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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朝劫案”羅生門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16日 19:2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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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9日,王朝案再審,王朝依舊被判有罪。他母親不服,表示仍要上訴。這已是此案第5次審理,庭上公訴人稱,正是辦案有瑕疵,造成反復審理。資料圖片

  9月9日淩晨零時40分,石家莊青年王朝涉嫌保定搶劫一案重審宣判,王朝因搶劫罪獲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罰金2萬元。

  這樁5年前的搶劫案,已歷經5次審理。

  北市區法院一審,石家莊中院二審,均判王朝罪名成立。王朝不服,認為檢方證據,存在很多瑕疵,有無效證據,證言前後不一,辦案不規範,基本事實不清,遂提請上訴。省高院將此案發回重審。

  石家莊中院再審,維持原判。因未依法通知王朝的辯護人出庭,再審程序違法。王朝再上訴。河北省高院提審,對此案提出14個疑點,認為中級人民法院再審程序有誤,隨後撤銷原判,發回北市區法院重審。

  對於這件撲朔迷離的案件,也許用不同人的視角來還原,是接近真相的一個最好辦法。

  9月9日,王朝被判有罪後,表示仍要上訴。

  公訴人在此次庭審中也指出,其中應當吸取的深刻教訓是,偵查機關、審判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存在瑕疵,以及檢察機關未能認真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是造成本案反復審理的主要原因,值得深刻反思。

  講述1

  保定市北市區公安分局刑警大隊:

  “搶劫疑犯鎖定王朝”

  2006年8月11日中午,我們接到報警電話,華電小區的保安説,有人被搶劫。五四路派出所民警史哲,填寫完接警單,看了下表,剛好12:30,便記下這個時間。

  然後,北市區公安分局刑警大隊技術人員石俊鵬,被派往現場勘查,見到被害人陳英茹。

  勘查開始是在12:40。

  問詢中,陳英茹説,她中午回家,12點10分左右,來到5號樓5樓的自家門口。這時,一個藏在6樓的年輕人,蒙著面,持槍衝下,將她推入屋中,用膠帶將其捆綁,搜走部分首飾錢財,並拿走她的紅色三星手機。

  陳英茹還説,她記得搶劫中,劫匪用手機接了“三四個電話”。等搶劫完畢,劫匪離開,她從床上起身,看見臥室門口放著一瓶酒,那是劫匪從廚房拿出後,忘了拿走的。

  陳英茹跳到三樓請鄰居幫她剪開膠帶,遂找人報警。

  石俊鵬在筆錄上記下,犯罪嫌疑人“三次以上通話”的細節,並從現場提取了那個酒瓶,回單位後,從酒瓶上提取指紋一枚。

  我們開始從被害人陳述中尋找線索。我們排查,在那天12:10—12:50之間,接聽三四個電話的手機號碼。

  一無所獲。

  過了很久,我們才意識到,我們忽略了非保定市、但案發時在保定漫遊的手機號碼。

  再次,鎖定了一個號碼“13930111190”,是石家莊的號。

  通話詳單上顯示,這個號碼在那天的12:10—12:50之間,接聽了三個電話。而且,那3個通話,所使用的附近通訊基站名稱,均為華電生活區,也就是陳英茹所住的小區。

  而且,通過通話詳單上的基站,我們還原出“13930111190”在那天的行程軌跡:那天早晨8點前後,它從石家莊出發;于上午10點前,抵達保定市區;隨後,于下午2點半,回到石家莊。

  我們查出,“13930111190”的使用者叫王朝,是一名石家莊青年。

  我們還調取河北冀興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保定管理處監控系統的信息,證實:一輛車牌尾數為“937”號碼的小型車,于2006年8月11日早8點從石家莊上高速,當天9點半從保定下高速。當天13點半,一輛車牌尾數為“937”號碼的小型車又從保定上了高速。

  而“王朝”駕駛的車輛,車牌號正是冀AW5937。

  每個手機都有一個唯一的單獨編號,就好比是手機的身份證。

  我們在查陳英茹手機串碼時發現,她那部手機被搶後,曾被三個號碼使用過,其中包括王朝的手機號,還有兩個是陌生的號碼。調查發現,那兩個號的使用者是底雪峰和史某。

  我們是在2006年10月31日的19點前後,去石家莊抓獲王朝。並於次日,抓獲底雪峰和史某,從他們處找到陳英茹被搶手機。然後把手機給陳英茹辨認,陳英茹説,那確實是她的手機。

  底雪峰和史某是夫婦。他們供認,他們是王朝的朋友,手機是王朝借給他們用的。

  問詢王朝時,他説,8月11日他在處理一起交通事故。他的車和邢世平的車相撞。

  邢世平,是石家莊稅務局幹部。

  問詢時刑説,8月11日上午,他沒見王朝。他給王朝打電話,敲定下午去事故大隊的事,王朝説自己在保定;下午兩點半一上班,他就到了事故大隊。他又打電話催對方快點。結果王朝還是晚了一個小時,3點半才到事故大隊。

  2006年11月3日,我們提取了王朝的指紋,與現場酒瓶熏顯固定的指紋一起送至保定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物證鑒定處,經鑒定,玻璃酒瓶上的指紋為王朝左手中指所留。對酒瓶和指紋,分別拍下照片,作為證據,遞交法庭。

  話單顯示的通話記錄、顯示的手機移動軌跡,現場的指紋,高速公路記錄的車牌號和邢世平的證言,案子被偵破:搶劫疑犯就是石家莊青年王朝。

  審理:

  2007年,一審二審的法官,以搶劫罪判處王朝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罰金2萬元。

  【疑點】

  ●現場的指紋是王朝的嗎?

  辯方律師認為,控方的核心證據是,現場提取的酒瓶上有被告人的指紋,但酒瓶早已發還,現在只有兩張缺乏必然聯絡的照片———一張看不出載體的指紋照片和一張看不到指紋的酒瓶照片。除非酒瓶未發還,或者有一張照片客觀反映既有酒瓶又有指紋的整體照片,才能證明指紋來源於酒瓶。否則,沒有證據證明現場留有王朝指紋。

  回應:公安部門在5年後,又從被害人陳英茹處,找回當時的那個酒瓶。並經公安部微量物質鑒定,證實該酒瓶上還有熏顯指紋時留下的502黏合劑成分。上述證據足以證實原審被告人王朝的指紋來自現場提取的酒瓶,扣押物品清單形式上的瑕疵不影響該證據的效力。

責任編輯:祝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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