的意願。但盈玉金科公司的設立登記及變更登記申請均由任海雲負責經辦並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供相應材料。中科公司舉報盈玉金科公司偽造該公司印章及股東簽名等情況後,任海雲不能提供中科公司在設立及變更登記材料上蓋章的證據,中科公司及河南坤午置業有限公司認為當事人的行為已嚴重違反公司法的規定,且三方無法達成整改意見,要求撤銷當事人公司登記。

  2009年11月3日,鄭州市工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撤銷盈玉金科公司股東變更登記和公司設立登記。

  對此,任海雲稱,“根本不存在假印章問題,在公司註冊過程中,楊延華一直配合我們出具各種手續,我們完全沒有必要使用假印章。”她還稱,“根據2008年11月8日的《股東會議決議》,我轉讓出了50%的股份給中科公司,如果我造假的話,會把自己從大股東變稱小股東?”

  常濟淙也稱,一次他帶著文件到北京找楊延華蓋章,但楊延華稱其在海南,常隨即又乘飛機到海南,在海口的石油大廈找到楊蓋章,“如果我這裡有他的假印章,我自己蓋一下不就行了嗎?”

  在鄭州市工商局作出行政處罰後,任海雲不服,向鄭州市政府提交了行政復議申請書。2010年2月21日,鄭州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決定受理,但至今未有結果。

  項目土地遭離奇轉讓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在鄭州市工商局撤銷盈玉金科公司股東變更登記和公司設立登記後不久,2009年12月5日,鄭州市公安局鄭東新區分局又以“涉嫌虛報註冊資本”將任海雲刑事拘留。

  在被關押了37天后,2010年1月12日,因“檢察院不予批捕”,任海雲被取保候審。

  據了解,舉報河南盈玉金科公司虛報註冊資本的不是他人,正是許志安、楊延華。

  任海雲稱,她與中科公司、河南坤午置業有限公司作為公司發起人及股東,三方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完全一致的,“如果盈玉金科公司涉嫌構成‘虛報註冊資本罪’,三個股東都應該承擔法律責任,公安機關應該對三方股東一塊調查,但辦案機關僅對我採取措施,這不是很不正常嗎?而且該案的舉報人竟是另兩個股東,他們的意圖不是昭然若揭嗎?”

  更離奇的是,任海雲在取保候審期間,在她不知情的情況下,盈玉金科公司開發的金科大廈項目的“鄭政東出(2008)027號”地塊被轉讓到了河南坤午置業有限公司名下。

  2011年1月12日,因“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任海雲被解除取保候審。同一天,鄭州市公安局鄭東新區第一分局又對任海雲監視居住,由“九如路派出所”負責執行。

  在此期間,任海雲就此案進行了信訪。隨後,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會同鄭州市人民檢察院、鄭東新區人民檢察院聯合召開檢委會,認定鄭東新區公安分局立案錯誤,撤銷了對任海雲的一切指控和調查。

  2011年2月28日,鄭東新區第一公安分局對“任海雲涉嫌虛報註冊資本案”撤案。

  2011年9月5日,鄭東派出所給予經偵大隊民警宋保建禁閉7日的處分,原因是“在辦理任海雲虛報註冊資本案件中,將任海雲超時羈押12個小時”。

  任海雲認為,宋保建的問題不僅是“超時羈押”。任海雲稱,宋保建在對其及常濟淙的訊問中,多次稱只要退出公司就不再説她的事,否則誰也救不了她,“辦案人員為何反復讓我退出股份?而且正在我被取保候審期間,公司開發項目的土地在我這個主要股東不知情的情況就被劃走了,這裡面的蹊蹺太多了。”

  此外,金科大廈的承建單位河南省對外建設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龐子傑也對鄭東新區公安分局經偵大隊在辦理此案時的行為感到詫異。

  龐子傑向記者出示了該公司與盈玉金科公司于2009年5月19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由河南省對外建設有限公司負責建設金科國際大廈項目,開工日期為2009年5月29日。這份施工合同是任海雲以盈玉金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與龐子傑所在公司簽訂的,龐子傑稱,“一直都是任海雲和常濟淙代表盈玉金科公司來談的合同,他們是夫妻倆。”

  “(2009年)10月,坤午公司來了一幫人佔領工地,我們邊施工邊與他們對抗了十幾天,還打110報案。附近派出所的民警還沒到,鄭東新區分局經偵大隊的民警宋保建就來了。他不去阻止前來鬧事的人員,反而讓我們的人到經偵大隊接受詢問。”龐子傑稱,後來坤午公司的老總許志安曾找到他,並許諾暫給1000萬元的工程補償,“我説你給我錢算啥?冤有頭債有主,咱倆沒有任何合同關係呀!”

