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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咸陽中院被指偽造案卷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06日 06:1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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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偶然的機會,在陜西省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與陜西瑞康源乳業有限公司有關的案子中,瑞康源公司代理人吉書文發現,本來已判決的案子在案卷中竟增加了一部分,而增加的那部分中竟有一份“永不上訴”的承諾書。更為奇怪的是,在承諾書上簽字的瑞康源公司法人代表劉繼軍説,自己並未簽署過此文件。

  是法院私自更改案卷,還是瑞康源公司後悔“永不上訴”而自食其言?中國青年報記者為此深入調查。

  “我們又一次被代表了。”陜西瑞康源乳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康源公司”)代理人吉書文笑言。

  一次偶然的機會,在陜西省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與瑞康源公司有關案子中,吉書文發現,本來已判決的案子在案卷中竟增加了一部分,而增加的那部分中竟有一份“永不上訴”的承諾書。更為奇怪的是,在承諾書上簽字的瑞康源公司法人代表劉繼軍説,自己並未簽署過此文件。

  是法院私自更改案卷,還是瑞康源公司方後悔“永不上訴”而自食其言?中國青年報記者為此深入調查。

  債主與欠債者“攜手討公道”

  馬海明與張利生一直堅信,無論過程多麼艱辛,法院終將會給與自己一個公道的判決。“但我的信仰卻即將被咸陽中院的所作所為所摧毀。”張利生説。

  馬海明是瑞康源公司的代理律師,而張利生是山西久久興物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久久興公司”)股東。

  由於分別向山西恒康乳業科技公司、山西通泰昌集團公司借出1030萬元催要無果,久久興公司訴諸法庭。2006年8月,該案在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兩公司償債的同時,曾承諾以土地及廠房作保的瑞康源,被判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可以説,張利生是馬海明的東家,瑞康源公司的債主。本應對立的討債者與欠債者卻因咸陽中院的一系列“莫名其妙”的舉動站在了一起。

  2003年,中國銀行太原市鼓樓支行(以下簡稱“鼓樓支行”)借給通泰昌公司共計3000萬元。山西亞泰興業投資有限公司為這3000萬元貸款作保。2006年5月12日,瑞康源公司為兩家公司的3000萬元借款和擔保提供了連帶保證。當天,鼓樓支行就將包括瑞康源在內的3家公司訴至法院。

  2006年10月,該案在瑞康源公司所在的陜西省咸陽市中院作出判決,在通泰昌、亞泰無力清債的情況下,瑞康源成為清償這筆鉅額借貸的事主。

  其間,2006年5月29日,咸陽中院對瑞康源公司財産進行查封。此前的3月21日,瑞康源公司財産已被太原市中院凍結。

  2008年4月,咸陽中院裁定:兩債合一,瑞康源公司資不抵債,准予破産。

  此後,馬海明堅持認為這是一起錯案,並指出了《擔保承諾書》不可能成立的諸多破綻。而對於張利生而言,如果瑞康源公司因為兩債合一破産,久久興就須與其他債權人地位平等,按比例清償,張利生認為這讓他遭受了重大損失。

  自此,債主與欠債者“攜起手來”。

  2009年6月1日,陜西省高院作出再審裁定:指令咸陽中院對本案進行再審;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執行。但瑞康源公司破産之路並未因此停止,兩次債權人大會後,最終瑞康源公司的財産全部賣出,原估價1600余萬元的財産以880萬元被拍賣。

  其間,瑞康源和久久興雙方多次提議終止債權人大會。咸陽中院一法官回答:“再審期間才中止原判決執行,現在還沒有再審,破産繼續進行。”

  對於為何至今未進行再審的問題,咸陽中院回答,再審未開庭是因為省高院的再審裁定還未送達山西方面的當事人通泰昌和亞泰兩家公司,“具體何時送達,還要領導開會研究”。

  2009年11月9日,中國青年報以《咸陽中院停審期間賤賣千萬元地産事件調查》為題報道了此事。之後,馬海明與張利生並沒有放棄,他們繼續走上了舉報之路。

  但在2011年6月,馬海明卻膽怯了,“我一直認為,如果對手是當事人,只要我們有道理有證據,最終一定會有一個公正的結果。可在我得知一件事後,我卻害怕了,不敢再參與此事。”

  中國青年報記者問:“你指的是什麼事,又為何因此如此動搖?”

  馬海明説:“在知道這件事後,我才發現,一直作為我們對手的,竟然不只是對方當事人。其實,我們是在與法院作對!”

  蹊蹺的“永不上訴”保證書

  馬海明究竟發現了什麼呢?一起親歷偶然發現這件事的吉書文對記者講述了這一經過。

  “2011年5月27日,我與張利生知悉最高院巡視組的人到陜西高院巡查,便希望能爭取到面見他們反映情況,晚上的時候,我們的要求終於被批准,我們便到咸陽中院會議室見到了該院院長、副院長。”吉書文説。

  令吉書文沒有料到的是,自己與張利生卻成了被質問的一方。

  吉書文回憶,咸陽中院院長及審監庭法官劉彩霞質疑吉書文:既然00083號判決書(指的是瑞康源公司與中行太原鼓樓支行因擔保糾紛由咸陽中院作出的判決書,以下簡稱“判決書”記者注)案卷中有瑞康源法人代表劉繼軍簽名的“服從判決,永不上訴”的材料,你們公司為何還在上訴?

