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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男子搶錢上網後自首 被判三年禁入網吧(圖)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7日 16:0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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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剛滿18歲的朱某想去上網,因身上沒錢,他就以暴力手段搶走同事1200元。後來朱某覺得搶錢之事太嚴重,就到派出所自首。昨天,豐臺法院一審以搶劫罪,判決朱軍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並判令在緩刑期間,禁止他進入網吧,如果發現違規3次,將被收監。據悉,此案是“刑法修正案(八)”實施以後,北京市法院發出的首張禁止被告人進入網吧場所的“禁止令”。

  借錢上網遭拒搶同事

  據了解,朱某是快遞員。2011年11月29日6時許,朱某和同事下班回家。途中,他突然想去上網,但因身上沒錢,就向同事借錢,遭到拒絕。朱某知道老闆剛給同事發了工錢,就朝同事後背打了兩拳、並用膝蓋頂住同事的腰。最後,朱某把同事壓倒在地上,同事就把錢包給了他。朱某説,他拿著同事錢包裏的1200元錢去了網吧。回家後,母親看出他有點反常,在母親的追問下,他講了搶同事錢包的經過。於是,在母親的勸告下,朱某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其實,朱某家中有寬帶,完全可以在家裏上網。他母親説,為阻止朱某去網吧,她還打過朱某幾十個耳光,但還是沒用。朱某則認為,小時候母親沒時間管他,自己缺乏被認可的感覺。而同學們平時都去網吧玩,互相之間還交流哪有黑網吧,在網遊世界裏,玩得好的人很受尊敬,朱某心理上有種滿足感。朱某説,母親越打他,他就越想叛逆,越想去網吧逃避。

  緩刑期間禁入網吧

  朱某已賠償了同事的損失,並取得同事的諒解。朱某所在街道的盧溝橋鄉司法所向法庭出具了社會調查報告。調查報告證實,朱某一貫表現良好,和家人、鄰里關係和睦,再犯可能性較低,村委會和家庭成員能夠接納並配合開展對朱某的監督管理,具備開展社區矯正條件。

  經過審理,豐臺法院認為,朱某的行為構成搶劫罪,考慮其有自首情節,認罪態度較好,且積極賠償被害人,可適用緩刑。法院一審判處朱某有期徒刑兩年,緩刑3年,緩刑考驗期間禁止他進入網吧等經營互聯網上網服務的營業場所。

  三次進網吧就要被收監

  宣判後,主審法官介紹説,去年5月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對判處管制或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可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其在執行監管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法官説:“這種規定並非新刑罰,而是執行監管方面的新措施,在法官自由裁量權的範圍之內,並非所有被告人都適用。”

  法官表示,禁止令的使用,需要考察具體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和性質、犯罪原因和動機、人格特點及一貫表現等因素。此案中,朱某在未成年時就已癡迷網絡遊戲,搶劫原因也是為了搶錢去上網,其社會調查報告顯示他一貫表現良好,綜合考慮後法院發出禁止令。在3年緩刑期間,由街道司法所監督朱某的表現,如果發現他3次違規進入網吧,法院將撤銷緩刑,並予以收監執行。

  據豐臺司法局相關人士介紹,朱某是豐台區首個因網癮收到禁止令的緩刑人員。目前,正規網吧在公安部門都有備案,上網須出示身份證,如朱某去網吧上網,派出所民警就會發現,社區矯正小組的成員也將不間斷地提醒朱某遵守“禁止令”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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