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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樂清一男子拒不執行法院裁判獲刑十個月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7日 12:2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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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溫州7月27日電(見習記者 趙小燕 通訊員 紀承偉 陸平)浙江樂清一男子拿法院判決不當回事,在法院判決要求其向債權人償還債務時,仍將自己的房産轉移給他人,致使法院判決無法執行。日前,樂清法院一審判決該男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張某,37歲,樂清市人,曾在哈爾濱經商。2007年1月8日,飛躍聯合科技公司向溫州中院起訴哈爾濱天正機電産品有限公司要求支付貨款。在訴訟過程中,張某向飛躍公司表示願意替天正公司支付貨款,並以借款形式向飛躍公司出具一張1474745.18元的借條,飛躍公司撤回了對天正公司的起訴。後經飛躍公司多次催討,張某均未償還以上貨款。

  2008年1月8日,飛躍公司向樂清法院起訴,要求張某償還欠款。張某接到法院應訴通知後,心想飛躍公司起訴無非就是要他還錢,而欠錢是事實,去不去應訴結果都是一樣,於是開庭時,張某沒有出庭應訴。2008年5月14日,樂清法院缺席判決張某償還飛躍公司借款本金計人民幣1474745.18元及利息。

  判決生效後,張某仍採取回避的態度對待法院的判決,也沒有向飛躍公司履行還款義務。後飛躍公司申請法院執行。張某收到法院執行通知書後,當時,其名下還有兩套在哈爾濱的房子,他也還欠黃某60多萬元,於是他為了逃避法律責任,將自己名下的兩套房子轉讓給黃某以抵債,致使判決無法執行。

  2011年8月18日,張某在北京首都機場被公安機關抓獲。案發後,張某與飛躍公司達成執行和解,于2011年11月14日前履行505000元。

  法庭上,張某表示自己不懂法,沒想那麼多,以致觸犯法律,釀成大錯,後悔莫及。

  樂清法院認為,張某對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有能力履行而故意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考慮到張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與被害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已履行了部分,有悔罪表現,可以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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