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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之旅二審宣判 鄭烘獲刑16年 吳植輝獲刑11年半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31日 17:2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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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上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廣之旅原高管貪腐案進行了二審判決,廣之旅原董事長鄭烘犯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挪用資金罪,三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6年,沒收個人財産30萬元。大股東易網通CEO吳植輝犯虛報註冊資本罪、挪用資金罪、單位行賄罪三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6個月;財務總監楊筱萍犯挪用資金罪、虛報註冊資本罪,執行有期徒刑3年6個月。與一審判決相比,吳植輝的職務侵佔罪名未被認定,減刑一年半,其他均維持原判。

  今天上午9時30分,廣東省高院的第9法庭,審判長當庭進行口頭宣判。

  廣東省高院認為,鄭烘在受國有公司委派擔任廣之旅公司國有股權代表、董事長期間,非法收受他人現金共167萬餘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吳植輝作為廣州易網通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向鄭烘行賄,其行為構成單位行賄罪。

  同時,鄭烘在受廣州易網通公司委派擔任廣之旅公司董事長期間,利用主管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此外,鄭烘、吳植輝、楊筱萍作為廣州易網通公司委派到廣之旅的董事,挪用廣之旅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挪用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挪用資金罪。

  廣東省高院還認定,吳植輝、楊筱萍作為廣州易網通投資公司、銀海浪公司、鑫之燁公司、通旅公司、三力公司、易網通旅行社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申請公司登記時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採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1.3億元,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註冊資本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虛報註冊資本罪。

  因吳植輝係澳大利亞籍華人,澳大利亞駐廣州領事館領事、領事助理出庭旁聽了本案宣判,三被告多名親屬也出席旁聽。 (溫建敏、趙紅強、裘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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