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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質疑"公婆買房兒媳沒份"與現行婚姻法抵觸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06日 14:2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廣播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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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姻法司法解釋(三)頒布實施以來,出現的房産證加名熱還沒有退去,理論界對於這次婚姻法的司法解釋的討論又開始升溫。特別是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産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産。”更是成為各方討論的焦點。

  對於這個問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楊立新認為對這個問題,首先雙方要協商,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才按照物權法的有關規定,推定産權的所有者。

  楊立新:首先,它是要雙方協議去處理。一旦要離婚,雙方協議是要按照共同財産還是按照個人財産。如果協議不成,這時候如果登記在男方名下,“可以”判決歸男方所有,然後對其他的部分給予補償。它僅僅是説的“可以”判決給一方,這一部分遵循的是《物權法》的規則:産權登記在哪方,首先應該推定是哪一方的,這是一個原則。

  但是,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馬憶南認為,這條司法解釋與現行婚姻法有所抵觸,因為按照現行婚姻法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産”已經被視為雙方共同財産。

  馬憶南:最關鍵的是,它是婚姻法的司法解釋,它必需符合婚姻法,它不能和婚姻法相抵觸。婚姻法裏它是以夫妻共同財産作為法定的夫妻財産制。婚姻法第17條有規定,婚姻存續期間的一方或者雙方通過繼承或者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産也是夫妻共同財産,除非是贈與人或者通過贈與合同明確指明有一方接受,這才能作為個人財産。但是現在司法解釋(三),把房屋産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推定為是父母對個人子女的贈與,直接做一個推定,就是把産權登記和對一方的贈與直接挂鉤,這個是違反婚姻法的。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共有19條,馬憶南教授認為,這次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中有關親子鑒定、生育權糾紛以及養老保險金分割等方面的規定都有很大進步,同時這樣一個司法解釋有效的統一了全國的婚姻司法審判的標準。但是其中有關房産分割的規定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婚姻法中“夫妻財産共有”原則。

  這次婚姻法司法解釋第十條的規定是另一熱點問題。這條司法解釋規定,婚前一方首付,共同還貸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産歸産權登記一方。同時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北京漢卓律師事務所秦兵認為,對於這種“一方首付、共同還貸”的模式,應該認定為雙方共同擁有産權,而不應該認定為債權和債務的關係:

  秦兵:第10條,夫妻共同還貸的,到時候妻子不是作為共有人來出現,而是作為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出現,一般是作為債權人出現,這個是明顯剝奪人家的所有權。雙方共同還貸應該是具備共同份額才對。而且一般來説婚姻法的財産基礎是共同所有,它現在把共同所有確認為分別所有了,改變了婚姻法財産制度基礎。

  但是,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雷明光認為,對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及其增值的分割,司法解釋(三)的規定是相對公平的。

  雷明光:在司法解釋(三)出臺以前,北京、上海、浙江、廣東等等,全國絕大部分省市在處理這樣的房産糾紛的時候,都沒有考慮到雙方共同還貸對增值部分的貢獻,也就説對於婚後增值的部分也都判定歸婚前買房的一方所有。司法解釋(三)出臺以後,明確規定雙方不僅有權分享婚後增值的部分,同時在分割的時候要照顧婦女和兒童,也就是婦女兒童要多分。

  婚姻家庭是感情的載體,不是公司或合夥人。歷來婚姻法的宗旨都是保護弱者,保護婦女兒童,保障婚姻家庭穩定。馬憶南教授也表示,婚姻法的財産分割與認定不應該完全按照市場活動來處理,還是應該有自己的特點和考慮:

  馬憶南:房屋性質的認定上,司法解釋(三)把房屋看作是一個一般性的不動産,不是把它看作一個婚姻家庭的載體。就是説它只看中了房屋的財産屬性,沒有看中房屋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倫理屬性。因為婚姻家庭主體是一種特殊人生關係,而這是民事交易活動的一般規則,如果直接拿來使用於婚姻法的話,我覺得是有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