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法治圖文 >

首例闖黃燈訴行政訟案終審宣判 駕車闖黃燈該罰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9日 15: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檢察日報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本報訊(記者范躍紅通訊員楊曉偉) 4月6日下午,浙江省嘉興市中級法院對社會廣泛關注的全國首例闖黃燈行政訴訟案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上訴人舒江榮敗訴。

  闖黃燈處罰有無法律依據

  2010年7月20日上午8時許,海鹽縣居民舒江榮駕駛小型轎車行駛至一交叉路口時,因不按交通信號燈規定通行,被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視頻記錄顯示:8時5分27秒,交通信號燈由綠燈轉為黃燈,舒江榮駕駛的車輛尚未越過停車線。但該車未停車而繼續由南向北直行,在越過停車線接觸感應系統時,由照相機拍攝下顯示時間為8時5分31秒的高清照片。

  次日,海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他不按交通信號燈規定通行,用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對其作出罰款150元的處罰決定。舒江榮直到事發一年後的7月11日,才連同其他罰單一起,主動到交警大隊接受處罰,並在簽字後交納了罰款。

  “那我總要看一下,自己到底違反了什麼規定。”因為以往很少出現闖黃燈被罰的情況,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的舒江榮開始較真兒了。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黃燈亮時,已越過停車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但舒江榮認為,法律並無明文規定,“黃燈亮時,未越過停車線的車輛禁止繼續通行”,因此交警部門的處罰決定並無法律依據。

  闖黃燈行政訴訟案一審敗訴

  舒江榮不服處罰,于2011年7月14日向海鹽縣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2011年9月9日,復議機關作出維持原行政處罰的決定。2011年9月26日,舒江榮向海鹽縣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撤銷交警部門對其作出的處罰決定。海鹽縣法院于2011年11月16日、2012年1月12日兩次開庭進行審理,結果判決舒江榮敗訴。

  舒江榮不服一審判決,向嘉興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舒江榮訴稱,被上訴人沒有提交他違反交通信號管理的禁止性規定。而一審法院根據“黃燈亮時,已越過停車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這一准許性的法律規定,推理得出“黃燈亮時,未越過停車線的車輛禁止繼續通行”的結論,這是不成立的,因此請求二審法院改判。

  終審判決闖黃燈係違法

  今年2月29日上午,二審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中上訴人闖黃燈的行為是否合法,涉及到重大公共利益。一方面,作為個體的駕駛人在黃燈亮時有什麼樣的通行權,事關每個駕駛人的通行效率和利益。另一方面,作為公共的道路交通安全體系,接受怎樣的黃燈通行方式才能確保安全優先,是必須要面對的問題。

  闖黃燈行為是否違法,涉及到對“黃燈亮時,已越過停車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的理解。法院認為,出於安全駕駛目的,對該條文的理解應當基於“謹慎規範”之理念。即黃燈亮時,只有已經越過停車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除此之外,車輛不得繼續通行。因此,闖黃燈係違法行為。

  4月6日下午,嘉興市中級法院作出終審行政判決,認定上訴人闖黃燈屬違法行為,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行政處罰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處罰結果適當。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判決維持被上訴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正確。上訴人就處罰決定認定違法事實和處罰依據所提異議均不能成立。據此,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熱詞:

  • 舒江榮
  • 終審判決
  • 行政訴訟案
  • 停車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