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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之旅挪用資金案二審開庭 吳植輝否認四項罪名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1日 05: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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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楊筱萍

被告人鄭烘

被告人吳植輝 (圖片來源:高院官方微博)

  挪用資金“窩案”二審開庭

  昨日,備受關注的原廣之旅董事長鄭烘犯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挪用資金罪,原廣之旅董事吳植輝犯虛報註冊資本罪、挪用資金罪、職務侵佔罪、單位行賄罪,原廣之旅董事、財務總監楊筱萍涉嫌挪用資金、虛報註冊資本罪等案件,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開庭之初,為了確保到場的記者都能旁聽,專門開闢了“第七法庭”進行視頻直播供記者使用。與此同時,為保證審理的公開、透明,高院在微博上對庭審現場進行了直播。 記者練情情、王飛

  本案一審判決

  原廣之旅董事長鄭烘因涉嫌受賄罪、挪用資金罪,被公訴至廣州中院。一審認定,被告人鄭烘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並處沒收財産30萬元;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總和刑有期徒刑17年,並處沒收財産3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6年,並處沒收財産30萬元。

  被告人吳植輝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犯虛報註冊資本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總和刑有期徒刑14年6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

  被告人楊筱萍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犯虛報註冊資本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總和刑有期徒刑4年6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6個月。追繳涉案的贓款、贓物(含扣押的贓款),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現年64歲的鄭烘已兩鬢斑白,頗顯憔悴。法庭上,他拿出早已準備好的一沓厚厚的“上訴理據”向法庭陳述。鄭烘自1998年6月至2010年5月擔任廣之旅董事長,期間廣之旅躍升為中國華南地區旅遊業龍頭。“我把廣之旅視為自己的終生事業,比自己的親人更重要。”鄭烘當庭為自己的“晚節不保”而懺悔,“我對不起廣之旅團隊,對不起我的親人。”

  被告稱一審量刑過重

  “一審判決量刑很重,我難以承受。”量刑過重是鄭烘提出上訴的主要原因。他提出,一審法院認定其受賄167萬多元,其中有145萬元是易網通公司以執行董事薪酬名義支付的,是合法的薪酬收入。這部分的薪酬中還有48.6萬元的個人所得稅,此前已經扣除。因此,這部分的金額不應當認定為受賄。對於其他的受賄款項,鄭烘只承認韓某某送的10萬元,其他大部分款項他認為只是在傳統節日期間或是生病期間所送,是風俗上的禮尚往來,不屬於受賄。

  鄭烘稱,自己並沒有為易網通公司及關聯公司收購鑫之燁公司所代持的廣之旅職工股提供幫助。“以我的級別和職務,不可能接受他們的請托,我只不過是下級執行者。”

  否認挪用資金罪

  對於挪用資金罪的指控,鄭烘稱:“我只參與借款4300萬元人民幣,且屬於企業間的資金拆借,拆借過程中我未獲取任何個人利益,認定挪用資金罪于法無據。”由於這筆借給吳植輝及其公司的“借款”並沒有通過廣之旅公司董事會的認可,鄭烘解釋,之所以沒有提交董事會通過,是考慮到吳植輝是大股東,借錢借給自己人,利息就不會給了銀行。

  對此,公訴人當庭質問鄭烘:“你覺得自己有沒有錯?”鄭烘答道:“我只有傻!”鄭烘説,如果當初把“借款”的事情報告了嶺南集團,自己就不會如此被動。“在這件事情上,我沒有利益,只有負擔。”鄭烘稱。

  被告前後供述不一致

  廣州中院一審判決認定鄭烘在自動投案後如實供述其收受他人財物的基本事實,其所犯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自首,依法予以從輕、減輕處罰。但昨日庭審時,鄭烘則屢屢翻供。公訴人反復詢問鄭烘:“此前你在偵查、起訴和一審階段所作的供述是否屬實?”鄭烘稱,有些供述屬實,有些不真實。他辯解,當時自己簽詢問筆錄時,曾對其中幾點提出了意見要求修改,但辦案人員稱不能修改,修改了將不能認定為自首。

  而在下午的庭審中,有關這個問題被檢方問及,檢方稱,在本案偵查階段,因為鄭烘主動向辦案機關如實供述了收受賄賂經過,一審判決據此認定鄭烘有自首情節。“但在今天庭審上,我們注意到,關於吳植輝事前承諾給董事會年薪,鄭烘的供述與之前供述不一致,可能導致二審改變一審關於鄭烘自首的認定。”

  對此,鄭烘表示,“我年紀很大,很多東西記不清楚了。”

  “董事薪酬是合法收入”

  相比鄭烘要求減輕刑罰,被告人吳植輝則完全否認了自己的4項罪名。對於單位行賄罪,吳植輝稱,易網通選聘鄭烘擔任執行董事並支付報酬,是正常選聘高管人員的合法行為,體現的是單位意志,沒有行賄鄭烘的意思,鄭烘領取執行董事薪酬,有納稅證明,是合法收入。

  關於挪用資金罪,吳植輝辯稱,易網通向廣之旅借款8300萬元是公司之間的正常資金拆借行為,是受法律保護的民事行為,不具有任何刑事違法性。“我只是廣之旅的非執行董事,沒有調動資金的權利,不是具有挪用資金職務便利的人員,不具有主體資格。”

  而有關虛報註冊資本罪,吳植輝認為,他不是涉案公司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不是法定代表,也不是股東,而且“涉案公司向廣之旅借錢用於增資,符合會計準則,涉案公司的資本已實際到位,我沒有虛報註冊資本。”

  對於職務侵佔罪的判定,吳植輝認為10萬元是給林健的公關費用,並非用於歸還個人借款。

  楊筱萍要求減輕處罰

  第三個涉案人楊筱萍則認為,一審判決量刑過重,要求減輕處罰。“我雖然是公司的一名管理人員,但很多事務具體我沒有參與操作。對虛報註冊資本,我是在2008年之後才參與,之前並未參與,且很多事情都是由仲介進行操作,我作為公司財務總監,所有公司資金來源於易網通,所有資金都由吳植輝審批。”

  楊筱萍認為她根本不能構成挪用資金罪。“在借款事件中,我代表的是借款方,而非代表擁有資金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出借方廣之旅,不具有挪用資金行為的主體資格。借款雙方均為單位,而非其等個人,且手續完備,沒有侵害廣之旅的任何利益。”楊筱萍説,“而且所有關聯公司在增資變更登記時使用的證明文件全部是真實的,不存在虛假註冊行為;抽逃出資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涉案的6間公司通過向廣之旅的借款或使用仲介公司的資金完成工商增資登記後,再將資金抽走,從而完成股東借款的轉化。所以也不構成虛報註冊資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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