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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例闖黃燈案宣判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9日 09: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燕趙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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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交通信號燈中,黃燈的意義是警示。交警部門明確規定,闖黃燈屬於違法行為。然而自去年年底以來,遇到黃燈到底該不該闖,卻成了坊間熱議的話題。原因就在於,浙江省海鹽縣的司法工作者舒江榮因為闖黃燈被罰,把交警部門告上法庭,成為全國首例“闖黃燈”行政訴訟案。7日下午,嘉興市中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舒江榮敗訴。

  黃燈能不能“闖”?

  2010年7月20日上午,在海鹽某司法所工作的舒江榮駕駛小型轎車,在海鹽縣武原街道勤儉路與秦山路交叉口,被交通技術監控記錄,黃燈時未越過停車線的車輛,越線繼續行駛。次日,海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因其闖黃燈,對其作出罰款150元的處罰決定。

  舒江榮認為,法律並無明文規定,“黃燈亮時,未越過停車線的車輛禁止繼續通行”,因此交警部門的處罰決定並無法律依據。2011年9月26日,舒江榮向海鹽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敗訴後,又于2012年1月19日向嘉興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黃燈”不能闖!

  法院審理認為,道交法條例有條文“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出於安全駕駛目的,對該條文的理解應當基於“謹慎規範”之理念。即黃燈亮時,只有已經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除此之外,車輛不得繼續通行。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中上訴人闖黃燈的行為是否合法,涉及重大公共利益。

  闖黃燈行為是否違法,涉及對道交法條例的條文“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的理解,是一個法律解釋問題。出於安全駕駛目的,對該條文的理解應當基於“謹慎規範”之理念。該項規定實際上意味著,黃燈亮時駕駛人的通行權受到限制,限制的目的在於維護道路交通的安全。立法的價值取向在此非常明顯,即為了保障公共安全,必須在合理範圍內限制個人的通行權利。因此,現有道路交通安全法體系下,闖黃燈係違法行為。

  據《現代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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