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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朝劫案歷經五年未明 公訴人稱辦案過程存瑕疵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16日 04: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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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9日,王朝案再審,王朝依舊被判有罪。他母親不服,表示仍要上訴。這已是此案第5次審理,庭上公訴人稱,正是辦案有瑕疵,造成反復審理。資料圖片

  9月9日淩晨零時40分,石家莊青年王朝涉嫌保定搶劫一案重審宣判,王朝因搶劫罪獲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罰金2萬元。

  這樁5年前的搶劫案,已歷經5次審理。

  北市區法院一審,石家莊中院二審,均判王朝罪名成立。王朝不服,認為檢方證據,存在很多瑕疵,有無效證據,證言前後不一,辦案不規範,基本事實不清,遂提請上訴。省高院將此案發回重審。

  石家莊中院再審,維持原判。因未依法通知王朝的辯護人出庭,再審程序違法。王朝再上訴。河北省高院提審,對此案提出14個疑點,認為中級人民法院再審程序有誤,隨後撤銷原判,發回北市區法院重審。

  對於這件撲朔迷離的案件,也許用不同人的視角來還原,是接近真相的一個最好辦法。

  9月9日,王朝被判有罪後,表示仍要上訴。

  公訴人在此次庭審中也指出,其中應當吸取的深刻教訓是,偵查機關、審判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存在瑕疵,以及檢察機關未能認真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是造成本案反復審理的主要原因,值得深刻反思。

  講述1

  保定市北市區公安分局刑警大隊:

  “搶劫疑犯鎖定王朝”

  2006年8月11日中午,我們接到報警電話,華電小區的保安説,有人被搶劫。五四路派出所民警史哲,填寫完接警單,看了下表,剛好12:30,便記下這個時間。

  然後,北市區公安分局刑警大隊技術人員石俊鵬,被派往現場勘查,見到被害人陳英茹。

  勘查開始是在12:40。

  問詢中,陳英茹説,她中午回家,12點10分左右,來到5號樓5樓的自家門口。這時,一個藏在6樓的年輕人,蒙著面,持槍衝下,將她推入屋中,用膠帶將其捆綁,搜走部分首飾錢財,並拿走她的紅色三星手機。

  陳英茹還説,她記得搶劫中,劫匪用手機接了“三四個電話”。等搶劫完畢,劫匪離開,她從床上起身,看見臥室門口放著一瓶酒,那是劫匪從廚房拿出後,忘了拿走的。

  陳英茹跳到三樓請鄰居幫她剪開膠帶,遂找人報警。

  石俊鵬在筆錄上記下,犯罪嫌疑人“三次以上通話”的細節,並從現場提取了那個酒瓶,回單位後,從酒瓶上提取指紋一枚。

  我們開始從被害人陳述中尋找線索。我們排查,在那天12:10—12:50之間,接聽三四個電話的手機號碼。

  一無所獲。

  過了很久,我們才意識到,我們忽略了非保定市、但案發時在保定漫遊的手機號碼。

  再次,鎖定了一個號碼“13930111190”,是石家莊的號。

  通話詳單上顯示,這個號碼在那天的12:10—12:50之間,接聽了三個電話。而且,那3個通話,所使用的附近通訊基站名稱,均為華電生活區,也就是陳英茹所住的小區。

  而且,通過通話詳單上的基站,我們還原出“13930111190”在那天的行程軌跡:那天早晨8點前後,它從石家莊出發;于上午10點前,抵達保定市區;隨後,于下午2點半,回到石家莊。

  我們查出,“13930111190”的使用者叫王朝,是一名石家莊青年。

  我們還調取河北冀興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保定管理處監控系統的信息,證實:一輛車牌尾數為“937”號碼的小型車,于2006年8月11日早8點從石家莊上高速,當天9點半從保定下高速。當天13點半,一輛車牌尾數為“937”號碼的小型車又從保定上了高速。

  而“王朝”駕駛的車輛,車牌號正是冀AW5937。

  每個手機都有一個唯一的單獨編號,就好比是手機的身份證。

  我們在查陳英茹手機串碼時發現,她那部手機被搶後,曾被三個號碼使用過,其中包括王朝的手機號,還有兩個是陌生的號碼。調查發現,那兩個號的使用者是底雪峰和史某。

  我們是在2006年10月31日的19點前後,去石家莊抓獲王朝。並於次日,抓獲底雪峰和史某,從他們處找到陳英茹被搶手機。然後把手機給陳英茹辨認,陳英茹説,那確實是她的手機。

