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闖黃燈,遊走在法律邊緣的危險之舉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6日 16: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手機東北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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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起因開車闖黃燈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件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一位名叫舒江榮的浙江海鹽人,不服浙江省嘉興市交管部門對其在黃燈時通過路口的處罰,將交管部門告上了法庭,一審判決認定其行為違法,舒江榮不服提起上訴,最近浙江省嘉興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駁回其上訴,維持一審原判。該案在社會上引發了“闖黃燈是否違法”的大討論。據《法制日報》4月16日報道,目前,闖黃燈行為性質認定和執法標準的問題已經引起了公安部的重視,相關部門正在研究制定更加明確和細化的執法標準。

  闖黃燈是不是違法行為?交管部門應不應該處罰?贊成和反對者都引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支持自己的觀點。多地交管部門認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黃燈亮時,已越過停車線的車輛可繼續通行,未越過停車線的車輛應停在停車線以內等候。因此,機動車闖黃燈也是交通違法行為。不少駕駛人則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並沒有規定闖黃燈行為違法,按照“法無規定不禁止”的原則,不應該對其進行處罰。就法律條文的規定各説各的理,暴露出法律條文的不盡具體、周嚴。而值得注意的是,雙方爭論的焦點僅圈定在法規條文的字面意義上,忽視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原則和宗旨。

  毋庸置疑,《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關於紅黃綠燈的通行規則是為了保障道路安全。黃燈的功能是提醒駕駛人謹慎通過,而不是提供一個大膽加速通過的渠道。從一定意義上説,隨意闖黃燈確實有違立法宗旨。況且,允許黃燈亮時已經越過交通標誌線的車輛繼續通行,即是出於交通安全的目的。有人抓住《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並無“闖黃燈違法”的直接規定,認為交管部門處罰不當,這屬於只見樹木不見森林,過分關注駕駛員的權利而相對忽視了公眾安全。只要問一句:是規定“闖黃燈違法”,還是規定“闖黃燈不違法”更有利於公共交通安全?答案自然是前者。當然,黃燈亮起時,機動車什麼情況下可以通過,還需要更準確具體的解釋,在公眾中達成共識,只有大家共同遵守交通規則,事關每個人的交通安全秩序才有保障。退一步説,即使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法律也允許執法人員進行符合法律原則的推定。

  闖黃燈違不違法之所以發酵成一個社會熱點,與隱藏在一些人心中的“責己寬,苛人嚴”的觀唸有關。有些人為自身的行為辯護時,不是根據公認的社會準則出發,而是從自己的利益出發,對別人用嚴要求,對自己用寬標準,從而導致“雙重標準”、“多重標準”的産生。而法律規定和解釋的不明確、不具體,執行時的不統一,又為這種人的行為和觀念提供了藉口。

  闖黃燈無責説,容易縱容危險駕駛習慣。闖黃燈便利了駕駛員自己,卻將危險留給了他人,特別是那些準備通過交叉路口的行人。與機動車相比,行人屬於弱者。闖黃燈行為將弱者的安全置於危險境地,是一種放任“馬路殺手”的行為。

  説到底,闖黃燈屬不屬於《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止的範疇,之所以成為一個遊走于法律邊緣的危險行為,與法律規定的不具體有直接關係。相關部門應儘快明確細則,強化公眾的法制觀念和公德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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