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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研究得出人身保護令應納入家事程序立法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27日 10: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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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保護令

  □家事訴訟立法

  本報記者席鋒宇

  如果一個人在外面遭到他人暴力襲擊而又無力抵抗,這個人會迅速逃離現場,去一個安全有保障的地方,比如説——家。可是,如果加害人是來自同一個屋檐下的家庭成員,家反而成了受害人最不安全的地方。戰,力量不夠;逃,無處可逃。此時,受害人該怎麼辦?

  最高人民法院應用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陳敏提出的這個問題,可能讓很多女性産生共鳴,這是一個揮之不去的噩夢:家庭暴力。2007年至2008年,應用法學研究所通過對不同省市7個基層法院的閱卷調研發現,涉及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佔全部離婚案件的百分比,最低的是36%,最高的是62%,受害人基本上是女性。

  在家事糾紛案件中,許多離婚案件的訴訟起因就是家庭暴力。雖然目前有關方面正在推動制定反家庭暴力立法,但對於家暴受害人如何得到及時有效保護的研究卻是刻不容緩。因為多一重保護就意味著少一重傷害,事前預防總比事後懲戒要更好。

  家暴受害人同樣可能危害社會

  陳敏在2001年至2007年曾涉足律師業務,主要領域為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代理和研究。對於家庭暴力,她有著太多深刻的感觸。

  陳敏説,由於家庭暴力向來被視為家庭糾紛,因此,公權力的干預表現出明顯的滯後性——家庭暴力沒有造成輕傷以上後果時,加害人很少會被追究法律責任。一些丈夫便在“打別人違法,打自己老婆不違法”的思想支配下,理直氣壯打老婆,甚至把自己打成了被告,還不認為打老婆違法。陳敏在基層法院閱卷時常常看到這樣的庭審筆錄——被告:“我是打她了,但你問問她我為什麼打她”或“我打她是不對,但她要不……我就不會動手”。

  這些被告顯然認為,如果妻子的言行舉止有不合自己意的地方,自己當然擁有權利“教訓”她。國際社會因此將家庭暴力稱為“基於性別的暴力”,意思是説,妻子挨打,是因為她身為女性——社會默許丈夫打妻子。

  人們往往以為,加害人會危害社會,而受害人不會。陳敏否認了這種看法。她説,被害人在受害後當其權利得不到救濟時,被害人和加害人的角色就有可能出現轉換。受害人在遭受暴力的過程中,不知不覺也會出現暴力傾向,甚至可能走上犯罪道路。據我國監獄部門調研發現,因長期受家庭暴力侵害而被迫以暴制暴,一直是我國女性暴力犯罪的最主要原因。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試點成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10年建立家事審判合議庭試點工作開展之後,探索建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制度,加大對家事案件當事人的保護力度。法院結合實際,在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適用中進行了很多創新:一是證據種類齊全,形式靈活。主要包括結婚證、戶籍資料、出生證等身份關係的證據以及傷情照片、醫院病歷、接警或者出警記錄,帶有威脅內容的錄音和手機短信等證明家庭暴力存在的證據;二是重視未成年人證言。重視具備相應的觀察能力、記憶能力和表達能力的5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的與其年齡、智力和精神狀況相當的證言;三是允許法官充分行使自由心證。在證據不足或者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只要獨任法官或者合議庭成員內心確信家庭暴力存在的可能性或者危險性較大的,就可以發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四是完善對受害人居所及聯絡方式的保密規定。對於受害人已經搬離與加害人共同居所的,人民法院不得在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書或者其他需要送達加害人的文書中列明申請人現居住地址。

  陳敏介紹,2008年5月,應用法學研究所發佈《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並選擇9個基層法院開展司法干預家庭暴力的試點工作,試點工作獲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2010年,經地方法院主動申請,並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基層試點法院已達72個。另外,湖南省、江蘇省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本省轄區自行開展試點工作。從已發出的100多份“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干預效果來看,不管案件是以原告主動撤訴還是通過法院裁判結案,家庭暴力行為基本上都沒有再發生。

  陳敏説,鋻於家庭暴力嚴重危害婦女、兒童和老人的人身權利,影響社會和諧,社會各界要求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呼聲日益強烈,而各地人民法院通過發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阻斷家庭暴力的探索,有效預防家庭暴力從民事案件轉化為刑事案件,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儘快出臺相關司法解釋,規範人民法院發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程序,以適應現實需要。“司法解釋的內容可以包括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申請、受理、種類和期限、證據審查標準、主要內容和附帶內容、執行、罰則等。”陳敏説。

  讓人身保護令啟動有法可依

  揚州大學法學院教授、碩士生導師李秀華和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碩士生導師田嵐都是中國婚姻家庭法學會常務理事。2008年至2011年,她們在承擔中國診所教育委員會關於“和諧社區與婚姻家庭診所教育模式結合與功能創設”的項目時,始終將家庭暴力受害者作為重點服務對象。

  運用國家公權力主動出擊是制止家暴的重要舉措之一。在實踐中李秀華和田嵐發現,儘管《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明確提出了專門針對受害者事前保護的“人身保護令”,並得到了各地法院的積極回應,但因為缺少統一立法,人身保護令的推動仍然面臨各種司法障礙。她們認為,應該設立“反家庭暴力合議庭”,主要審議與家庭暴力相關的案件。這是啟動人身保護令實施機制的突破口。

  她們建議,由於家事程序立法的缺位難以有效保護家庭暴力侵害的受害人,因此只有將人身保護令納入家事程序立法中,受害人權益才能獲得有效的法律保障。在立法層面上應該明確人身保護令定義、受理條件、保護內容、人身保護令啟動程序與執行機構、施暴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內容,從而做到執法部門明確、各部門分工合作可操作性強,讓人身保護令啟動做到有法可依。同時要進行合理的探討和論證,統一人身保護令的執行模式,這樣才能有助於在全國複製與合理的本土化。各機構要協調機制,各級政府部門、司法部門與非政府組織之間應建立起多元協作關係,共同推動和有效實施人身保護令。 

熱詞:

  • 和諧社區
  • 人身權利
  • 家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