  底雪峰和史某是夫婦。他們供認,他們是王朝的朋友,手機是王朝借給他們用的。

  問詢王朝時,他説,8月11日他在處理一起交通事故。他的車和邢世平的車相撞。

  邢世平,是石家莊稅務局幹部。

  問詢時刑説,8月11日上午,他沒見王朝。他給王朝打電話,敲定下午去事故大隊的事,王朝説自己在保定;下午兩點半一上班,他就到了事故大隊。他又打電話催對方快點。結果王朝還是晚了一個小時,3點半才到事故大隊。

  2006年11月3日,我們提取了王朝的指紋,與現場酒瓶熏顯固定的指紋一起送至保定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物證鑒定處,經鑒定,玻璃酒瓶上的指紋為王朝左手中指所留。對酒瓶和指紋,分別拍下照片,作為證據,遞交法庭。

  話單顯示的通話記錄、顯示的手機移動軌跡,現場的指紋,高速公路記錄的車牌號和邢世平的證言,案子被偵破:搶劫疑犯就是石家莊青年王朝。

  審理:

  2007年,一審二審的法官,以搶劫罪判處王朝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罰金2萬元。

  【疑點】

  現場的指紋是王朝的嗎?

  辯方律師認為,控方的核心證據是,現場提取的酒瓶上有被告人的指紋,但酒瓶早已發還,現在只有兩張缺乏必然聯絡的照片一張看不出載體的指紋照片和一張看不到指紋的酒瓶照片。除非酒瓶未發還,或者有一張照片客觀反映既有酒瓶又有指紋的整體照片,才能證明指紋來源於酒瓶。否則,沒有證據證明現場留有王朝指紋。

  回應:公安部門在5年後,又從被害人陳英茹處,找回當時的那個酒瓶。並經公安部微量物質鑒定,證實該酒瓶上還有熏顯指紋時留下的502黏合劑成分。上述證據足以證實原審被告人王朝的指紋來自現場提取的酒瓶,扣押物品清單形式上的瑕疵不影響該證據的效力。

  講述2

  被告王朝:

  “我不在作案現場”

  我當時被抓,都不知道自己犯了什麼罪。問詢中,也沒人説為什麼抓我。直到檢察院的起訴書,發到我手裏,我才知道自己捲入一場入室搶劫案。

  2006年8月11日那天,我沒去過保定。那天早晨8點剛過,我駕車到石家莊交通事故處理大隊的修理廠。

  那天,我和邢世平約好驗車定損。8月10日,邢世平的車已經驗損完畢,但我的車被排到了11日。

  修理廠老闆勸我擴大車損,但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看穿了,為此發了火。當時邢世平也在場。

  我的律師向邢世平詢問時,邢世平承認那天上午他在場。他説,“我記得王朝的車驗損結果,比我的晚出來一天。驗損過程中,我們還交換了審閱的手續。時間是在8月11日上午。”

  我和邢世平一起在車損鑒定結論書上簽字,然後到物價局交鑒定費。交完錢,才能領結論書。但我發現帶的錢不夠,於是開車找附近的朋友借了1000元錢。等我回到物價局,邢世平已交完費,領了結論書,走了。

  我手中的鑒定結論書上的時間寫的也是8月11日。上面還有物價局工作人員郭勇軍的簽名。

  我領完結論書,已是中午,我去朋友趙傑(化名)家吃飯,還跟趙傑揚了揚結論書,説車終於驗完了。吃飯時,我媽連打三個電話,叮囑我不要喝酒。

  下午兩點半不到,我趕到橋西事故中隊,我的駕駛證此前被扣,邢世平一直拿這件事堵我。所以我提前到事故科,順便找位民警諮詢此事,看是否能領回證。

  兩點半,上班時間剛到,邢世平準時來到事故大隊,他打電話催我。我一邊説馬上來,一邊躲起來,怕被他看到。

  過了三點,我才走進事故科辦公室。辦案民警決定,我在拿出駕駛證前不許提車。

  在一審開庭時,我的律師認為警方斷案的通話詳單,可能是偽造的。

  通話詳單上有個手機串碼,尾號為“86301”,警方認為那是陳英茹的手機,認為當時我在使用陳英茹的手機通話。但陳英茹手機的包裝盒顯示,該手機串碼尾號是“8638”,且只有15位,也不是通話詳單上的16位。

  並且,通話單上沒有出具人簽名,也沒有出具單位公章。

  現場發現的是一個紅酒酒瓶,為什麼公安機關指紋送檢報告上顯示的是XO酒瓶?

