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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名被精神病者致信人大建議保護非自願住院者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15日 07: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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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昨天,曾被廣泛關注的五位“被精神病者”——彭寶泉、徐武、陳國明、高作喜、周銘德,聯名致信全國人大法工委,建議正在公開徵求意見的《民訴法修正案(草案)》和《精神衛生法(草案)》能夠修改監護制度,增加自主委託權條款。

  近日,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公佈《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和《精神衛生法(草案)》,向社會徵求修改意見。五名“被精神病者”以公民建議的形式,呼籲《民事訴訟法》專家關注《精神衛生法》中的無行為能力認定程序和監護權問題,建議增加保障精神殘障者自主委託代理人的權利,同時提出,精神衛生法應當和民事訴訟法相銜接,應對非自願住院患者提供司法保護。

  建議信認為,現行監護制度存在明顯漏洞,“監護人”侵害“被監護人”權益時有發生。如深圳女子鄒宜均在2006年因家庭衝突被母親與兄長委託他人以綁架方式送入精神病院;又如福建金店老闆陳國明,因家庭財産糾紛,被妻子下迷藥後送進精神病院。

  為使《精神衛生法》和《民事訴訟法》在此領域的規定能夠銜接,五人建議,在《精神衛生法(草案)》中,應增加“非自願住院治療人員自主委託代理人的規定”,確認非自願住院人員有權自主委託代理人代理訴訟、司法鑒定等相關事務。

  昨天,這份由五人親筆簽名的建議信,分別從湖北、福建、上海和內蒙古五人所在城市,以特快專遞形式,寄往全國人大。

  ■ 專家説法

  建議有助保精神障礙者權利

  民訴法博士孫邦清支持五位公民提出的修改民訴法的建議,他認為如果立法機關能夠採納,對保障精神障礙患者的人權將有重要的意義。

  孫邦清分析稱,現行民訴法規定,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申請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由其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向該公民住所地基層法院提出。

  如果有正常人被送入精神病院強制治療,而且送他進入精神病院的又是他的近親屬,那麼當事人在住院期間是很難獲得司法救濟的。

  他認為可以借鑒澳門民訴法針對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的訴訟問題規定,無訴訟能力行為人如果和監護人有利害衝突,可以委託代理人。

  此外,對於申請法院認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規定亦應作出相應修改,應當允許精神障礙患者申請法院認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由於患者住在醫院本人實際上無法做到,他只能委託代理人申請,這樣可以通過司法程序給予“被精神病人”被侵害的權利給予救濟。

  ■ 信件摘錄

  ●立法的難處在於全面考慮可能被濫用的因素。但是有了接受“非自願住院治療”的經歷,我們能夠深刻理解在入院之後,不被當人看,一切只能委曲求全的無力感。我們可以想象這種情況:當監護權被濫用,醫院又缺乏對利益衝突的審查能力,或有意無意地忽視明顯存在的利益衝突,我們這些“非自願住院治療的人”,自主權被剝奪,利益被不當代表,置身於完全無助的境地。

  ●假如被困醫院的時候,我們能委託自己信任的人作為代理人,醫院接受這種委託關係,院方有機會聆聽我們,或者我們自行委託的代理人的陳述,發生在我們身上的悲劇,可以降至最低程度。

  ●作為一群曾經歷過非自願住院治療的“患者”,無論我們是代表正常人,還是曾經的疑似精神病人,抑或是精神病人,我們只希望在權利受到限制之時,法律能確保我們作為一名公民,選擇自己信任的人作為自己代表的權利,給我們每個人留有自救的途徑。

  ■ 對話

  昨天,本報記者對話建議信的發起人彭寶泉。對於發信目的,彭寶泉表示,只是希望用自己的親身經歷和感受提些切實的建議。

  “為了更多人不再隨便被‘代表’”

  公益組織指導寫建議信

  新京報:為什麼會寫這封建議信?

  彭寶泉:因為被強制收治過,我們能體驗到在精神病院裏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的絕望處境。從網絡上,我們了解到《民訴法》和《精神衛生法》在修(制)訂前公開徵求意見,我們希望用自己的親身經歷和感受提些切實的建議。

  新京報:你們來自不同地方,怎麼聯絡到一起的呢?

  彭寶泉:我們在有了“被精神病”的經歷後,都曾向公益組織——深圳衡平機構尋求並得到過法律方面的幫助,因此有了聯絡。這次寫信,也是我們陳述了自己的意見,得到了衡平機構的指導和整理幫助。

  寫信時曾怕報復

  新京報:你們都是被自己的監護人、單位或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強制送入精神病院,現在又向全國人大寫建議信,不怕遭到報復嗎?

  彭寶泉:説實話,怕過,但寄這封信,不僅為了自己,也是為了社會,只有好的法律,才能保障我們的權利。我們五個都是一樣的想法,就是為了更多人不再遭遇隨便”被代表”。

  新京報:你們如何寫出這麼專業的法律建議書?

  彭寶泉:就是被那段“被精神病”經歷逼出來的,被強制入院時,我們都知道是不對的,充滿了憤怒,但卻不知道他們究竟錯在哪兒。重獲自由後,我們通過網絡,通過媒體和公益組織的幫助,才知道錯在哪兒?現行的法律法規有哪些漏洞?怎樣去保障自己的權益?

  “被精神病”未獲道歉

  新京報:你認為你們提出的建議,有可行性嗎?

  彭寶泉:任何法律,都是考慮大多數人的情況,我們考慮的還是“被精神病”的狀況。被精神病者被強制收治到精神病院後,也被視為無訴訟行為的人,説話沒人信。但如果法律賦予他們有委託代理人的權利,他們就有話語權。另外,現在的《精神衛生法》草案也賦予非自願入院患者通訊權、會客權,以及申請復診的權利,我們認為這意味著我們有可能委託自己信任的人,幫助代理自己在強制住院期間的各種事務。

  新京報:你個人目前情況怎麼樣?“被精神病”後,相關機構跟你道歉賠償了嗎?

  彭寶泉:一直到現在,沒有任何機構或任何人就此事主動跟我溝通,今年,我對當地公安部門的行政訴訟已經敗訴,我對當時強制收治我的精神病院的民事訴訟,從今年2月開庭,8月再次開庭,至今也沒有判決。

  本版采寫/本報記者 魏銘言 楊華雲

熱詞:

  • 委託代理人
  • 精神病人
  • 自願入院
  • 精神障礙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