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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青年擊退持刀上門者被判聚眾鬥毆續:將重申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0日 06:4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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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為當日現場攝像截圖。左上圖:鬧事者掏出刀具。右上圖:圍攻忠發公司。左下圖:辦公室一片混亂。右下圖:打鬥後員工報警。肖潘潘製圖

  2011年11月,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將一起離奇的刑事案件發回常熟市人民法院重審。當地回應,此案目前正在進一步偵查當中,重審開庭日期尚難確定。

  去年4月2日,24個不明身份的人拿著砍刀闖進常熟市忠發投資公司(以下簡稱“忠發公司”)辦公室,公司員工何強等6人將其逼退。6天后,這6名員工被常熟警方以涉嫌“聚眾鬥毆”刑拘,常熟市人民法院隨後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

  忠發公司的攝像頭記錄了事發經過:中午12時45分,以一個“光頭”為首的一夥男子闖進辦公室。當時辦公室裏有張勝、何強等6名員工,均來自湖南。其中一人進屋後便拿刀架在張勝的脖子上,一個戴眼鏡的男子揮拳把何強打倒。

  隨後場面混亂,雙方一頓亂打亂砍。何強等4人掏出菜刀反抗,另外兩人隨手抓起辦公室的物品往入侵者頭上砸去。兩分鐘後,“光頭”一方被逼出辦公室。

  12時47分,提刀上門的一夥人走下樓梯,先後離去。躲在桌子下的女秘書小張先後撥打了公司老總和警方電話。

  6天后,何強等人去常熟市城北派出所錄完口供後被刑拘。警方認為他們事前準備了刀,並參與“鬥毆”。4個月後,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定其中5人“持械聚眾鬥毆”,各領3年刑。

  一審判決結果,出乎何強等人預料。據介紹,事發前,何強曾接到一個電話,這是他準備菜刀的原因。

  據何強等人的描述,4月2日上午,何強代表忠發公司老闆徐建忠,和對方就債務糾紛談判,沒有談成。中午,他接到尾號“7777”的電話,問他在哪,他説在甬江路八號,對方説:“你等著,我過來。”

  何強擔心公司會出事,打電話給同事張勝,叫他和同住的湖南老鄉到公司來。張勝等5個人來後,何強告訴他們,可能有人要來鬧事。何強説,“如果對方過來談事情,我們沒必要和對方起衝突,萬一對方鬧事打架,我們準備了刀子也不吃虧。”

  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審認定,何強知道對方要來鬧事、可能發生鬥毆,糾集陳強、張勝等到鬥毆場所,並準備鬥毆器械,符合聚眾鬥毆的犯罪預備。雙方參加鬥毆的人數達10人以上,多人持械,致使忠發公司大量物品被毀、何強受輕微傷,嚴重妨害正常的社會公共秩序,屬持械聚眾鬥毆。

  對於律師“正當防衛”的辯護,法院認定,雙方都是為了侵犯對方,沒有防衛者與侵害者之分,何強等人不是正當防衛。

  2011年11月,蘇州中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將此案發回常熟市人民法院重審。在何強的家屬看來,“事實不清”的還有,判決書中缺少對方的供詞。“聚眾鬥毆”的另一方24人,判決時無一人歸案。

  面對暴力侵害鼓勵合理抗爭

  本案的焦點在於:預計他人可能發動攻擊,不報警、不躲避,且召集數人準備“應戰”,是否排除正當防衛?刑法學説和實務均認為不能一概排除。

  預見可能遭受攻擊而預先防範,仍有成立正當防衛的餘地。關鍵要看有沒有逾越合理的範圍。本案沒有逾越合理的範圍,仍可成立正當防衛。

  本案被告人等,預感到威脅時在自己辦公室戒備,有保護辦公室和自身安全的需要,也是對他人、社會妨害較小的戒備方式,沒有逾越社會容忍的限度。

  法律不保護不法行為,一方暴力攻擊越強其不法程度越嚴重、自棄法律保護的程度越高。與此關聯,另一方被動防守的暴力行為獲得法律容忍的程度也越高。因此,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本案中,對方不法侵害方式極為嚴重,應屬“行兇”。相對而言,被告人等暴力沒有超出防衛的限度。

