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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原官員在公安系統內賣官 一審獲刑15年(圖)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8日 07: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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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俊雄

黃鴻

  昨日(27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廣東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副主任倪俊雄受賄,原茂名市化州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局局長黃鴻行賄、受賄兩個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倪俊雄有期徒刑15年,沒收財産人民幣300萬元和違法所得人民幣338萬元;以行賄罪和受賄罪數罪並罰判處黃鴻有期徒刑13年,沒收財産人民幣200萬元和違法所得人民幣330.3萬元。

  昨日(27日),兩名被告人的多位家屬均到法庭旁聽宣判。宣判後,倪俊雄和黃鴻均表示要考慮一下才決定是否上訴。

  倪俊雄(原茂名市公安局長):

  30萬元“賣”個區公安局局長

  昨日離倪俊雄被刑事拘留已經有一年零七個月了,倪俊雄才等來了東莞中院的一審判決。

  倪俊雄自2002年12月至2009年7月間任中共茂名市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自2005年4月起兼任茂名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2009年7月起任廣東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副主任。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至2009年間,倪俊雄接受李天福、楊強、黃鴻等人的請托,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崗位調整、職務提拔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賄賂,共計人民幣278.1萬元、港幣211萬元、美元3萬元。

  賣官涉及公安系統各級職位

  法院認定的倪俊雄收受賄賂共有41宗,大部分都是倪俊雄拿公安系統內的職位“交換”所得,這些“賣出去”的職位上至縣級市公安局局長、區公安局局長,下到副科長,“價位”從人民幣30萬元到人民幣2萬元不等。另外,春節、中秋節以及其他小的節日也都是倪俊雄“收穫的季節”,甚至連“家人生病住院”也都是一些下屬奉上行賄款的時機,目的都是為了“拉近關係”、“希望支持工作開展”。

  在倪俊雄的41起受賄案件中,有些賄賂關係維繫的時間比較長,例如與原茂名市茂港區常委、政法委書記楊強的往來。從2001年起,楊強就已經任茂名市茂港區常委、政法委書記。2007年春節,楊強欲兼任茂港區公安局局長一職,為此就送給倪俊雄30萬元港幣。同樣“售價”30萬的還有茂西區公安局局長一職,2007年4月,時任茂名市公安局治安科科長的劉國雄送上賄款,大約一年後就調到了這一職位。

  此外,如化州市公安局局長、高州市公安局局長、電白縣公安局局長、茂名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支隊長、茂名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科科長等多個職位,也是在倪俊雄收受賄賂後便給行賄者推薦、提拔、任用。

  結算公安工程款也要行賄

  更離譜的是,一些公司為相關機構做了工程款,拿回正常的工程款也還要送錢,李偉就是一例。李偉當時是茂名市粵西路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于2006年承攬了茂名市人民警察訓練學校工程。為順利收回工程款,李偉請求倪俊雄提供幫助,並自2007年至2008年期間,分4次送給倪俊雄3萬元美元、1萬元人民幣。

  法院判決:

  積極退贓悔罪可從輕處罰

  東莞中院判決認為,倪俊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鋻於被告人倪俊雄積極退贓,有悔罪表現,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一審判處倪俊雄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300萬元,而其違法所得人民幣338萬元,予以沒收。

  黃鴻(原茂名化州市公安局長):

  犯下行賄受賄共21宗罪

  昨日一同獲刑的還有原茂名市化州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局局長黃鴻。東莞中院經審理認定,黃鴻犯有21宗罪行,其中兩宗為行賄犯罪,其餘均為受賄犯罪。

  黃鴻的行賄對象,包括時任茂名市市委書記羅蔭國和時任茂名市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兼公安局局長倪俊雄。為在工作和仕途升遷中獲得時任茂名市市委書記羅蔭國的關照,2007年至2011年春節及中秋節期間,黃鴻先後三次共送給羅蔭國7萬元。並通過羅蔭國的妻子鄒繼芳先後三次共送給羅蔭國10萬元。2005年至2009年間,被告人黃鴻又先後共送給倪俊雄20萬元。

  送10萬的沒成

  送30萬的成了

  黃鴻行賄時“出手大方”,受賄時自然也不會“手軟”。法院認定,2007年至2009年間,黃鴻接受陳斌等多人的請托,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崗位調整、職務提拔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賄賂共計330.3萬元。

  2009年7月,下郭派出所所長一職空缺。時任寶圩派出所所長陳斌和時任化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隊中隊長的董智國,都希望調到這一職位。陳斌送給黃鴻10萬元,而董智國則送了30萬元。2009年8月,在黃鴻的幫助下,董智國順利擔任了下郭派出所所長,而陳斌則被調至江湖派出所任所長。

  此外,化州當地的房地産、水泥等行業也曾被黃鴻“撈好處”。

  法院判決:

  被認定自首可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黃鴻的行為已構成行賄罪和受賄罪,依法應予數罪並罰。鋻於被告人黃鴻在被採取強制措施之前能主動交代偵查部門尚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可視為自首,依法可以對其受賄罪從輕處罰。 文、圖/記者鐘達文 通訊員王創輝、周愛婷

熱詞:

  • 廣東原官員
  • 公安系統
  • 賣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