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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朝搶劫案六大焦點存疑 嫌犯母親旁聽權被剝奪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10日 05: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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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王朝的母親,開庭當天未獲准進入法庭旁聽。

本報3月28日曾報道。

  ■ “一樁‘沒有作案時間’的搶劫案”追蹤

  河北“王朝入室搶劫案”“排疑”再判

  現場採集單個指紋、作案時間等關鍵證據被認定;辯方觀點幾乎未獲法庭採納

  河北保定,一起案發于2006年8月11日的持槍入室搶劫案,因有證據證明嫌疑人王朝案發當天不在案發現場,警方舉證的證據存在瑕疵,歷經5年,經過一審、二審、再審、提審、重審。

  今年9月8日,開庭再審。最終,經過連續14個小時開庭審理,9月9日0:40分,保定市北市區法院合議庭以王朝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與此前判決一致。

  當天,開庭之後,檢方再次經過補充偵查,證據增加了4大卷。不過,在質證過程中,沒有出現一條控辯雙方都認可的證據。

  質證耗時8個小時。

  最終,判決書採信了控方幾乎所有的證據和意見,辯方的證據和意見幾乎均未被採信。庭審後,一直等在庭外的王朝母親楊惠賢表示,還要上訴。

  焦點1 指紋證據是否成立

  控方證據

  當天在庭上,控方向法庭提交了由公安部出具的指紋鑒定報告,此報告由北市區公安局送檢。報告顯示:控方提交的酒瓶上的指紋樣本為王朝左手中指指紋。檢方稱,此指紋樣本採集自案發現場的酒瓶,證明了王朝曾到過案發現場。

  辯方質疑:庭上,辯方有五點質疑:一、為何現場只採集到一枚指紋;二、拍攝的指紋照片沒有顯示酒瓶全貌,而酒瓶的照片也沒有顯示指紋,因此無法證實指紋來自案發現場的酒瓶;三、最重要的定罪證據之一———帶有指紋的酒瓶為何返還受害人,導致原證據無法恢復;四、王朝稱這枚指紋是北市區警察王小龍于案發後在某娛樂城中向他騙取的;五、指紋的提取、鑒定均由石俊鵬一人完成,程序違法,該指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和採信。

  控方回應:控方稱,現場勘驗的時候採集了多枚指紋,但僅有一枚有鑒定價值。因為酒價值較高,所以應當事人要求返還。控方承認發還酒瓶和指紋的採集鑒定存在瑕疵,但否認王小龍曾見過王朝。

  【判決書】

  判決書對幾乎所有辯方觀點均未予採納,幾乎全部採納控方觀點。

  “關於辯護人提出指紋的提取、鑒定均由石俊鵬一人完成,程序違法,該證據不能採信,該指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觀點,經查,該證據由一人完成確實不符合法律規定,但石俊鵬出庭對提取、鑒定的具體過程做出了詳細解釋。另,本次開庭公安部已重新對指紋進行了鑒定,證實現場指紋係王朝所留,根據“兩高三部”《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該證據可以作為本案定案依據。”

  焦點2 手機話單是否“偽造”

  控方證據

  控方稱,根據移動公司的手機話單顯示,“1391190”在2006年8月11日早晨8點前後從石家莊出發,于上午10點前抵達保定市區,11:32—12:34,基站顯示是保定市華電小區的基站;下午兩點半回到石家莊。這一號碼正是王朝所使用。

  控方認為,王朝于8月11日上午到過保定,並在搶劫發生的小區停留。

  控方稱,關於手機話單的取得屬於偵查秘密,申請轉入不公開審理。合議庭予以批准。

  辯方意見:辯方認為,該手機通話清單顯示信息不完整,係變造,不具有證據效力。警方通過話單找到使用過手機的王朝和手機持有者底雪峰夫婦,手機持有者底雪峰顯然比王朝更有作案動機。

  【判決書】

  控方關於辯護人提出公安機關出具的號碼為1391190手機通話清單的辦案説明,不屬於法定證據及該手機通話清單顯示信息不完整,係變造,不具有證據效力,對通話清單的質證應當公開進行的辯護意見,經查,通話清單顯示的信息與多名證人證言證實撥打王朝電話,其本人接聽的情節相印證,該通話清單具有客觀性、關聯性,通話清單已經庭審質證,該辯護觀點不能成立。通話清單涉及偵查秘密及個人隱私,不公開審理于法有據。

  焦點3 是否駕車到過保定

  控方證據

  從河北冀興高速公路公司保定管理處的監控信息中查到,一輛車牌尾數為“937”的小型車,于2006年8月11日早8點,從石家莊上高速,9點半從保定下高速。當天13點半,一輛車牌尾數為“937”號碼的小型車又從保定上了高速。

