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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送給兒子二層樓 父親反悔兒子告父母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10日 17:5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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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徐州8月10日電 (李東艷 公常)兒子正在上學時,父母協議離了婚,並約定將房屋贈與兒子,但離婚後房屋沒有交付給兒子,也一直沒有辦理房屋産權過戶手續,兒子畢業後向父親討要時,父親卻反悔了。有些氣憤的兒子最後把父母一起告上了法庭。10日,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公佈,該院經調解處理了這對父子的糾紛,雙方最終得以冰釋前嫌。

  早在陳剛還在上中學時,父親陳軍與母親周紅兩人就因感情問題協議離了婚。當時,作為對陳剛的補償,兩人將一套二層樓房贈與陳剛,並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位於新沂市某鎮的兩層樓房歸兒子所有,但因陳剛在外上學,陳軍對此房屋享有居住權。

  陳軍與周紅離婚後,兩人一直沒有給兒子陳剛辦理該房屋的過戶手續。

  陳剛畢業後認為父母離婚協議中贈與自己的房屋合法有效,便要求父母將房屋交付給他,並讓父親搬離房屋,但此舉遭到了陳軍的拒絕。協商無果,有些氣憤的陳剛於今年4月把父母一起告上了法庭。

  兒子起訴,在母親周紅的意料之中,她同意將房産過戶到兒子名下。周紅稱,當年把房屋贈與兒子是她與陳軍離婚的前提條件之一,如果不把房屋贈與兒子,她當時是不會同意離婚的。

  而作為父親的陳軍則提出,他在離婚時協議將房屋贈與兒子,但他卻享有居住權,且因為贈與的是不動産,到目前為止,房屋沒有交付給兒子,也沒有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所以贈與這一法律關係至今未發生效力,也就不能産生贈與兒子房屋的法律後果。陳軍同時表示,由於兒子不尊重他,他決定撤銷贈與,要求法院駁回兒子的訴訟請求。

  經過開庭,法院認為: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房屋贈與合同係實踐性合同,房屋贈與關係的成立,須以辦理過戶手續,或者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取得産權證書並已實際佔有使用該房屋為認定條件。本案訴爭房屋係陳軍與周紅的共同財産,雙方約定將該房屋贈與陳剛,但是,由於雙方一直未實際交付房屋,也未辦理房屋産權過戶手續,現在該房屋的産權仍然登記在陳軍名下,故陳剛並未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同時,離婚協議中約定陳軍對該房屋享有居住權,而周紅未在該房屋內居住。故陳剛要求陳軍與周紅遷出該房屋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應予以支持。

  但法院考慮涉案雙方的親情關係,如果僅從法律的角度強行判決,勢必將加劇陳軍父子之間的矛盾,極有可能會導致一系列矛盾後果的發生,最好還是能尋找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方案促成雙方調解。經法院多次耐心細緻的解釋和調解,最終陳軍父子冰釋前嫌,自願達成調解協議,上述房屋二樓由陳剛居住,一樓則由陳軍繼續居住,待陳軍過世後,房屋歸陳剛所有。

熱詞:

  • 兒子
  • 房屋贈與
  • 實踐性合同
  • 離婚協議
  • 父母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