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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常熟聚眾鬥毆案守方是否屬正當防衛成焦點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5日 06:3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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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重審,涉案者家屬通過安檢進入法庭。本報記者歐陽曉菲攝  

     備受關注的蘇州常熟聚眾鬥毆案目前正在蘇州重審,昨天已經進入第五天。

  去年8月,一段8分鐘的“火並”視頻讓此案引起廣泛關注。該視頻時間為去年4月2日中午,24人的“砍刀隊”上門械鬥時,被6人的“菜刀隊”擊退。

  事後,“菜刀隊”人員被抓。去年8月15日,“菜刀隊”被判“聚眾鬥毆罪”,除其中一名未成年人未被判刑,其餘5人被判3年有期徒刑。而當時,“砍刀隊”尚無一人歸案。

  鬥毆雙方的後果差異引起了爭議。為何只有“守方”被判刑?“菜刀隊”到底是“聚眾鬥毆”還是“正當防衛”?

  去年11月13日,此案被蘇州市中級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重審中,此案分作三案並審,3月19日,曾勇等“砍刀隊”一案已經開庭審理;3月21日,何強等“菜刀隊”一案開審;未成年人李毅夫(以何強為首的6人之列)案3月22日開審,案件均未當天宣判。

  事發

  “菜刀隊”擊退“砍刀隊”

  2010年底,常熟市忠發投資公司董事長徐建忠前往澳門賭博,在此期間向他人借有鉅資。事後,自稱是債主的曾勇等人多次向其討債未果。

  去年4月2日中午,以曾勇為首的24人手持砍刀等刀具,前往常熟市忠發公司的二樓辦公室內,與以何強(公司員工)為首的6名湖南男子發生鬥毆行為。何強等人手持菜刀、椅子和垃圾桶等,“砍刀隊”被擊退至辦公室外後逃離現場,械鬥導致3人輕微傷。

  去年8月15日,何強等5人被常熟市法院以犯聚眾鬥毆罪判處3年有期徒刑。當時,“砍刀隊”曾勇等24人無一人歸案。去年10月至今年2月,曾勇等15人被抓獲。

  何強的親屬不服判決,將一段長約8分鐘的鬥毆視頻傳到網上。很快,視頻受到廣泛關注,並被網友冠名為“農民工勇鬥砍刀隊”或“史上最窩囊的黑社會”。

  很多網友及法律人士認為,“菜刀隊”是在自衛,並未構成犯罪。知名公益人士張洪峰廣發英雄帖,邀請律師為此案伸張正義,來自北京、湖南、杭州的十余名律師組成律師團參與到此案當中。

  去年11月13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刑事裁定書》,認為原審人民法院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此案被發回常熟市法院重審。

  庭審

  “菜刀隊”被指“有準備”

  昨天,何強案進入詢問和質證階段,公訴方通過大量案發前後的視頻等材料,在庭審中詳盡地敘述何強等人在案發前的準備和佈置。

  案前的準備,是公訴方認為何強等人主觀故意性的基點之一,也是認定何強等人被判“聚眾鬥毆罪”的重要證據。案前到底經過了怎樣的準備和佈置?能否説明何強等人主動迎戰?這些都是本案引發廣泛關注的焦點。

  根據通話及視頻記錄可了解,去年4月2日臨近中午12點時,何強第一次在電話中主叫了曾勇。打完電話後,何強撥打了張勝(何強案5人之列)的電話,隨即前往總經理辦公室,將一把菜刀藏在自己的身上。

  當天中午12點,徐建忠離開公司後一直沒有返回。12點07分,員工謝某拿了兩個木棍放到董事長辦公室(案發地)中。此時,張勝等5人被何強多次呼叫後已經來到辦公室,並有不斷交流的過程;兩分鐘後,一行人轉身前往總經理辦公室中,並在一份文件夾中發現兩把菜刀。視頻中,李毅夫(何強案5人之列的未成年人)身上攜帶著一把菜刀。

  距離案發10余分鐘時,張勝將兩根棍棒從董事長辦公室拿到總經理辦公室。12點32分,何強將菜刀放入董事長辦公室的抽屜中,3分鐘後又取出藏于身上。此時,陳強(何強案5人之列)下樓將轎車從公司門前移動到後面的弄堂處,此舉被公訴方此前認為他們在設計逃跑路線。

  “砍刀隊”即將到來之前,員工高某和張小姐曾到樓下張望,張小姐還有關拉房門的動作。事後,張小姐到董事長辦公室盯著監控屏幕。12點45分,隨著張小姐“啊”的一聲,何強等人快速起身並前往電腦前查看監控。何強隨即將菜刀藏于身後並走向門口。此時,曾勇等人已經上樓並進入辦公室。

