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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遭若家暴威脅 可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31日 16:5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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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在瘋狂英語創始人李陽和其美籍妻子Kim的離婚案第三次開庭時,Kim曾在法庭外告訴記者,她已在美國申請“緊急保護令”,要求對李陽與她和孩子們的接觸做出限制。“一個打老婆的男人,在美國是不被允許見孩子的。”Kim説。也許很快,Kim也可以向中國的法院提出相關的請求。程寧攝 J215

  今後,在順義法院進行離婚訴訟的當事人,如果遭遇家庭暴力威脅,可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今天上午,順義法院正式啟動涉家庭暴力離婚案件審理試點工作,該項試點由順義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並獲批准,這在全市法院尚屬首家。

  據悉,試點工作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於2008年發佈《涉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進行,該《指南》已在全國法院範圍內開展試點工作。《指南》一大的亮點在於規定了離婚訴訟中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將保護離婚訴訟過程中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權益。

  另外,根據此次試點的規定,涉家暴的離婚案件將適用優勢證據標準,被告無反證可推定為家庭暴力加害人。家暴受害人需要治療的,在離婚訴訟中可分得7成以上財産。

  今昔

  遭家暴可申請“保護”

  一般情況下,離婚訴訟的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之前就已經分居,但是因為進入到訴訟程序,夫妻二人不可避免地會再次接觸,這就有可能使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重新置於另一方的威脅之中。

  2009年10月,劉女士認識了比自己小近20歲的董先生,並於一個月後領取了結婚證。劉女士稱,婚後董先生總是無端懷疑她,繼而酗酒自傷自殘,並打罵劉女士,曾將劉女士右肋第9至10根肋骨軟骨打成骨折。董先生還經常無端找茬打架離家出走,劉女士認為雙方婚前缺乏必要了解,婚後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故起訴要求判決雙方離婚,並由董先生支付其精神損害賠償金2萬元。

  收到劉女士的起訴狀後,法院安排二人進行了訴前調解。劉女士與董先生已分居很長時間,因為訴訟,兩人又在法院見面。劉女士多次向法官表示,她怕董先生再次打她。法官調解之後,劉女士表示不敢與董先生一起離開法院,於是法官將董先生留下談話,並親自送劉女士上車離開。

  像劉女士這樣在離婚訴訟中處於恐慌之中的家暴受害人不在少數,但因為缺少相應的保護措施,法官只能採取權宜之計,如故意將被告留下談話,讓原告現行離開等。

  而按照《指南》的規定,如果面臨劉女士這種處境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做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裁定內容可以包括:禁止被申請人毆打、威脅申請人或申請人的親友;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申請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生效期間,一方不得擅自處理價值較大的夫妻共同財産;有必要的並且具備條件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暫時搬出雙方共同的住處;禁止被申請人在距離下列場所50米或200米內活動:申請人的住處、學校、工作單位或其他申請人經常出入的場所。如果被申請人在人身安全裁定生效期間,違反了裁定的內容,法院可以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或者告知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訴。

  除此之外,受害人還可以申請保護性缺席。如果受害人有證據證明存在家庭暴力,且為此處於極度恐懼之中,正常的開庭審理可能導致受害人重新受制於加害人的,或可能使受害人的人身安全處於危險之中的,經受害人申請,法院可單獨聽取受害人口頭陳述意見,並提交書面意見,案件開庭時,代理人可以代為出庭。

  案例

  家暴案受害人難舉證

  在涉家暴離婚案件中,原告舉證難也是一個亟須解決的問題。

  2011年,劉女士向順義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她稱:2007年底,其與肖先生經人介紹相識,於2008年8月8日結婚。因雙方婚前認識時間不長,互相了解不夠,婚後劉女士發現肖先生性格孤僻、處世偏激,雙方經常為瑣事吵架。自2010年初,肖先生經常因為小事辱罵並毆打劉女士。2011年3月6日21時,肖先生再次因家庭瑣事對劉女士拳打腳踢,並揪住劉女士的頭髮往墻上撞,致使全身多處受傷,至今頭部仍然疼痛。因傷情嚴重劉女士去順義區醫院就診,為避免再次遭到家庭暴力,其向順義區南法信派出所報警求助。劉女士認為,其與肖先生之間已無夫妻情誼,夫妻關係名存實亡,感情完全破裂,故起訴要求離婚並要求肖先生給付劉女士一次性損害賠償金2萬元。

