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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例“闖黃燈”案終審:闖黃燈係違法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8日 08: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四川新聞網-成都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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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交通信號燈中,黃燈的意義是警示。交警部門明確規定,闖黃燈屬於違法行為。去年年底,浙江省海鹽縣的司法工作者舒江榮因為闖黃燈被罰,把交警部門告上法庭,成為全國首例“闖黃燈”行政訴訟案。前日,嘉興市中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舒江榮敗訴。

  2010年7月20日上午,海鹽某司法所工作的舒江榮駕車遇黃燈時越停車線繼續行駛,被交通技術監控記錄。次日,海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因其闖黃燈,對其作出罰款150元的處罰決定。

  2011年7月11日,舒江榮到交警大隊接受處罰,簽字並交納罰款。但舒江榮認為,法律並無明文規定,“黃燈亮時,未越過停車線的車輛禁止繼續通行”,因此交警部門的處罰決定並無法律依據。

  舒江榮不服處罰,首先於2011年7月14日向海鹽縣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被駁回後,于同年9月26日向海鹽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敗訴後,又于2012年1月19日向嘉興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闖黃燈行為是否違法,涉及到對《道交法條例》的條文“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的理解,是一個法律解釋問題。

  黃燈作為綠燈充分放行之後向紅燈的過渡,其設置目的應當是緩衝綠燈轉換為紅燈的時間,使得在綠燈放行過程中正常駛入交叉口但還沒有通過的車輛迅速安全通過,清空交叉口的滯留車輛,為衝突方向的綠燈放行作好準備。此時的通行重心已轉移到衝突方向。

  出於安全駕駛目的,對該條文的理解應當基於“謹慎規範”之理念。即黃燈亮時,只有已經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除此之外,車輛不得繼續通行。該項規定實際上意味著,黃燈亮時駕駛人的通行權受到限制,限制的目的在於維護道路交通的安全。立法的價值取向在此非常明顯,即為了保障公共安全,必須在合理範圍內限制個人的通行權利。因此,現有道路交通安全法體系下,闖黃燈係違法行為。

  據此,嘉興市中級法院認定,上訴人就處罰決定認定違法事實和處罰依據所提異議均不能成立。

  據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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