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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茂名涉黑團夥頭目一審判20年 被罰1億余元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19日 22: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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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廣州12月19日電(記者 毛一竹)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19日對李振剛涉黑團夥案進行一審宣判。涉黑團夥頭目李振剛,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經營罪、虛假出資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妨害作證罪及行賄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0年,並處罰金一億零三十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曾當選茂名市人大代表的李振剛,在這一身份的掩護下,與茂名市部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相互勾結,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聚斂鉅額財産,稱霸一方,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社會秩序,造成惡劣影響。

  2002年至2009年,李振剛糾合王日強、馮日進、陳月容、梁清雲及楊亞賓等骨幹成員,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從中謀取非法經濟利益。李振剛打著投資賺錢的幌子,成立茂名市海信化工有限公司、廣州市奧業投資有限公司等公司,借助茂名市茂港區原政法委書記、區公安局局長楊強、茂名市茂港區法院原院長嚴得、茂港區法院民庭原庭長何銘傑等人為保護傘,逐步形成了以李振剛為組織、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在楊強等人的包庇、縱容下,李振剛團夥在廣州、茂名等地設下陷阱,向資金週轉困難的眾多被害人發放高利貸。團夥骨幹、成員也利用李振剛的影響,以個人或合夥參股方式參與其中,牟取暴利。該團夥以10%至30%不等的月息發放高利貸後,以利滾利的方式計算利息。因被害人無法歸還鉅額債務,李振剛等人採取威脅、恐嚇、毆打、非法拘禁等手段向債務人追債。他們逼迫債務人將包含利息在內的高利貸重新寫成借據,偽造成普通的民間借貸債務關係,再夥同嚴得、何銘傑等人進行虛假訴訟,掩蓋違法行為。嚴得、何銘傑等人通過枉法裁判等手段,進一步侵吞借款人的房産、公司、股權等財産。

  法院認為,李振剛團夥形成了“以黑護利、以利養黑”的組織運行模式。團夥成員王日強因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經營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開設賭場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9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並處罰金101.5萬元。馮日進等其他20余名成員被判有期徒刑11年以下。該案中,何銘傑因犯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受賄罪、民事枉法裁判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此前,楊強已被判處無期徒刑,嚴得案尚在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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