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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自挂輸液瓶摔成十級傷殘 醫院被判賠五萬元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17日 17: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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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廣網寧波10月17日消息(記者劉發丁 杜金明 通訊員蘇家成)因為口腔潰瘍去醫院輸液,醫院卻讓患者自己挂輸液瓶,不料患者摔倒,被鑒定為十級傷殘,68歲的王老太決定向村衛生院討個説法。近日,寧波市鄞州區法院判令村衛生室賠償王某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費用近五萬元。

  輸液不慎摔倒致十級傷殘

  今年6月20日,受口腔潰瘍困擾的王老太決定去醫院輸液。孰料,到了村衛生室,護士在給王老太插上輸液針後,未給她挂輸液袋,而是讓她自己提著輸液袋到室外輸液。由於輸液架太高,王老太只能站在凳子上挂輸液袋,挂好後腳下不慎一晃摔倒在地。經醫院治療和診斷,王老太為胸12椎體壓縮性骨折。經法醫鑒定,王老太外傷致的傷殘等級為十級。

  輸液挂瓶不是醫院義務?

  王老太認為,醫院應該為她在輸液過程中挂輸液袋,被告未履行合同義務,其行為構成違約,理應賠償相應的損失。想到自己患口腔潰瘍這一小毛病輸液而致胸12椎體壓縮性骨折、十級傷殘,心裏越想越過於不去。於是,她在家人的陪同下,將村衛生院告上法庭,請求法院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83850元。

  案件受理後,村衛生室提交了答辯狀:衛生室已全面履行了合同義務,挂輸液袋並非衛生室的義務,王老太的受傷是她自己造成的,與衛生室的醫療服務行為並無關係,故應由王老太自己承擔損失,要求駁回王老太的訴訟請求。即使村衛生室承擔損失,王老太主張的殘疾賠償金、營養費、護理費偏高,誤工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不應支持。

   法院認定,挂輸液瓶是醫療合同的附隨義務

  針對原、被告的爭議,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認為,王老太在村衛生院輸液而形成的醫療服務合同,因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醫療服務合同成立後,雙方當事人均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挂輸液袋作為提供輸液醫療服務的附隨義務,應由村衛生室完成,村衛生室的護士在給王老太插上輸液針後,應為其將輸液袋挂到輸液架上,但村衛生室的護士未履行該合同義務,其行為構成違約,理應賠償王老太的損失。

  法院最終判決,村衛生室賠償王老太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49153.2元。目前,王老太和村衛生室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醫療損害賠償原告有選擇權

  在民法上,不法行為人實施的某一違法行為符合多種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從而在法律上導致多種責任形式並存卻相互衝突,此種現象被稱為“責任競合”。從權利人的角度來看,不法行為的多重性,使得被害人的請求權也具有多重性,所以責任競合又稱為請求權競合。

   當醫患之間存在醫療契約時,醫療損害行為既因為違反了醫療服務合同的合同而構成違約行為,也因為侵害了患者的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而構成了侵權行為。《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在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發生競合的情況下,權利人只能擇一適用。因此,在追究醫院的損害賠償責任時,既可以合同違約作為訴求,也可以侵權行為提起損害賠償的請求。王老太選擇了違約的訴由,依法就不能再轉訴侵權,對於賠償精神損害的請求權,也就徹底喪失了。

  法官提醒:醫院在醫療服務時要高度謹慎

  醫患糾紛的發生,固然有醫療行業本身的風險性和不可預測性等原因,但也有醫務人員未盡到高度的注意義務,缺乏相應的責任感造成的。醫療機構必須盡到與其專業技術相一致的高度注意義務,以高度謹慎、勤勉的態度為病人診治,遵循有關法律法規、行業和醫院管理規章制度、各種操作規程以及醫務工作者的職業道德要求等進行診療和護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