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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常州上訪者因未購一元公交車票被勞教一年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09日 07: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重慶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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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指認“不買票”的4人中,只有孫洪康沒有被勞教

  他説:“我不被勞教,是因為我再也沒有去北京反映過問題”

  因為不購買一元錢公交車票,三名江蘇常州市民被勞教一年。熟睡中的吳産娣又被驚醒了。

  豆大的汗珠從她的額頭滴下,她口裏不斷喊著:“不要勞教我,我買了車票了。”

  一個月前,吳産娣剛剛從江蘇省常州市勞動教養所出來。

  吳産娣並非唯一一個因為“一元錢”被勞教的人,與其一同被勞教的還有常州市民朱玉妹、陸菊華兩人。

  江蘇省常州警方對於勞教三人的理由是一致的:

  “三人均曾在2009年6月29日去北京反映問題,拒不購買公交車票,強行登上14路公交車,致使14路公交車被迫停運1個多小時。”此後,在事隔114天、289天、373天之後,三人先後被送勞教。

  對於這個理由,吳産娣説:“猶如被人莫名其妙打了一巴掌,隨後封住口,連一個‘冤’字都説不出來。”

  因為不服,三人分別起訴當地勞教部門“非法勞教”。然而,一審、二審敗訴。

  2011年4月22日,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二審敗訴的判決書,三人的代理律師想不通。一個月前,代理律師鄭建偉將案子發佈到網上,此事不斷在網絡中發酵,引起熱議,被稱為“一元勞教案”。

  “一年後,警方突然想起來我沒買車票”

  吳産娣説:“事情都過去一年多了,我卻突然被抓走。我做夢也沒想到,因為‘沒買一塊錢的車票’,我會被勞教一年。”

  2010年7月7日早晨8時45分,吳産娣抱著孫子和丈夫在小區門口散步,隨後被便衣警察包圍。

  吳産娣説,因為警察沒有穿警服,也沒有出示警官證,當時並不知道包圍自己的是警察。

  “我第一句話是問,你們是誰,要做什麼?”説完這句話,吳産娣還撥打了110報警。

  隨後,常州市公安局天寧分局紅梅派出所副所長趕到,出示了警官證及傳喚單,要求吳産娣去派出所接受詢問。

  當天晚上,常州市公安局天寧分局開出了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吳産娣行政拘留9日。

  拘留吳産娣的理由是:“在2009年6月29日14時許,吳産娣夥同朱玉妹、孫洪康等10多名我市人員在北京宣武區陶然亭橋北14路公交車站臺,以到中南海反映問題為由,拒不購買公交車票,強行登上14路公交車,致使14路公交車被迫停運1個多小時。”

  吳産娣被拘留的第二日,天寧區公安分局又撤銷行政拘留決定。隨之而來的是一張由常州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下稱“勞教委”)開具的《勞動教養決定書》,決定勞教吳産娣1年。

  有意思的是,“去北京反映情況”是在2009年6月,她被拘留卻是在2010年7月。

  也就是説,在事情發生1年之後,常州警方“突然想起”她一年前在北京沒有買1元錢的車票,並跑到她家中將其拘留。

  吳産娣後來獲悉,在這1年之中,她並不是唯一一個被警方“突然想起來”,並被勞教的。

  此前,一起去北京反映問題的朱玉妹和陸菊華也被勞教了,“簡直如出一轍。”

  説不清楚的案由

  對於“沒有購買車票”的説法,吳産娣聲稱:“我太冤枉了,我是被打擊報復。”

  另外兩人也是大喊冤屈。她們向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及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常州市勞教委對她們進行了非法勞教。

  吳産娣説,2009年6月29日下午,包括自己以及陸菊華和朱玉妹在內的10多名常州人,在北京陶然亭橋北等待14路公交車,前往國務院法制辦領取行政復議書。

  她説,自己是最後一個上車的,刷了卡之後她就往後走,當時確實因為有人不買票,司機崔林和乘客發生了爭執,司機拒不開車並報警。

  吳産娣見狀,還跟司機講:“我刷了卡,你不能不開車啊,不能耽誤我辦事情。”由於司機不理會吳産娣,隨後她亦撥打了110報警。

  吳産娣在向記者講述的同時,拿出了自己2008年6月份購買的北京市公交一卡通,她説,當時自己就是刷的這張卡,只需要4毛錢。

  陸菊華同樣跟記者出示了自己的公交一卡通,她説自己也刷了卡。

  朱玉妹則沒有一卡通,但她亦説:“我上車的時候,投了1元錢,司機應該看到的。否則我怎麼上車?”

