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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5人車禍死亡賠償標準引爭議 法院判同命同價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01日 17: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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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彭湖高速公路發生一起特大車禍,造成一個家族中5人死亡,其中包括一對名校畢業的夫妻。車禍後,死者家屬向肇事方索賠239萬餘元。10月31日,記者從彭澤縣人民法院了解到,目前,此案已經判決生效,死者家屬共獲得近167萬元的賠償金額。

  一個家族五人死亡

  今年4月1日零時41分,被告朱鐵駕駛“皖K42329/皖K4A87挂”半挂大貨車,行駛到彭湖高速公路44KM+953m處時,撞上被告曾雨駕駛的“魯QE0168/魯QT216挂”半挂大貨車,造成兩車受損。隨後,兩人將大貨車停在高速公路上。零時58分,在上海工作的潘爐帶著新婚妻子黃晶和妹妹、姑姑、侄子、侄女共6人駕車經過此地時,潘爐駕駛的小轎車撞上了“皖K42329/皖K4A87挂”半挂大貨車,除了潘爐的小侄女僅受輕傷外,其餘5人當場人死亡。

  4月30日,江西高速交警第五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死者潘爐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超過道路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應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兩輛半挂大貨車的司機承擔次要責任。

  按江西標準還是上海標準賠償

  今年6月底,死者潘爐等人的家屬向法院提起訴訟,向兩名大貨車車主、貨車所屬物流公司以及貨車投保的保險公司,索賠239萬餘元。

  庭審中,雙方圍繞賠償標準是採取江西標準,還是上海標準展開了激烈辯論。被告方主張按照江西標準賠償;死者親屬則認為,潘爐和妻子的戶口所在地是在上海,同車其他死者也是在上海打工,一直居住在上海,因此要求以上海標準賠償,另外,還認為潘爐不應承擔主要責任。

  同一起車禍“同命同價”

  彭澤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交警部門對責任事故的劃分,並無不當,對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應予以確認,判決朱鐵和曾雨各承擔30%的責任,潘爐承擔40%的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死者潘爐、黃晶的身份證和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都證明了死者潘爐和黃晶的戶口所在地為上海市區,因此死者親屬要求賠償金按上海標準進行計算,符合法律規定。其他3名死者雖然戶口所在地不在上海,但是在此案中,他們都是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同一場事故中遇難的,因此,法院決定對受害者統一適用上海標準計算賠償金。

  綜上所述,法院判決死難者家屬獲得近167萬元的賠償金。目前,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賠償款已經支付到位。(文中當事人為化名)(信息日報 祝義、姚成龍、首席記者曹誠平)

熱詞:

  • 法院判決
  • 賠償標準
  • 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