  檢方認為,該車所出現的位置與王朝手機號的漫遊軌跡一致,且王朝那天駕駛的車輛,車牌號剛好是“冀AW5937”,因此進一步證明王朝于案發當天開車到過保定。

  辯方意見:辯方認為,尾號為“937”的車輛全國有許多輛,控方的證據無法證明高速公路信息系統顯示的是同一輛車,而且沒有尾號“937”的轎車從石家莊下高速公路的記錄。因此該證據沒有證明力,不應採信。證據在此前的二審中未採信。

  【判決書】

  “關於辯護人提出高速公路監控信息顯示的尾號為937的車輛不能認定為王朝駕駛的車輛的辯護觀點,經查,證人邢世平等人證言、王朝手機運行軌跡相互印證,證實了王朝駕駛冀AW5937雪鐵龍賽納汽車來往于石家莊與保定的情節。”

  焦點4 是否有作案時間

  控方證據

  當天在庭上,拿出保險公司出示的驗損單證明,王朝于2006年8月10日在保險公司驗損。保險公司職員李保剛言辭證據表明,8月10日車輛拆解、驗損已經結束。

  王朝和邢世平(與王朝發生汽車事故後一起驗車的人)簽名的《石家莊市道路交通事故財産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落款日期為2006年8月11日。

  做出結論書的物價局工作人員郭永軍表示,因“一車不二拆”,結論書有可能是8月10日在保險公司驗損後做出,但日期填寫了8月11日。

  控方據此認為,王朝和邢世平在8月10日已對車輛進行驗損,和8月11日在保定作案之後返回石家莊辦理交通事故手續在時間上並不衝突。

  辯方證據、意見:當天在庭上,辯方出示了河北省高院2010年10月審理此案時物價局工作人員郭永軍的證詞,郭永軍承認,他是在2006年8月11日,為王朝和邢世平做了價格鑒定結論書,並稱“這個日子錯不了”還有證人邢世平于2007年3月的證詞,邢表示,11日上午和下午,他與王朝一起定損、交費、簽字,中午吃飯分開。此外,還有王朝朋友等人的證言證明王朝當天在石家莊處理汽車事故。

  辯方認為,如按控方所説,結論書為8月10日做出,則與邢世平朋友證詞中11日下午簽字的情節矛盾。

  【判決書】

  經查,王朝所使用的1391190手機的運行軌跡與楊惠賢證言、被害人陳英茹陳述、證人邢世平等多人證言吻合,證實王朝案發當天到過保定。

  保險公司的理賠卷宗中的原始記載及證人李保剛均證實,8月10日車輛拆解、驗損已經結束,王朝在保定作案之後返回石家莊辦理交通事故手續在時間上並不衝突。

  王朝及辯護人提出王朝沒有作案時間的觀點與審理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採納。

  焦點5 作案動機是否充分

  刑事自訴代理人證據

  代理人提出了15條證據,證明王朝並非兩家公司的股東,有吸毒史,欠外債近200萬元。因此需要搶劫得錢,從而有作案動機。

  辯方意見:反對在刑事法庭上搞道德審判。

  被告意見:王朝稱,第一家公司是他出資為朋友所開,他代為打理,公司仍在朋友名下。第二家公司因他與股東李向東兄弟有矛盾,故退出。所謂欠債,是鹿泉鋼鐵廠欠該公司的工程款,該業務為王朝聯絡,鹿泉鋼鐵廠要求通過王朝付款,因他入獄,款項一直未付給公司。

  焦點6 持槍搶劫能否認定

  控方證據

  控方表示,因偵查工作存在瑕疵,案發時間難以確定。

  據被害人陳英茹講述,犯罪嫌疑人是持槍進入她家,並在她家裏開了一槍。直到今年5月,新採集的證據中她仍這麼説。

  控方意見:檢察機關指控所搶劫物品,只有被害人陳述,沒有贓物下落,不能認定。

  【判決書】

  關於王朝辯稱被害人陳述中稱搶劫的人持槍,搶劫事實尚未查清的辯護意見,經查,公安機關在現場勘驗中未發現彈痕,也沒有找到槍支下落,公訴機關認為王朝持槍搶劫的證據不足,未予認定,故該辯解觀點不能成立。

  ■ 反思

  公訴人當庭反思此前辦案瑕疵

  認為此前辦案中存在36個瑕疵;保定市檢察院稱李剛未對嫌疑人刑訊逼供

  9月8日,在庭審現場,公訴人認為,偵查機關、審判機關在辦案過程中的瑕疵,以及檢察機關未能認真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是造成本案反復審理的主要原因,值得政法機關深刻反思,引以為戒。

  關注此案的北京理工大學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徐昕(微博)教授,對“瑕疵説”並不認可,他説:“如果可以像此案那樣提取和鑒定指紋……任何人都可能被隨意定罪。”

