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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投注設備不得轉借租售 代銷者僅有使用權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6日 16: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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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注站可不是士多店,裏面的設備不是説轉讓就轉讓的。山東一位待業青年欲開投注站,卻嫌申請程序麻煩,私下找投注站收購其彩票銷售機,被法院判決轉讓無效。《彩票管理條例》實施數年,可見不少條例仍然普及得不到位,彩市規範仍待進一步加強。

  投注機三次轉讓三次無效

  山東省濰坊市臨朐縣人民法院近日審理了一宗由彩票機私自轉讓引起的連環訴訟案,4個人引起3件轉讓糾紛案,經法院審理後,3份轉讓協議均被判決無效。

  案件起源於青年劉某,畢業後他發現中國彩市如日中天,覺得賣彩票能賺錢,於是就想開一家彩票投注站,進彩市分一杯羹。可是經過一番打聽後,他得知註冊一個投注站需要一定資金,而且還要遵循一定的辦理程序,比較繁瑣。他就想,乾脆“買”一些現場的投注設備,自己搗鼓起來得了。

  2010年9月,劉某以6萬元現金從申某的手裏接手編號為370724**的福彩售票機。像模像樣地賣起了彩票。可是不到幾個月,劉某便覺得買彩票枯燥無味,也困身得很,沒啥意思。於是他又想把彩票機轉讓出去。他一邊貼出轉讓廣告,一邊到濰坊市福利彩票管理中心辦理過戶手續。沒想到,福利彩票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員告訴他,申某的轉讓行為違反了《彩票管理條例》,是不能為劉某辦理過戶手續的。劉某多次與申某協商,想要回轉讓費。申某不同意,劉某于2011年7月向臨朐縣人民法院提出了訴訟,請求法院確認轉讓協議無效,判決申某返還轉讓費。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彩票機轉讓合同,違反了國務院《彩票管理條例》,雙方簽訂的協議無效。

  沒想到,此事還沒完。敗訴後的申某越想越不忿,他此時已經有了別的工作,也不想再賣彩票了。而且,他的彩票銷售機,其實也是他在2010年4月從馬某手中“買”回來的。於是,申某有樣學樣,以同樣的理由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馬某返還7萬元轉讓費。

  申某勝訴,馬某敗訴。

  可是事情依舊沒完!原來馬某也不是彩票機的第一任主人,他也是從另一位姓馬的朋友手中買來的!於是,他也提起訴訟了,要求第一任機主返還他7萬元轉讓費。

  事情的結局是,被轉讓了3次的彩票機,又回到了最初的主人手中。

  彩票投注設備不得轉借租售

  2009年實施的《彩票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彩票銷售機構為彩票代銷者配置彩票專用設備。彩票代銷者與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簽訂的是彩票代銷合同,彩票專用設備的所有權屬於彩票銷售機構,而非代銷者。彩票代銷者對該設備僅有使用權,並非所有權,更沒有轉讓權。

  《彩票管理條例》明確指出,彩票代銷者不得委託他人代銷彩票。彩票投注專用設備屬於彩票銷售機構所有,彩票代銷者不得轉借、出租、出售。委託他人代銷彩票或者轉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專用設備的,由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也對彩票投注站的經營行為作出了進一步規範。《細則》指出,彩票代銷者需嚴格執行按照代銷合同,不得委託他人代銷彩票或者轉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專用設備。違規者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鐘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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