  我記得2006年9月28日,幹警王小龍扮作“歌廳老闆”,要請我喝XO,被我擋開。我懷疑他在騙取我指紋。

  審理:

  中院再審後,王朝不服再上訴。省高院進行提審,隨後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疑點】

  證言為何前後矛盾?

  邢世平給警方證言表示,他和王朝在8月11日下午辦理驗損;而對王朝辯護律師稱,他們上午就在一起辦理驗損。

  回應:邢世平今年3月18日對本報記者解釋,當初警方詢問“有誘導性”,警方先告訴他,王朝8月11日上午去保定搶劫,然後問他,那天上午有沒有見王朝。因此他給警方的證言和給辯方律師的證言會不同。

  底雪峰和王朝的證言也互為相反。底雪峰對警方稱,他之所以有被害人陳英茹的手機,那是王朝送給他的。王朝則表示,他從未送給過底雪峰什麼手機。

  講述3

  保定市北市區法院:

  “王朝搶劫屬實”

  今年6月9日,北市區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建議法院恢復法庭審理。

  檢察院提交的主要證據有以下幾方面:

  首先,保險公司理賠卷宗證明和證人證言證明,王朝有作案時間。

  提交新的證據是,保險公司的理賠卷宗中的原始記載。記載證實,車輛定損時間是在2006年8月10日。

  還有保險公司理賠人員證言稱,“2006年8月10日定損程序結束”。確定了事故車輛的定損時間為2006年8月10日,而不是8月11日。

  而且物價局工作人員郭勇軍在警方證言中表示,他是在2006年8月11日,為王朝和邢世平做了價格鑒定,還出具了鑒定書。但郭勇軍記不得具體是在上午,還是下午。

  因此,王朝無法證明,2006年8月11日上午,自己在處理交通事故。

  另外,北市區公安分局表示,幹警王小龍從未見過王朝。

  檢方還提供了網絡服務商華為公司工程師的證言。這名工程師稱,手機串碼是唯一,但在運營商的網絡上,串碼第15位統一變成01,因此顯示為16位,且於此前串碼最後一位不同。

  公安機關這次再去現場勘驗,未發現被害人家地板上彈痕,也沒找到槍支下落,公訴機關認為王朝持槍搶劫的證據不足。

  庭審中,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向法庭出示了部分證據,意圖證明王朝具有作案動機,稱王朝有吸毒史,王朝沒有註冊過任何公司,也不是任何公司的股東,王朝欠債很多,有的至今未還。

  合議庭認為,這部分證據屬於品格證據,法庭未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

  另外,2000年王朝與正在保定華北電力大學就讀的劉某談戀愛。第二年,王朝與劉某結婚。王朝在保定生活多年,陪妻子在華北電力大學讀書。本案的案發地點華電小區就是華北電力大學的生活區。

  因此本院認為:本案證據確實充分,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足以證實王朝實施搶劫犯罪的事實屬實。

  審理:

  2011年9月9日,王朝一案重審被判搶劫罪,獲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罰金2萬元。

  【未完待續】

  一個普通的入戶搶劫案件為什麼經過一審、二審、再審,歷經5年?公訴人在此次庭審中指出,應當吸取的深刻教訓是,偵查機關、審判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存在瑕疵,以及檢察機關未能認真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是造成本案反復審理的主要原因,值得深刻反思。

  王朝母親表示,她還有書證能證明王朝案發當天的活動,她將申訴到底。

    本報記者 孔璞 河北保定報道 (本報記者田乾峰對此文亦有貢獻)

責任編輯:邢斯馨

熱詞:

  • 王朝
  • 公訴人
  • 辦案民警
  • 未完待續
  • 再審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