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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法治表情之喜怒哀憂:落馬官員讓人拍案而起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31日 10: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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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喜:那些令人欣喜的立法成就

  本報記者趙麗

  回首2011年,越過熙攘,走出紛擾,每個人都可以觸摸到中國社會各項制度新的生長點和涌動的變革力,感受到越來越多的法治。

  在2011年,新中國的刑法第一次消減死刑罪名;這一年,6000萬人不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這一年,幾多貪官污吏走到了生命的盡頭……這些無不在持續推動國家進步,促進社會更加良性健康地發展。

  最重要的是,即將過去的2011年,是中國法治進程中值得記憶的一年,因為經過60年的不懈努力,我國在這一年形成了“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2011年3月10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受全國人大常委會委託向大會報告工作時指出,到2010年年底,我國已制定現行有傚法律236件、行政法規690多件、地方性法規8600多件,並全面完成對現行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集中清理工作。他莊重宣佈:一個立足中國國情和實際、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集中體現黨和人民意志的,以憲法為統帥,以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等多個法律部門的法律為主幹,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多個層次的法律規範構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國家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的各個方面實現有法可依。黨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立法工作目標如期完成。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標誌著我國立法工作站在了一個新的起點上。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是我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一治國方略推進過程中的重大事件,也標誌著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十六字方針有法可依。”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莫紀宏向記者指出,“經過了三十多年的努力,我國以憲法為依據構建了國家的法治基礎。因為法治建設首先要依法先行,沒有法律制度就無法可依。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對依法治國的治國方略起到奠基性作用,也是今後法制建設的一個起點,奠定了一個很好的平臺。”

  正是在這一平臺促進之下,2011年的法治進程中呈現出了諸多令人欣喜的亮點:

  刑法修正案(八)獲通過。修正案取消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死刑,完善了對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犯罪從寬處理的規定,加大了對人的生命健康的保護力度,體現了法治文明;

  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進行審議。草案規定,以刑訊逼供方式獲得的口供等言詞證據應當排除,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其罪。無疑,草案強化了對公安偵查權的制約,疑罪從無、無罪推定的刑訴法原則也再次得以彰顯;

  國務院出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補償條例》,行政機關自行強拆不再具有合法性,被徵收人超過規定期限不搬遷的,由政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一面是限制政府部門權力,一面是保護被徵收人權益,以人為本的立法精神盡顯無疑;

  民間環保組織訴雲南曲靖兩企業傾倒劇毒鉻渣案終獲立案。這是中國法院首度受理民間組織的環境公益訴訟,被認為具有里程碑意義。此後,民訴法草案開始公開徵求意見,其中新的規定包括: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有關機關、社會團體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逃遁加拿大12年之久的賴昌星終被遣返。對此的多重解讀之一是:中國刑事司法制度和人權保障制度正越來越獲得國際社會的認同;

  ……

  “事實上2011年的法治成就不勝枚舉。”莫紀宏以立法工作為例點評説,2011年的立法工作確實抓住了當前的主要矛盾,立法工作也有主有次,行政強制法是公民普遍關注的法律,涉及到公民基本權益的三大訴訟法的修改也備受關注。

  除此之外,2011年與更多的普通人息息相關的法律修改無疑是“醉駕入刑”。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中增設“危險駕駛罪”。新罪名讓“醉駕”這一受詬病已久的行為受到更有力地約束。

  觥籌交錯是個人享有的權利,酒後不得開車則是必須履行的義務。醉駕犯罪記錄要進入個人檔案,對醉駕者以後的生活和就業都會産生影響。

  “‘醉駕入刑’強化了駕車者的社會責任,這也是一種立法進步的體現。”莫紀宏説,“在基本法律體系形成之後,與公民權益保障有關的重要的法律是今後立法工作的重點,這樣就能使法律更好地適應社會的要求,也提高了立法質量。”

  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之年,莫紀宏認為,2011年給出了一個良好的開端,具有繼往開來、承上啟下的意義。

  但莫紀宏同時指出,2011年的立法成就並不意味著立法工作就此一勞永逸,“隨著社會的發展,還有更多法律需要根據客觀情況不斷出臺。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需要不斷完善,以更好地適應社會的要求和保障公民權利的需要”。

