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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什麼時候能有105歲的法官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5日 16: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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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歲的美國聯邦法官韋斯利布朗每天帶著氧氣瓶上法庭,如果在中國,這絕對不可想象。

  在兩會會場,一些代表委員紛紛就我國法官的退休年齡和準入機制問題提出了疑問。

  全國政協委員、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原副主任張穹去年到四川、貴州、雲南的基層法院調研,發現大部分法官到了50歲便要“靠邊站”退居二線。

  “白白浪費了。”張穹説,50歲恰恰是一個法官經驗和社會閱歷最為豐富的年齡。

  同樣的聲音還來自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鄭鄂。

  他提出,從法官産生到完成歷史使命的整個任命體系,應做一個尊重司法規律的規劃。但目前,我國的法官、檢察官選拔還未能擺脫行政化管理體制。

  他指出,無論在英美等普通法係的國家,還是大陸法係的法德等國,司法和行政都分屬兩個序列,分別依據法律與政令。這也就意味著,法官、檢察官等涉及司法領域的工作人員,從招考到退休制度都會與一般公務員有所區別。

  而在我國,法官是否該歸為公務員,界定並不清晰。一方面,《公務員法》第3條規定,法官、檢察官的管理不適用《公務員法》。但同時,由於至今尚未制訂有關法官退休的法律規定,在退休制度上法官又與現行公務員有關管理規定接軌,法官退休後不能再參與法院案件的審理活動。

  事實上,國外法官普遍高齡化存在其背後的合理性。美國著名大法官霍爾姆斯曾説過,法律的生命不在邏輯而在經驗。而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就意味著需要運用個人知識、經歷、感受對案件進行裁斷。

  正因如此,世界範圍內,法官的準入機制極為苛刻。在德國,當法官前要長期“打工”,法國二級法官年齡必須要達到50歲,在英國,擔任領薪治安法官必須具有7年以上的初級律師經歷,如果要做到高等法院的法官年齡一般都在60歲以上。東亞也建立了類似的準入制度,在日本,只有擔任高等法院法官、檢察官、律師、大學教授累計達10年至20年以上,才能出任最高法院法官。在韓國,擔任高等法院法官必須有10年以上的法官經歷。

  嚴格的準入制決定了法官的退休年齡會相應延長。美國實行大法官終身制, 2005年,美國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倫奎斯特便在任內逝世。即使是採用強制退休的國家,法官退休年齡也普遍在65歲以上,如巴西、荷蘭規定為70歲,希臘規定為65至67歲。法國則規定一般法官65歲退休,首席法官70歲退休。

  但在張穹和鄭鄂看來,在我國,一個年輕人畢業後通過司法考試,很快就可以當上法官。而一旦到了與公務員相同的退休年齡,便不得不提前“下崗”,這不利於司法制度的完善。

  鄭鄂總結道,應該儘快建立一種尊重法律規律的法官任命體系,珍惜法官,只有這樣,這些法官才會把公平正義“看得比自己的生命還重”。

熱詞:

  • 法官自由裁量權
  • 公務員法
  • 下崗
  • 倫奎斯特
  • 大陸法係
  • 普通法係
  • 2005年
  • 司法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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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