  吉書文聽到此事後當場就懵了,“因為早在2008年6月19日我們從咸陽中院檔案室複印的判決書的案卷共47頁,全卷中沒有劉繼軍的任何簽名,這點作為代理人的我非常清楚,我當時想一定是案卷被咸陽中院的人改了,當時,我就把我的疑問反問了回去。”

  吉書文回憶,當時劉彩霞一口咬定:“案卷沒問題,字是劉繼軍簽的。”

  也許是自己記錯了?抱著這個疑問,吉書文立刻找到了劉繼軍,詢問此事。而回答吉書文的卻是劉繼軍的一臉驚訝。“這不可能是我寫的,我這還準備上訴呢”,在接受採訪時,劉繼軍對中國青年報記者説。

  為此,劉繼軍與吉書文于5月30日來到了陜西省高院紀檢監察會議室。吉書文回憶,負責接待他們的有省高院紀檢監察室副主任李伯有、審監庭審判長肖宏果等。

  吉書文單刀直入:“咸陽中院將判決書的案卷給改了。”

  吉書文回憶説,他隨即拿出2008年6月19日複印的判決書全卷複印件原件。記者在吉書文手中看到了這份原件,上有咸陽中院檔案室的公章及法官的簽名,上面明確寫著:“本案卷共計肆拾柒頁”。而在吉書文對記者出示的這份案卷裏,中國青年報記者並未發現劉繼軍的那份簽名。

  “高院的人就拿出咸陽中院提供的判決書的案卷,與我提供的案卷複印件進行比較,發現頁碼多處被改,並拿出有劉繼軍簽名並加蓋瑞康源公章的‘服從判決,永不上訴’的一頁紙,問劉‘是你的簽名?公章是你蓋的嗎?’”吉書文説。

  劉繼軍對中國青年報記者説:“我當時回答,不是我的簽名,章也不是我蓋的,現在我還是這句話,不信可以做筆記的司法鑒定。”

  吉書文説,在陜西高院的要求下,劉當即簽了個本人的簽名,紀檢的人同時告知吉和劉,一定要保存好該證據。

  如果不是劉繼軍親手所寫,那麼這份“永不上訴”的保證書又出自何人之手呢?

  三次“被代表”後,瑞康源化作烏有

  像這種“被代表”的情況,吉書文遇到的不止一次。

  “早在案子開始的時候,我們就一直被別人莫名地代表著。”吉書文説。

  張利生對記者訴説了第一次“被代表”的經過,“在判決書全卷中的一份標注簽署時間為2006年12月7日宣判筆錄上,有一位名為李建華的人代表案中包括瑞康源公司在‘服從判決’的意見下簽字,後來我們調查,此時李建華既不是瑞康源公司的法人代表或股東,同時全案卷中也找不到瑞康源公司給其出具的法人授權書,同時瑞康源公司方説也從未給李建華授權。”

  “第二次,就到了今年,也許你還記得陜西省高院在2009年6月1日作出再審裁定:‘指令咸陽市中院對本案進行再審;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執行’的事吧。咸陽中院卻18個月沒有進行再審,在此期間,瑞康源公司資産也被拍賣掉了。”張利生説。“咸陽中院耗時18個月後,將原在咸陽檢察院、陜西檢察院抗訴成立、並由陜西高院指令咸陽中院再審的申訴主體瑞康源公司,在瑞康源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換成陜西瑞康源乳業有限公司資産管理人陜西天之驕律師事務所為被告。並又在瑞康源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造出瑞康源公司資産管理人經合法傳喚後不參加瑞康源公司與中國銀行太原鼓樓支行借款糾紛一案的再審為由,就終結了本案的再審。”吉書文説。

  “那時,我們除了再告、再舉報外,已別無他法。但沒想到後來又出了這‘永不上訴’的‘賣身契’,先不論此物是否有法律效力,通過這幾次的‘被代表’就讓我們感覺出更改案卷的人,意圖讓我們永不能翻身。但我們又無能為力,對方能改得了案卷,就證明保管案卷的咸陽中院都站在我們的對立面,和法院打官司,誰能贏?”吉書文説。

  針對法院被指更改案卷一事,記者採訪了北京市華一律師事務所律師浦志強。

  浦律師表示:“更改案卷是偽造事實真相的行為,法院的案件,所有的案件,是怎樣就怎樣,哪些需要入檔,或者分卷,形成就要實事求是。卷宗是不可被更改的。更改卷宗是為了謀取利益的手段,是司法腐敗的表現。這種行為不僅違反了檔案法,還違反了人民法院內部工作人員處分條例。”

  世事難料,在瑞康源公司方與張利生在一番垂頭喪氣後,卻迎來了轉機。

  張利生説,早在2011年5月30日,劉繼軍與吉書文接受省高院調查時,陜西省高院就針對此案成立了調查組。

  吉書文説,8月25日,在陜西高院信訪大廳接待室,高院審監庭法官肖宏果接待了吉書文一行。

  “對於卷宗中出現的在瑞康源方否認授權的情況下,李建華替代瑞康源簽字的問題,肖法官表示,現在正處於調查階段。對於卷宗中‘多’出的‘永不上訴’的保證書,肖法官説:一般的常識沒有這麼寫,我不上訴還出什麼證明,這是原來沒有的,後來加上的,加了這麼兩頁。”吉書文回憶説。

  8月29日,張利生一行再次來到陜西高院,“陜西高院紀檢監察室的副主任李伯有和之前的肖法官對我們表示,一審判決中是有問題存在的,案卷中多了‘服從判決,永不上訴’的材料後,案卷頁碼也被改了,這涉及法官有違紀的性質。”

  中國青年報記者致電咸陽中院,但截至發稿,並未得到對方的回復。

  作者:王帝 黃麥子 梅軼竹

責任編輯:侯永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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