  肖先生對劉女士陳述的內容與事實不予認可,稱其未對原告實施過家庭暴力。因此不同意離婚。

  庭審中,劉女士提交人身損傷程度法醫學鑒定書、順義區醫院診斷證明、病例等,證明肖先生對其身體的傷害。肖先生認可劉女士受傷的事實,但否認傷害係由其造成。劉女士提交網絡聊天記錄書面材料一份,證明肖先生打過她。但肖先生對證據真實性不予認可。

  經劉女士申請,法院到派出所調取了關於劉女士受傷一事所作的詢問筆錄,據該筆錄記載,劉女士稱2011年3月6日肖先生對其進行毆打。經查,該筆錄中無肖先生對事實的承認及公安機關對事實的認定。

  劉女士又申請其父母出庭作證,肖先生認為劉女士父母的證言會傾向於劉女士,不能説明雙方感情破裂。

  法院審理後認為,劉女士所提交網絡聊天記錄無其他證據佐證,因此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所調取公安機關對劉女士受傷一事所作筆錄僅有其本人陳述,不能證明肖先生對其造成損害的事實。劉女士父母所作證言也不予採信,故劉女士稱被告對其實施家庭暴力,法院不予採信。

  因此,劉女士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判決駁回原告劉女士的離婚訴訟請求。

  對策

  家暴不承認,你有證據嗎?

  據了解,2010年至2012年8月,順義法院以判決方式結案的離婚訴訟有625件,其中涉家庭暴力離婚案件61件,法院經審理認定存在家庭暴力並判決離婚的只有7件,認定率為11.5%。

  家庭暴力認定率低的主要原因在於原告舉證難,進而導致法官認定難。原告舉證難主要體現在舉證能力差。

  此類案件中,原告被打後缺乏保留證據的意識,受“家醜不可外揚”傳統思想的影響,有些女性被打後往往忍氣吞聲,不向居委會、村委會等組織反映、求助;不對家人、朋友、同事訴説;不報警;對傷情不及時拍照留存;受傷後不及時就醫。

  原告證據效力往往存在瑕疵。警方的出警記錄上記載不明,無法據此確認家暴的存在;對於女方提供傷情照片或醫院診斷書證明被打的,男方拒絕承認是其所為;原告申請娘家人出庭作證,被告認為證人與原告存在利害關係,不認可證言的效力。

  還有些案件存在難以舉證的情況。如涉及夫妻隱私的,順義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女方稱男方對其存在性暴力,但卻無法舉證證明,法院也無從認定。

  依據現有法律,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原告以家庭暴力為由要求離婚需提出被告實施家庭暴力的直接證據。但如上所述,原告的舉證能力差,其訴訟請求常被駁回。

  針對家暴案件中原告舉證難的問題,順義法院在試點中將嘗試對家庭暴力事實的認定,適用優勢證據標準,由法官根據邏輯推理、經驗法則作出判斷。

  具體規定包括:原告提出證據證明受侵害事實及傷害後果並指認係被告所為,舉證責任轉移至被告。被告雖否認侵害由其所為但無反證的,可以推定被告為加害人,認定家庭暴力的存在。一般情況下,受害人陳述的可信度高於加害人。未成年子女的證言可以視為認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證據。受害人在起訴前曾向有關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投訴,或要求救助、尋求治療的,上述機構出具的錄音或文字記載,以及書面證詞,診斷證明等,內容符合證據材料的,可以作為法院認定家庭暴力的重要依據。被告否認但又無法舉出反證,且無其他證據佐證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其為加害人。

  理念

  分財産受害人可多得

  據悉,順義法院試點過程中還將確立補償和照顧家庭暴力受害人的理念,在兩種情況下,分配夫妻共同財産時可以向受害人傾斜。

  一種是財産利益受影響時的補償與照顧。在加害人自認或法院認定的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人需要治療的、因家庭暴力失去工作或者影響正常工作的,以及在財産利益方面受到不利影響的,在財産分割時應得到適當照顧。

  第二種是對受害人所作犧牲的補償與照顧。對於可能導致家暴受害人離婚後生活和工作能力下降,收入減少、生活條件降低的情況,法院在財産分割時將適當照顧。

  適當照顧的份額一般不低於70%,加害人隱藏或轉移財産的,一般不低於80%。

  根據試點工作規定,一般情況下家暴加害人不宜直接撫養子女。並且經家暴受害人申請,可以裁定中止加害人的子女探視權。

  北京晚報記者 邱偉 通訊員 楊秀芝

熱詞:

  • 受害人
  • 原告
  • 判決方式
  • 指南
  • 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