  怒:那些讓人拍案而起的落馬官員

  本報記者杜曉

  無論任何時候,人民群眾對於各類腐敗現象和腐敗行為都是深惡痛絕的,提及那些大大小小的落馬貪官時人們總是充滿了憤怒,在2011年也不例外。

  2011年1月6日,中央紀委監察部對外宣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張敬禮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新年伊始,就有政府部門的一位高官被宣佈查辦,一時間引發了社會高度關注。

  張敬禮的落馬拉開了2011年反腐敗的大幕。在2011年,一批落馬的貪官再次引起了人們的震驚和憤怒。

  2011年1月12日,因涉嫌貪污、受賄、挪用公款4200余萬元,北京市門頭溝區原副區長閆永喜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審。

  在閆永喜涉嫌貪污的指控中,他夥同李昕、毛旭東、閆永成等人,從2006年下半年至2008年4月,先後3次虛構拆遷補償事實,偽造拆遷補償協議等合同,騙取國家拆遷補償款580余萬元,其中一筆74萬元是以毛旭東母親的名義騙取,另外一筆256萬元是以毛旭東任法人代表的北京定都園林綠化有限公司名義騙取的。

  2011年4月6日至7日,中共廣東省中山市原市委副書記、市長李啟紅在廣州受審,其被控內幕交易罪、洩露內幕信息罪和受賄罪3項罪名。2011年10月27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內幕交易罪、洩露內幕信息罪、受賄罪判處李啟紅有期徒刑11年。

  富有戲劇性的一幕是,李啟紅在法庭上竟痛哭稱,“我是從骨子裏熱愛黨的,我身上還有好多好的品質”。

  盛夏的內蒙古,正是草原水肥草美的季節,內蒙古自治區原副主席劉卓志卻在此時被“雙開”。2011年7月24日,中紀委通報劉卓志嚴重違紀違法,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牟取利益,收受鉅額賄賂和禮金。中紀委決定開除劉卓志黨籍、開除公職。

  ……

  除了上述落馬官員外,還有兩名引起過人們憤怒的官員在2011年被執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在7月19日召開新聞發佈會公佈了兩起典型案例,即浙江省杭州市原副市長許邁永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和江蘇省蘇州市原副市長姜人傑受賄案。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對這兩起案件的被告人許邁永、姜人傑依法核準死刑,兩名罪犯已于當天上午被執行死刑。

  中央黨校教授林喆認為,縱觀2011年的腐敗案,有一點非常重要,那就是工程建設領域的腐敗應該引起人們的警惕了。“目前,這一領域已經成為了腐敗的‘重災區’,任何一個幹部到這個領域任職都可能在招投標中泄標、受賄,這説明腐敗在這裡已經形成了內在的慣性。如果在同一個領域的很多幹部集中落馬,腐敗現象連續發生,説明在這個領域中的某些制度缺陷還沒有得到及時彌補”。

  記者注意到,2011年落馬的很多貪官都多多少少和插手工程建設有關,長期以來人民群眾對於工程建設領域的腐敗問題也是怨聲不斷。

  “個別領導幹部違規插手干預工程項目,其背後往往都存在權錢交易等腐敗問題。”一位經常代理建築行業訴訟的資深律師對記者説。

  2011年5月,中紀委監察部曾經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工程建設領域專項治理情況。數據顯示,2009年9月到今年3月,紀檢監察機關共受理工程建設領域違紀違法問題舉報3.31萬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11273人,其中廳(局)級幹部78人,縣(處)級幹部1089人。

  在許邁永和姜人傑雙雙被執行死刑之後,來自法院系統的一名工作人員分析,隨著我國經濟社會高速發展,城市化進程加快,房地産市場空前繁榮。由於該領域資金投入量大,土地流轉、工程建設等環節權力相對集中,加之缺乏有效監督,導致利用職務便利在城市建設領域牟取利益的職務犯罪現象尤為突出。這兩起案例都發生在經濟發達地區,兩罪犯同樣都曾經擔任主管城建工作的政府領導,兩人的主要犯罪行為也都與土地審批和建設領域相關,都是利用手中掌握的土地審批等行政權力違規操作,為自己攫取鉅額私利,且犯罪數額特別巨大,在城市開發建設領域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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