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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年票制被曝重復收費 一試十年涉嫌違法(圖)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14日 14: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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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李德強向記者出示專用票據,投訴年票收費不合理。牟曉翼/攝

年票制被指收費不合理(資料圖)。鄭迅/攝

  記者 牟曉翼

  開了28年車的廣州市民李德強,去年6月底終於有了自己的車一部豐田1.6L排量的雅力士。不過,當時購買年票的經歷,讓他一直耿耿於懷6月24日去購買年票的他,被市政設施收費處按7個月收費,多收了23天的年票費62.61元。為此,收費主管單位廣州市交通投資集團的書面回復中稱:按照規定,應當是從當月起繳納或者停止繳納年票通行費。

  “過路費”多買了23天

  李德強清晰記得,自己當時購買年票時,當場就發現了被多收費的事實。當天,他是在芳村龍溪大道的大昌行喜龍機動車檢測站辦理車輛檢驗、上牌和繳費等服務的。按照收取費用的市政設施收費處出具的“廣東省車輛通行費(年票)專用票據”顯示,年票一年費用為980元,實收571元。

  “980元一年,每個月平均就是81.67元,實收的571元正好是整整7個月,多收了我23天共計62.61元。”李德強認為,問題就出在這裡:自己明明是24日去買年票的,6月前面的23天,自己連方向盤都沒握過,更別提行走年票範圍內的路橋隧道,憑什麼要收足一個月的錢?

  發現被多收費,李德強當場就向收費處的工作人員提出了質疑。對方馬上解釋説,這是根據年票制試行辦法中規定的收費標準來收費的,沒有錯誤。李德強並不認同這種説法,當即表示要投訴。

  但是,無論同在機動車檢測站辦理業務的車主,還是李德強隨行的朋友,都奉勸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有個朋友對我説,只不過幾十元,不值得去作對,有這功夫不如去喝茶。”慢慢地,李德強打消了繼續投訴的念頭。直到今年5月份看到了《》上有關花都區五收費站因超長期限收費被省交通廳勒令整改,並最終暫停收費的報道後,他才最終決定向本報投訴。

  車主狀告市政設施收費處

  今年5月25日,《羊城晚報》報道了這樣一則新聞:廣州車主連先生,因購買年票時被多收了37.5元,狀告市政園林局屬下的市政設施收費處,其遭遇與李德強如出一轍。

  連先生是今年5月7日繳年票費的。他發現,3月15日入戶的車,必須要交足3月份全月的費用,他被多收了14天共計37.5元的通行費。他認為,這種收費方式明顯不合理,如果每車每年都被多收,市政設施收費處已有不菲的“不義之財”入袋。

  5月9日,連先生向越秀區人民法院起訴市政園林局,責令被告退回37.5元並賠禮道歉,同時限期整改收費系統。法院正式受理案件,定於6月16日開庭審理。但隨後連先生得知,收費主體市政設施收費處已經被成建制轉移到廣州市交通投資集團名下,他馬上撤訴,轉而狀告市交委、市交投集團和市政設施收費處三家。

  車友會過半車輛索性逃票

  與李德強和連先生等“規規矩矩”購買年票,而後發現收費不合理的遭遇不同的是,廣州目前有這樣一群車主,從一開始就對年票採取抵制態度,利用購買年票“不買不建檔”、“與年審不挂鉤”的漏洞,乾脆“逃票”。

  廣州市“華南威車友會”中,註冊車輛超過300輛,其中竟有150輛從未購買過年票。車友會會長,編號“001”的無名(網名)告訴記者,群內之所以過半車主沒有購買年票,就是因為大多數人都認為年票收費不合理。“一是因為它屬於強制性平攤費用,在收取之前完全沒有徵求過車主的意見;二是因為國家法律中根本沒有年票費這一類費用的規定,沒有購買年票的車主,車輛購置稅、車船稅等都按照規定上繳。”

  無名告訴記者,凡是群內有新成員加入,在諮詢上牌、年審時,都會有老車主“現身説法”,詳細闡述年票費用的不合理性,讓新成員自行選擇上牌時是否購買。不過過半車主也認同“年票收費屬於違法”的説法,將視情況決定是否繼續“拒買”。

  車主針對年票三大質疑

  記者採訪中發現,廣州車主針對年票制的意見不僅僅是在收費方面,其範圍內覆蓋道路的設置、與外地機動車年審業務的銜接,以及因徵收包含通行費、養路費的燃油附加稅後,涉嫌重復收費等問題,也一直為車主所詬病。

  質疑一

  不走的道路為何要交費?