  接下來,便是時長約2分鐘的打鬥和對峙過程,最後“砍刀隊”退出了辦公室,並於12點47分快速撤離現場。

  打鬥的視頻中,何強使用菜刀將龔軍(“砍刀隊”之列)砍傷;李毅夫和張人禮(何強案5人之列)均手持一把菜刀,在室內有揮舞的動作;張勝從地上撿起一把對方掉落的匕首捅刺對方,其左手還拿著一把疑似匕首的刀具。

  菜刀、匕首的出現,均被檢方認為是事先準備的作案工具。

  律師團對視頻本身的真實性並無異議,但就其中的部分情節分析,認為何強一方是出於正當防衛,而非主動攻擊對方。比如張人禮就扔了一把椅子和被布包裹的東西,“看上去像是礦泉水瓶,沒有殺傷力”,而打鬥到三分之二的時候,他才拿出菜刀,且都是右手在還擊,左手的菜刀一直在空中揮舞。“這也能構成犯罪嗎?”

  對此,公訴方稱,所有的錄像都是客觀的證據,公訴人只是在客觀的描述,辯護方一直在強調本案的性質,但是本案的性質不是現在能解決的,目前只是處於法庭調查的舉證階段。

  論辯

  “菜刀隊”是否屬正當防衛成焦點

  目前,何強案尚未進入論辯階段,但在前天上午,“菜刀隊”未成年人李毅夫案在常熟市法院的少年法庭中已經進入論辯階段,且主要焦點也是圍繞在是“聚眾鬥毆”還是“正當防衛”上。此論辯被媒體稱為何強案論辯的預演。

  公訴方提出,事發當天,在何強一方事先挑釁約戰的前提下,曾勇一方前往鬥毆,在主觀前提上,雙方均具備了主觀故意的性質,客觀上雙方均持有刀具並産生了械鬥的行為,最終導致了3人受傷的後果,屬於聚眾鬥毆。

  辯護律師不否認公訴方提出的客觀證據,承認雙方都有聚眾和持械的事前準備,但何強一方並非主動攻擊,出發點在於防範自己受到侵害。雙方的持械行為性質不一,“如果對方不來,鬥毆就不會發生”,何強、李毅夫一方是在預感到對方可能持刀上門滋事的情況下做的防範措施,屬於正當防衛。

  辯護律師與公訴方從案發時間、地點、刀具、自保節制等問題與案件性質聯絡進行了論辯。

  辯護方:鬥毆的時間是由曾勇控制和掌握的,當天上午雙方通過電話後,短時間內,曾勇便糾集24人,手持砍刀上門打架。什麼時候去打架,什麼時候該撤退,都是在曾勇的指揮下有組織地進行的。

  公訴方:時間點需要綜合判斷,事發當天中午,何強曾兩次撥打電話給曾勇,而且帶有強烈的挑釁語言,比如“這錢你有命拿,沒命花”、“錢就在公司,有本事你來拿”,約戰性的挑釁刺激了矛盾激化,最終導致了惡果發生。

  >>有關鬥毆時間

  辯護方:持械刀具存在不同,曾勇等人拿的是砍刀,屬於管制刀具,非法持有。而何強一方拿的則是菜刀,可以合法取得。刀具的不同,可以看出曾勇一方的主觀惡性更大。

  公訴方:聚眾鬥毆不以刀具的長短、優劣或者人數的多少來區分,性質的界定與工具沒有關係。

  >>有關所持刀械

  辯護方:事發地位於忠發公司的辦公室內,李毅夫一方屬於被動迎戰。視頻證據中可以明顯看出,曾勇一方是主動找上門而且先動手,對方具備鬥毆的主動性。

  公訴方:公共秩序的破壞並非因為在哪一方控制的區域內發生而改變性質和後果,否則所有人都會把場所約在自己的地域,最終導致罪名不成立。

  >>有關案發地點

  辯護方:何強一方揮刀並未砍傷多少人,對方逃跑時,他們只追到了樓梯口,主觀意願上並不是攻擊,而是從保護自身出發。

  公訴方:如果要談節制,曾勇一方更加節制,他們在人多勢眾的情況下,主動退出了辦公室,主觀意願上不想攻擊也很突出,屬於自保帶有節制,而且何強一方事前在窗口附近停好了轎車,事後撤離,屬於預謀在先。

  >>有關自保節制

  辯護方:此案確因何強的老闆欠下賭債引起,但根據目前的證據來看,曾勇是否為徐建忠的債權人,債務是否合法,債權如何形成又如何轉移的並未查實。如果債權人不是曾勇,那麼曾勇一方則屬於黑惡團夥討債的性質,何強一方則屬於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公訴方:徐建忠認可曾勇是有債權關係的一方,而何強在此事中逞強好勝,無視法律,挑戰社會秩序的主觀心態明顯,主觀上有犯罪故意,而且在暴力鬥毆發生之前,何強一方積極地做了藏好刀具等準備,種種行為均可看出何強一方的行為並非正當防衛。

  本版采寫本報記者李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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