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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解公婆買房兒媳沒份 專家稱便於法院操作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06日 09: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廣播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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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頒布實施以來,一直是社會輿論關注的焦點,更是正在談婚論嫁的男女、出現感情危機的夫妻重點研究的法律條文。“婚姻家庭關係不是做生意,為什麼處處用《合同法》《物權法》來調整?”“司法解釋是否傾向保護男權沒有顧及女方利益?”“那些離婚後凈身出戶的農村婦女權益如何維護?”這種種疑問是否與司法解釋的本意吻合?有關專家學者接受了記者的採訪。

  焦點一:傾向男方權益?

  專家:這是誤解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是否傾向保護男方權益?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楊立新認為:這是一種誤解。

  楊立新:《婚姻法》本身的理念就是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這個理念是一貫的。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雷明光也強調,司法解釋不能改變《婚姻法》的立法本意。

  雷明光: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僅僅是對我國《婚姻法》部分條文的司法解釋,不是一個新的立法。

  焦點二:合同約定傷感情?

  專家:婚姻關係本就是雙方合議

  既然是婚姻法的司法解釋,為什麼多個條款都是基於《物權法》和《合同法》相關條文作出的規定?楊立新説,《婚姻法》、《繼承法》《合同法》《物權法》都屬於民法範疇,而《婚姻法》對家庭財産關係的規定相對簡單和原則。

  楊立新:這些問題原來在《婚姻法》中規定的不是特別明確,後來有了《合同法》,有了《物權法》,它們都是民法的問題,當然要用統一的規則來處理。

  但是也有人提出,因為婚姻關係比較特殊,我們用這樣的合同的約定來把它明確,是不是會傷了夫妻關係的感情?

  楊立新:説起來婚姻關係本來也是男女雙方的合議,如果説我們兩個感情好了,什麼都不用,這是理想主義的事情,實際最後發生糾紛還是處理糾紛,都必須要用物權法、合同法的規則來處理,要不然就沒有遵循的依據。

  焦點三:忽略“男強女弱”?

  專家:推定産權歸屬是原則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婚後一方父母買房另一方沒份兒,婚前一方貸款買房另一方沒份兒。而有觀點認為,在目前中國的婚姻家庭結構中,“男強女弱”的現實並未改變,表現在房産上就是婚後男方父母給兒子買房的居多,婚前男方申請貸款買房的居多。《解釋》忽略了客觀存在的男女差別,只傾向於保護男方利益而沒有顧及女方利益的保護。

  楊立新認為:我覺的是對這個問題理解上有誤差,不準確,才引起很多不同的看法。實際上它講得很清楚,首先一點是,要雙方協議去處理。一旦要離婚的時候,雙方協議是按共同財産還是一方財産。接下來它説如果協議不成的,這時候如果登記在男方名下,“可以”判決歸男方所有,然後對其他的部分要給予補償。它僅僅説的是“可以”判決給一方,這一部分它遵循的是《物權法》的規則,産權登記在哪方,首先應該推定是哪一方的,這是一個原則。

  焦點四:關於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分割

  專家:相對公平

  楊立新進一步分析認為,關於一方婚前貸款買房的規定,並沒有區分男方和女方,實踐中女方買房的也不少見。而雷明光認為,對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及其增值的分割,司法解釋(三)的規定是相對公平的。

  雷明光:在司法解釋(三)出臺以前,北京、上海、浙江、廣東等等,全國絕大部分省市在處理這樣的房産糾紛的時候,都沒有考慮到雙方共同還貸對增值部分的貢獻,也就説對於婚後增值的部分也都判定歸婚前買房的一方所有。司法解釋(三)出臺以後,明確規定雙方不僅有權分享婚後增值的部分,同時在分割的時候要照顧婦女和兒童,也就是婦女兒童要多分。

  焦點五:婚後一方父母買房另一方沒份

  專家:防止“閃婚”帶來一方父母損失

  關於“婚後一方父母買房另一方沒份兒”的規定,專家分析,這樣便於法院實際操作。同時也是防止因“閃婚”現象,給一方父母帶來巨大損失,損害老年人合法權益。

  焦點六:對農村婦女不公

  專家:農村不存在按揭買房

  有關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對農村女性尤為不公的説法,雷明光認為,這部司法解釋並未涉及農村婦女離婚時的房産處理問題。在農村,都是在宅基地上自建房,不存在按揭買房等商品房買賣情形,一旦夫妻出現離婚,房産按照婚姻法“婚前財産個人所有,婚後財産夫妻共有的原則”處理。

  雷明光:她嫁過去所居住的房屋是丈夫婚前所居住的個人財産,她離婚不能分割丈夫的房屋這部分財産,但是她可以分割他們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所取得的其他財産,比如家用電器、存款、他們的土地承包權,以及承包土地上耕種的莊稼、樹木,或者養殖等多种經營的收益,而且分割的時候也要體現照顧婦女和子女的原則來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