  廣州年票制範圍道路包括海印橋、解放橋、廣州大橋、珠江隧道等道路(依據2000年廣州市政府出臺的年票制試行辦法)。但車主李德強就直言,海印橋等橋梁早已存在,如今居然仍在收費,實在有點不合理。

  車主小王則稱,廣州大橋、珠江隧道等路橋隧道,對於自己這種平時只在番禺和天河來回,行走道路只有新光快速和華南快速的車主來説,一年都走不上一回,卻被強制平攤收費,非常不合理。

  質疑二

  外地買車兩地年票都要買?

  有車主質疑,依照目前全國不少城市年審要與年票挂鉤的做法,自己如果在外地買了車、挂了牌,那麼依照當地規定,就必須要回原地年審,而年審必須出具當地年票的購買憑證才能通過然而,自己卻是常年在廣州開車,那麼自己該不該買廣州的年票呢?

  質疑三

  既交燃油稅,何來年票費?

  5月中旬準備狀告市政設施收費處多收費的車主連先生在網上發帖稱,目前全國實行“費改稅”,燃油附加稅中已經包含了養路費和通行費,那末,年票費究竟屬不屬於重復性收費?關鍵問題是,年票費既然在廣州市政府文件中被指定為行政性收費,它就必須擔負公開收支的義務,但到目前為止,年票費的去向無人知曉因為有關單位從未公佈。

  交投集團回應稱按規定收取

  明明是24日買的年票,卻要收足一個月的錢。針對年票收費不合理的投訴,昨日,市政設施收費處主管單位廣州市交通投資集團的書面回復中稱:根據《廣州市城市路橋隧道車輛通行費年票制試行辦法》第八條“新車入戶、外地車遷入或者車輛報廢,在辦理有關手續時應當從當月起繳納或者停止繳納年票通行費”,不論是繳納或停止繳納年票都是從當月起計算。

  律師説法

  按月收費人為製造購買高峰

  “年票收費究竟合不合理,完全可以按照《合同法》中有關‘等價有償原則’來衡量。這種按月收費的方式,確實有不合理的因素存在。”律師周玉忠認為,年票制統一收費的方式,本身應該起到避免按次票收費方式導致的繁瑣的一種措施,但由於其按月收費的方式,使得在當月中旬或下旬購買年票的車主,不得不考慮自己的權益受到了侵害。

  “其實年票收費完全可以借鑒電信運營商的月租收取模式,比如説我是這個月10號去交費的,那麼電信運營商就將我該月的月租打三折處理,公平合理。”周玉忠認為,改變收費計算標準的方式,對於年票收費部門來説,是很容易做到的,“現在都是電腦系統收費,只要更改一下就可以了。”同時周玉忠還認為,按月收費的重要影響之一,是使車主可能“扎堆”在月初購買,人為地製造了一個購買高峰,造成運行效率的低下。

  市交投集團回應:年票收費符合廣東省法規

  記者 牟曉翼 張亮

  作為一項收費高達每車每年近千元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年票制存在的種種不合理因素為何一直存在?記者調查發現,廣州市年票制收費依據為2000年12月頒布、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廣州市城市路橋隧道車輛通行費年票制試行辦法》,這個辦法竟然一試就是十年!記者認真對比了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發現該試行辦法還有與上位法相抵觸的嫌疑。為此,記者採訪了年票收取單位、市政設施收費處的上級主管部門廣州市交通投資集團,並於昨日得到了書面答覆。

  疑問1

  年票制已違反上位法?

  根據2002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治理向機動車輛亂收費和整頓道路站點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2]31號)文件第三點中明確要求,“今後,除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明文規定外,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均不得再出臺新的涉及機動車輛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集資和政府性基金項目……嚴禁將車輛通行費平攤到所有車輛並強制收取”。

  2004年11月1日起實施的《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35條第一款規定:“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不得有下列行為:(三)強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按車輛收取某一期間的車輛通行費……”並且明確規定,對於有前款行為的,通行車輛有權拒絕交納車輛通行費。

  依照上述規定,廣州年票制完全符合被明令禁止的“地方出臺的涉及機動車輛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強制收取的平攤到所有車輛的車輛通行費”。

  答覆

  符合《廣東省公路條例》

  交投集團答覆,年票收費的法律依據有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府還貸公路,可以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貸款、統一還款”。