  法律秩序一面禁止公民(暴力)“私鬥”,一面又不得已賦予公民(暴力)防衛權,其平衡點是“緊迫性”,因此“有麻煩”找警察或躲避是上策,被告人等當時不報警、不躲避卻找老鄉“應戰”,有瑕疵。不過,不能苛求。對於暴力侵害,應當鼓勵公民合理抗爭,這樣有利於保持社會秩序、正義的生態平衡。

  一審判決有罪理由似是而非。被告人有保護辦公室及自身安全的需求,且召集人員、準備器械沒有超出這種需求,怎麼能認定為沒有防衛意思?一審判決也缺乏普通人的公平感。事後證明何強等人的抗爭阻止了對方暴力行徑,對社會是有益的。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阮齊林

  遇害被動出擊不屬聚眾鬥毆

  從法學理論上分析,為了防止自身將要遭受對方多人侵害,而邀約多人準備器械防身的行為,存在構成聚眾鬥毆罪的可能。

  從司法實踐分析,到底是構成聚眾鬥毆還是正當防衛,必須結合具體的後續行為進行綜合判斷。實踐中,有時人的防衛意圖、鬥毆意圖可能同時存在,也可能相互轉化。不能僅以前期邀約多人準備器械,就判斷屬於犯罪。前期邀約行為如沒有後續行為,就不具有刑事可罰性。

  從具體案例分析,因為聚眾鬥毆罪是從原流氓罪分化而來,主觀意圖上往往是基於不良動機。如果的確是己方在被對方侵害後被動地使用準備好的器械出擊,只要不存在防衛挑撥,就不應認定為聚眾鬥毆。

  根據無罪推定的原則,即使行為人防衛和互毆的想法共存,在確無足夠證據排除存在正當防衛想法的情形下,不應判處行為人構成犯罪。對行為人主觀意思的判斷必須慎而又慎。

  北京市律師協會刑法專業委員會委員、副秘書長柳波

  準備刀具應戰防衛動機不純

  一審判決之所以認定何強等人不屬於正當防衛,可能基於兩點理由:

  一是沒有防衛目的。正當防衛的目的是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産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而本案何強等人明知他人可能來鬧事,仍積極“應戰”。這種行為,對社會是有危害性的。如果報警處理,人員受傷、財物毀損的後果就不會發生。從錄像看,忠發公司辦公室的窗戶是可以看得到“光頭”等人持刀聚眾來尋釁的。此時,何強等人本應把門堵上,立即報警。何強積極“應戰”的主觀心態,帶有逞強鬥勝的性質,並不是單純的保護國家、集體或他人的人身、財産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

  二是防衛不適時。防衛應當在不法侵害正在發生之時,具有緊迫性特徵。而本案中,何強等人在可以避免衝突的情況之下仍直接“應戰”,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

  本案中,如果歹徒突然衝進來見人就砍,何強從公司廚房拿起菜刀將歹徒制服甚至砍死,都屬正當防衛。但是如果在辦公場所準備刀具,又組織人員等人家上門打仗,顯然不屬於正當防衛。目的正當,防衛適時,程度適當,才是正當防衛的根本。

  本案事實不清之處可能在於:是什麼樣的矛盾讓雙方一言不和就刀來刀往?如果矛盾巨大,鬥毆的可能性就更大。如果只因一點小事就聚眾持刀上門鬧事,那麼何強等人就有防衛性質。

  浙江省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副主任兼秘書長,浙江靖霖律師事務所主任徐宗新

  【鏈結】

  根據我國刑法,正當防衛的認定必須滿足五個要件:1.有實際的不法侵害存在;2.不法侵害必須正在進行;3.防衛目的是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産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4.防衛行為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5.防衛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熱詞:

  • 正當防衛
  • 何強
  • 防衛不適時
  • 防衛動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