  為了要回投入的工程款,龐子傑曾多次把許志安和常濟淙叫到一起吃飯,試圖調解,但始終沒有結果。龐子傑稱,“這個事情的核心就是,民警作為工具對任海雲進行政治迫害,侵犯了人家的股東權益。”

  2011年12月28日,記者到鄭州市公安局鄭東新區分局採訪。該分局新聞科一位工作人員稱:“這是個信訪案件,當事人曾到公安部上訪過,當時的經偵大隊隊長已經調離了,民警宋保建外出辦案不在單位。”

  鄭州市國土局:不知道尚在行政復議過程中

  任海雲就此向鄭州市國土局提出異議,而鄭州市國土局回應稱,對盈玉金科公司尚在行政復議中並不知情。 2011年12月28日,中國青年報記者到鄭州市鄭東新區國土分局採訪。在鄭東新區國土分局、鄭東新區管委會新聞中心等部門奔波一天后,29日,中國青年報記者見到了鄭州市國土局副局長崔留森。

  崔留森在初步了解情況後稱,“嚴格來説這個地暫時不能轉讓。”他表示,轉讓土地需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之一:開發建設面積不能低於四分之一或已投資額不能低於總投資額的三分之一。

  據崔留森介紹,現在辦理土地轉讓手續都是非常嚴格的,轉讓雙方都有協議才行,“土地局給他們辦手續,肯定得有轉讓雙方的協議,還得有兩個公司的營業執照、法人的身份證明、機構代碼證、委託書等。”

  那麼,盈玉金科公司正處於被撤銷登記的行政復議之中,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正在被取保候審,金科大廈項目的地塊怎樣就從盈玉金科公司名下轉讓到了河南坤午公司名下了呢?

  崔留森稱,他不清楚轉讓的過程,“但是他們辦理轉讓時拿過來的工商營業執照必須在有效期內,而且必須拿原件,登出了的肯定就不會給他辦。”他同時表示,“(企業)登出了,如果沒有人通知我們國土部門的話,那咱也不知道。”

  崔留森還介紹説,鄭東新區土地出讓手續都是鄭東新區國土分局辦理的,發佈時蓋鄭州市國土局的章。具體事宜並不經過鄭州市國土局業務部門審核,而是直接報給局長,局長批示後以鄭州市國土局的名義發佈。

  經過多次爭取,記者採訪到了負責辦理金科大廈地塊的鄭東新區國土分局的張京雷。張稱,中科公司當初拿地時曾寫了個申請,稱要在東區註冊一個公司,拿完地就成立了盈玉金科公司,根據拿地時的申請,中科公司、盈玉金科公司和鄭州市國土局簽署了協議,把這塊地的受讓人變更至盈玉金科公司名下。

  張京雷稱,“地塊從中科公司變到盈玉金科公司是我參與辦理的,後來由另外一名同事負責,具體怎樣我就不知道了。”

  張京雷説:“一直是常濟淙代表中科公司和盈玉金科公司來辦理業務的,我負責這個項目的時候只針對他一個人。”張還稱,他並不認識許志安、楊延華。

  隨後,記者又採訪了在張京雷之後負責該項目地塊的鄭東新區國土分局的趙善明。他稱,中科公司沒有開發資質,就由盈玉金科公司負責開發。後來盈玉金科公司被工商局處罰了,但中科公司還要對項目繼續開發,他們提出由河南坤午公司來負責這個項目的開發。

  趙善明稱,是中科公司提出要將該地塊轉給河南坤午公司的,“一個姓楊的人來蓋的中科公司的章,一個姓許的也來蓋的章,他有中科公司的委託書,上面也有中科公司的章。”

  就這樣,2011年8月,鄭州市國土局、中科公司、河南坤午公司簽訂了一個補充協議,將金科大廈項目地塊轉到了河南坤午公司名下。

  趙善明稱,他對常濟淙所説的中科公司沒有實際投資一事並不了解。他説,“作為我們出讓人來説,第一,中科公司拿地了;第二,他們也交了出讓金。中科公司説盈玉金科公司只是一個開發公司,主公司是他們,至於他們內部怎麼做的我們也不知道。”

  而任海雲表示:“該地塊的使用權應由我、中科公司和河南坤午公司三家股東共有,土地怎麼能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就被轉讓呢?”

  對此,趙善明稱,“盈玉金科只是開發公司,主公司還是中科公司,現在中科公司不同意再由盈玉金科公司來做了。”

  2012年1月3日,記者電話採訪了中科公司法定代表人楊延華,楊稱,“(盈玉金科公司)偽造公章當然是真的,盈玉金科公司已經撤銷了,所有材料都是偽造的。”同時,楊延華也否認了常濟淙曾去海南找他蓋章一事。

  楊延華稱,中科公司註冊盈玉金科置業有限公司時,“錢不是他(常濟淙)掏的,是公司拿的,這都是有賬目的,可以查賬。”但記者問中科公司在該項目上投了多少錢時,楊延華沒有回答,只説“不想再提了”。

  據了解,任海雲被刑拘後,常濟淙曾找許志安協調處理此事。但據常濟淙講述,許志安稱,這個事本來是想找你的,但你不男人,讓你愛人進去了,找時間我會和你嫂子一起登門道歉,但這個項目我是要拿回來的,這杯苦酒捏著鼻子你也要喝下去。

  在鄭州採訪期間,中國青年報記者多次來到河南坤午公司的辦公樓下試圖採訪許志安,但許志安接電話後多次以聽不見記者説話為由挂斷電話,後來又説:“這個事情跟我沒關係,我就是個自然人,有事情你找我的律師吧。”

  隨後,記者電話聯絡了許志安的律師葉正明,葉稱正在外地出差,並表示不願意接受媒體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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