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法治圖文 >

貝因美嬰兒米粉添加豬骨粉 法院判決違規添加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8日 08:2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嬰兒食品亂添加案又再發生。記者昨天獲悉,國內知名嬰兒食品品牌“貝因美”營養米粉因違規添加食品添加劑豬骨粉,被消費者告上法庭,日前該案在廣州越秀區法院審結,法院判定貝因美敗訴。

  緣起消費者訴違規添加

  據了解,今年4月19日廣東消費者容女士在廣州黃花崗文化廣場的好又多超市,購買了2盒“貝因美紫菜骨粉高鈣營養米粉”,該品外包裝盒上標示“特別添加海帶、紫菜、新鮮豬骨粉”。

  回到家後,因擔心食品安全問題,吳女士查閱並對照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 14880-2012),發現貝因美米粉裏的“新鮮豬骨粉”,其實不得添加在食品裏,在嬰兒米粉裏添加“新鮮豬骨粉”屬於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

  4月28日,容女士就此事向國家衛生部遞交諮詢申請函,幾天后,衛生部寄來答覆函稱:嬰幼兒食品包括嬰兒配方食品、較大嬰兒和幼兒配方食品,其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分別為GB10765-2010和GB10767-2010,普通消費者只要登錄衛生部網站,就可找到“衛生標準”一欄進行查詢。衛生部復函內指出,按照《食品添加劑衛生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食品添加劑(包括食品營養強化劑)必須經過衛生部列入名單中方能使用。而根據《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準》(GB14880-1994)規定,除牦牛粉可以作為營養強化劑-鈣源使用外,其他來源的骨粉,包括新鮮豬骨粉,不能作為營養強化劑使用。

  拿到這份權威説法後,今年5月,容女士將銷售方好又多黃花崗百貨有限公司連同廠家貝因美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被告一好又多百貨退還她購買的貝因美産品所付的貨款70.80元,並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判令被告二貝因美公司依法賠償她相當於貨款10倍的損失,同時還要求兩被告支付她的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合計29315元。

  爭議添加豬骨粉是否安全

  貝因美米粉亂添加是否安全?在法庭上,三方展開激烈辯論。

  作為原告的容女士堅稱,貝因美作為生産者,將“新鮮豬骨粉”作為營養強化劑功能特別添加到嬰幼兒食品中缺乏法律依據。理由是,《食品安全法》第46條規定,“不得在食品生産中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新鮮豬骨粉若沒有經過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隨意使用於嬰幼兒食品,很不應該。況且,不管什麼動物的骨粉,也不管是否新鮮,依據衛生部相關規定,都不能使用在嬰幼兒食品中。

  容女士認為,嬰幼兒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不僅關係到食品的營養,而且關係到嬰幼兒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須在進行風險評估後規定營養成分的最高量、最低量等要求,使嬰幼兒在滿足營養需求的同時又保證食用安全。如果貝因美無法提供特別添加“新鮮豬骨粉”的合法性的證據,則屬於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的行為。而好又多百貨作為專業的銷售商,必定具備法定驗貨義務及專業驗貨技能,在由其驗明産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後,理應知道該産品是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其繼續銷售涉訴産品明顯就屬於一種故意行為,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對於容女士的指責,好又多百貨辯稱,自己是商品零售企業,並不從事商品生産,所售商品均是向供應商採購後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該公司建立並執行了嚴格的檢查驗收制度,盡到了合理、謹慎的審查檢驗職責,而且該公司並沒有實施欺詐行為,要求“退回貨款”和“賠償10倍價款”的訴求毫無法律依據。此外,好又多百貨還稱,被告僅針對包裝宣傳不符合標準向法院起訴,根本沒證據證明其實際受到損害,法院不應該受理。

  對於“貝因美紫菜骨粉高鈣營養米粉”産品是否合格的問題,貝因美公司直接出示了一份由國家輕工業食品質量監督檢測杭州站對其産品作所的《檢測報告》。該報告顯示,該産品經檢驗,各項指標均符合Q/HBS0108S-2010,GB13432-2004中所規定的技術要求。

  法院判決不符合食品添加規定

  6月19日,廣州市越秀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法官在調查取證後認為,根據國家衛生部向原告發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告知書》,可以證實被告貝因美公司生産的“貝因美紫菜骨粉高鈣營養米粉”添加“豬骨粉”不符合《食品添加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因此,原告要求退還貨款有理由。

  不過法官又認為,原告要求兩被告按照《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支付價款10倍賠償的訴訟請求,屬於懲罰性賠償。在本案中,原告沒有證據證實其食用了該食品後,對人體構成損害的事實,亦無證據證明上述産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所以,原告主張懲罰性賠償和誤工費的訴求缺乏事實依據。而本案是合同之訴,要求精神損失費不符合規定。

  因此,越秀法院判令好又多百貨在判決生效後10日內,一次性將貨款70.8元退還給原告,同時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對此,容女士表示不服,她認為法院應該提高這些企業的違法成本,於是決定上訴。南方日報將追蹤報道。

  延伸

  嬰兒食品添加增多

  多新規出臺限制亂添加

  南方日報訊 (記者/歐志葵 實習生/吳婧靚)近年來,嬰兒食品亂添加現象漸增,不少企業為給産品一個賣貴价的名目,在這類食品中添加多種營養素及其它成分,並大力宣傳其所添加物與眾不同的功能。對此添加增多現象,國家相關部門十分重視。記者昨天查閱衛生部及相關部門官網,發現近年來我國對嬰兒食品的添加發佈有多個限制新規,如禁止在嬰兒配方食品中添加牛初乳、禁止“添香加料”等等。專家指出,嬰幼兒屬於特殊體質群體,其對所攝入食物高度敏感,因此我國對嬰幼兒配方食品的原料採取嚴格的安全性評估制度,列入嬰幼兒配方食品相關標準後方准許使用。

  據了解,我國嬰兒食品行業不安全事件時有發生,而在這些食品安全事件中大多由添加物引發。記者日前走訪市場發現,嬰兒食品近年來出現添加物增多現象,如不少嬰兒奶粉宣稱添加DHA、葉黃素、鈣、益生菌、牛初乳等等,各類營養素和新成分功能各異,均宣稱對嬰兒健康發育具有良好作用。然而記者發現,每一次嬰兒食品新增加添加物,企業便以“配方升級”名義發起新一輪提價。有業內人士指出,在嬰兒食品中添加各種新名目的營養素,其實均是企業的一種營銷手段,“其實作用、成分都差不多,符合國家標準的嬰兒食品均合格。”

  嬰兒食品添加物增多現象,引起部分業內人士的安全隱患擔憂,也引起國家關注。近年來,為保障食品安全,衛生部曾多次發佈多個新規來限制嬰兒食品亂添加行為。(記者 馮善書)

熱詞:

  • 貝因美
  • 嬰兒米粉
  • 嬰兒配方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