  公訴人“瑕疵説”受質疑

  “一個普通的入戶搶劫案件,為什麼會經過一審、二審、再審、提審、重審,歷經五年?為什麼會引起新聞媒體和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為什麼在社會上造成如此巨大的影響?”在9月8日庭審中,公訴人在公訴人意見書中對此案進行了反思。

  公訴人認為,偵查機關、審判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的瑕疵,以及檢察機關未能認真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是造成本案反復審理的主要原因,值得政法機關深刻反思,引以為戒。

  公訴人列舉了諸多辦案瑕疵,其中包括“《現場勘查筆錄》製作不規範,有瑕疵,偵查人員和見證人在現場勘查筆錄上沒有親筆簽字”,“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區分局偵查人員2006年11月2日在石家莊市質監局招待所詢問證人底雪峰,三份詢問筆錄中記載的詢問時間存在衝突”等。他們統計發現,此前辦案過程中存在36個瑕疵。

  北京理工大學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徐昕教授一直關注此案,他對公訴人的“瑕疵説”並不認可:“如果沒有簽字的現場勘查筆錄都可以定罪,如果可以像此案那樣提取和鑒定指紋,如果可以施加壓力讓辯方證人重新陳述,如果可以組成‘專案組’動員一切力量對付某人……任何人都可能被隨意定罪。此案諸多所謂的‘瑕疵’,其實是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相關證據應予排除。”他認為,此案疑點極多。關於刑訊逼供,辯方可要求檢方提供全程同步訊問錄像並在法庭質證。一起建立在未排除刑訊逼供可能和檢方自稱36個“瑕疵”基礎上的搶劫案,是不可想象的。

  保定市檢察院稱李剛未刑訊逼供

  庭審中途,記者獲得一份保定市檢察院提供的“關於李剛刑訊逼供”的調查報告。

  報告稱,經保定市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成立調查組的調查,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區分局李剛(河北大學校園車禍肇事者李啟銘之父)、王小龍等偵查人員均否認在辦理王朝搶劫案件中存在刑訊逼供行為。

  不過,在9月8日的庭審現場,王朝不止一次地大聲提及李剛等人對他刑訊逼供的情況。王朝稱,在2006年10月31日他被刑拘後,一直到11月13日送到看守所之前,在十幾天的時間裏他受到了極不人道的對待,李剛、王小龍等人對他進行了刑訊逼供。

  王朝還表示,在今年3月22日他換押至保定市看守所之後,他受到的待遇仍不公平,很多應有的權利沒有享受,保定市公安局“328”專案組從“第一天就跟我講李莊案,講李莊認罪的情況,做我的思想工作,讓我認罪”。

  王朝的母親楊惠賢稱,她2007年2月14日第一次見王朝,王朝胸口仍可見極明顯的疤痕,據王朝稱是電擊所致。保定市看守所三名工作人員曾向她透露,看守所保存有王朝被打的照片,看守所曾因王朝傷勢拒收王朝。

  之前,北市區法院為此次庭審開設了官方微博,並在微博上對判決結果等進行解釋。不過,解釋沒有消除公眾的疑問,多有評論認為案件疑點重重。(本報記者孔璞)

  評論:不應剝奪王朝母親的旁聽權

  □康少見(媒體人)

  9月8日早晨,保定市北市區法院門口,一位五十多歲的女子舉著一封信哭泣。這位母親叫楊惠賢,她兒子王朝涉嫌搶劫的案子就要開庭,但她卻無法進去旁聽,見見半年多未見的兒子。

  法院不準她進庭旁聽的理由是:她是此案的證人。按最高法院有關規定,證人不能旁聽,不過對於證人在作證結束後(或無需出庭舉證時)能否旁聽,並無禁止性規定,而王朝母親無需要庭舉證,法院禁止她旁聽顯然于法無據。並且法律明確:法院應優先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案件當事人的家屬出庭旁聽。

  被控方採用其言辭作證據,楊惠賢女士正符合無需出庭作證可以旁聽的條件,事實也證明了她未被要求出庭作證,且,她是此案中與被告人關係最密切、最應了解案情的當事人至親。

  退一步説,若法院對旁聽尺度拿捏平衡,楊惠賢的反應可能也不會那麼激烈,但上午開庭前,我和多名媒體同行及圍觀民眾親眼所見:3名北市區公安分局便衣民警連旁聽證都不換,直接亮出警官證,大聲説“我們是公安局的,這個案子就是我們辦的”,法警馬上讓道。

  警方辦案人員就不是證人?他們連旁聽證都不要就能旁聽?難道就因為他們與楊惠賢一方是公權力一方是平民的身份差別?

  60坐席的法庭上,開庭時仍空有十余席,但王朝的家屬只得4席旁聽,在開庭前一天,法院還只答應給2席。立法的本意是兼顧公平,維護人性。家屬能否旁聽,亦在檢驗司法公正性。

責任編輯:侯永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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