  《廣東省公路條例》第三十四條:“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府還貸公路,可以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貸款、統一還款。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一定區域內實行車輛通行費年票制。”

  《廣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六條“市政設施可以實行有償使用。有償使用的項目、標準和期限,依照國家規定的管理權限和審批程序報經批准後執行。有償使用的收入,應當用於市政設施的建設、運行、養護維修或償還貸款、集資款”。

  不過,該回復中唯一涉及到國家級規律法規的《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中提及的三個“統一”,沒有“收費”字樣。

  律師説法

  年票制合法性存疑,合理性有待改進

  昨日,記者採訪了廣東中澤律師事務所周玉忠律師,他認為,年票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均存在違反上位法的問題。

  周玉忠介紹,《立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廣州市城市路橋隧道車輛通行費年票制試行辦法》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廣州年票辦法出臺後,國家相繼頒布實施的《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都禁止類似年票收費做法的規定。廣州市《年票制試行辦法》與上位法明顯相抵觸。雖然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廣東省公路條例》(2008修訂)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一定區域內實行車輛通行費年票制。”但由於該地方性法規同樣抵觸上述行政法規和法律,其合法性依然存疑。

  疑問2

  為何一試十年無盡頭?

  根據2004年7月1日起實施的《行政許可法》第十四條規定:“法律和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省一級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廣州市這個所謂的“試行辦法”,一試就是10年。根據媒體最新消息,省物價局剛剛批復了廣州市年票試行辦法,延長其試行期至2012年年底!

  答覆

  沒有提及

  交投集團的書面回復中,只承認年票制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但對於其為何試行長達十年之久,沒有作出解釋。

  律師説法

  儘快正式立法或徹底廢止

  “根據國務院法制辦對《關於請明確價格監管工作中行政許可事項的函》的復函(2004年2月24日國法秘函【2004】44號)中,指出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立項與標準的制定不屬於行政許可。所以,不適用於行政許可法中有關臨時許可只能試行一年的規定。”昨日,周玉忠律師表示,年票制收費試行十年雖無明文規定不允許,但確實不合情理。

  “在《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中,並無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可不可以試行、試行期限多少年的規定,也就是説,廣州試行十年年票的做法合法”。但是,周玉忠特別指出,作為一項和行政許可有千絲萬縷聯絡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年票制收費十年後依然沿用2000年頒布的一個試行辦法來實施,于情于理都説不過去。“按照正常的做法,廣州市應儘快報請有關部門,對年票制收費十年進行總結,如果要繼續,就必須立法出臺正式文件,如果不繼續,應馬上廢止收費。”

  交投集團

  稱年票收費用於還貸

  昨日交投集團發給本報記者的書面回復中,同時介紹了年票制收費的開支情況。據稱,年票收取的所有費用,全部用於償還政府貸款路橋隧道建設資金的償還。

  交投集團稱,2000年廣州推出年票制試行辦法的原因有三個:平衡交通流量疏導城區交通、保障貸款路橋隧道建設資金償還、合理解決內環路及廣園快速路西段收費問題。在2001年元月1日啟動年票制時,同步撤銷了鶴洞大橋、海印大橋、珠江隧道等8個收費站,取消在建成通車的內環路及其放射線、廣園快速路西段(禺東西路-豐樂立交)擬建設收費站收取次票的方案,對本地籍車輛實行城市道路車輛通行費年票制,外地車輛進入廣州市區則收取次票通行費,以上所得收入全部用於償還債務,不足部分由財政承擔。

  取消收費站讓利車主

  據廣州市市政設施收費處相關負責人介紹,年票製作為城市路橋收費體制改革的新嘗試,沒有成熟的模式可以借鑒,經過十一年的探索實踐,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益”。“目前主要體現在三方面:一是取消原有大量收費站和避免設置新收費站;二是平衡城區交通流量,提高道路通行效率;三是為車主通行提供了方便,減輕了負擔。實踐證明,年票制的實施,惠及了廣大市民,有效地緩解了市區交通壓力,得到了市民和廣大車主的普遍擁護,全國很多城市也在逐步推行。”

  據他介紹,近幾年年票制範圍陸續又將大觀路、琶洲大橋、東南西環高速公路納入年票制,以及去年亞運前7個收費站暫停收費,車主得到了更多的實惠。隨著今年廣佛肇年票互認,未來2012年底珠三角互認,上述的三個優勢將更為明顯。”

責任編輯:魏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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