  然而,三人的言辭並不被常州警方認同。

  警方採信了唯一目擊證人14路公交車司機崔林的説法,崔林向警方指認了朱玉妹、陸菊華以及吳産娣,並聲稱她們“不購買車票”。

  有意思的是,記者從北京市公安局調取的當日“報警記錄”中顯示,公交司機崔林于14:51:06報案,聲稱:“在自己車上有半車上訪人員,要去中南海鬧事,車子停在陶然亭橋北車站,他們沒有統一服裝,背著包,有上訪材料,無橫幅及標語,請民警來。”

  同時,記者調取了14路公交車當日值班記錄,記錄中,值班人員陳起雲寫到:“14:50,14路車駕駛員崔林北行到陶然亭橋北時,10余名自稱上訪人員的人上車,要去中南海,崔林拉手剎報警。”

  在這兩份詳實的記錄中,司機崔林並未提及有人上車不買票。而報警原因及停車原因均不是“拒不購買車票”,而是“有上訪人員”。

  一個人的“孤證”

  據案卷顯示:2009年9月28日,在事情過去了90天之後,14路公交車司機崔林通過常州警方提供的一些2寸免冠照片,辨認出了孫洪康、吳産娣和朱玉妹。

  事隔196天后,即2010年1月15日,陸菊華所在轄區的常州市公安局武進分局牛塘派出所又一次向崔林作辨認筆錄,此時,崔林又辨認出了陸菊華。

  此後,當時出警的北京天橋派出所兩位民警楊金榮、曹永銅在接受常州警方詢問時,卻未能指認出是誰沒有買票。

  陸菊華的代理律師楊再明説:“時隔那麼久,警察都指認不出來,一個公交車司機每天面對那麼多乘客,竟然還能指認出來,這不符合常人的邏輯記憶規則。”

  更耐人尋味的是,陸菊華及吳産娣曾要求警方調取刷卡記錄,但卻被告知:“時間已經過了很久,刷卡記錄被沖掉了。”

  14路公交車的攝像頭,也被公交公司稱為:“沒有記錄功能,只是司機觀察上下乘客用的。”

  由此,能夠證明朱玉妹、陸菊華及吳産娣沒有買票的,僅有司機崔林一人的證言。

  朱玉妹代理律師鄭建偉説,這是典型的“孤證”,公安機關和勞教委採信孤證,是不合法不合理的。

  陸菊華、吳産娣、朱玉妹被勞教後,立即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狀告勞教委及公安機關非法勞教。

  遺憾的是,一、二審法院均判三人敗訴。

  陸菊華想不明白,她説:“司機崔林,我和他一句話都沒説,他怎麼就指認我不買票了?而且事發之後,我都沒有見過他。”

  吳産娣説:“我被一個空氣人給指認了。”

  在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同時,三人均向法院提出,申請證人出庭,但均遭拒絕。

  法院給出的理由是:“證人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無法出庭,經法院准許,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這樣的説法讓朱玉妹的代理律師不能理解。他説:“此案爭執較大,法院應該要求證人出庭,而且法院根本就沒有送達出庭傳票給證人崔林。”

  崔林不僅沒有出庭,這個人在接受完常州警方詢問後,似乎也消失了。

  朱玉妹代理律師鄭建偉説,自己曾經3次前往北京尋找崔林,均無功而返,“再也找不到了,搬了家,車隊也説不上班了。”

  無奈,律師鄭建偉給崔林發短信,詢問那天公交車上發生的事情。崔林給他回短信:“真不好意思,我真忘了,希望你們,還有你們的公安機關別再打擾我的生活工作了。”

  新快報記者日前專程前往北京再次尋找14路公交車司機崔林。在14路公交車調度站裏,車隊隊長説:“崔林你找不到,他沒上班。”

  同為14路公交車的多位司機竟然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説:“誰是崔林?不知道啊。”

  而談及到更多關於2009年6月29日發生的事情,14路值班隊長説,“一切都不清楚。”

  此案唯一證人14路公交車司機崔林銷聲匿跡了。

  異地立案,“手伸得太長”?

  除了指責公安機關採信“孤證”外,朱玉妹及律師等人還認為“常州警方手伸得太長”,非法“異地立案”,有濫用職權之嫌。

  朱玉妹不知道,從2009年8月10日,她所在轄區的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已經開始介入調查“常州上訪人員6月29日擾亂14路公交車正常行駛事件”。

  而這一問題成為日後法庭上非常有爭議之處。

  “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行政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管轄。”鄭建偉和楊再明兩位代理律師都認為,此案該由北京警方管轄,常州警方“胳膊伸得太長”,“其行為是在濫用職權”。朱玉妹的案件來源是“工作中發現”,而陸菊華和吳産娣的案件來源都是“上級交辦”。

  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在審理朱玉妹、陸菊華和吳産娣三人的案件中,均認為,“鋻於本案並不屬於必須由違法行為地管轄的情形,常州警方及勞教部門作為違法行為人居住地的勞教機關,行使本案管轄權是可以的”。

  但記者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章第九條看到,法院所採用的規定只截取了前半段,後半段中還寫有:“對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移交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的行政案件,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在移交前應當及時收集固定相關證據,並配合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開展調查取證工作。”

  鄭建偉認為,這句話的意思是,即使由行為人居住地管轄案件,也應該有“交接手續”,但北京警方根本沒有向常州警方進行案件交接。

  記者採訪朱玉妹案件的立案派出所,一名警員表示:“北京警方都沒有立案,所以不存在案件交接程序。”

  這樣的説法遭到了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行政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執委袁裕來的斥責,他説:“全國公安機關的立案標準都是一樣的。案件發生地北京都沒有立案,常州警方怎麼可以跨轄區立案,有濫用職權的嫌疑。”

  有違“一事不二罰”原則?

  此外,朱玉妹代理律師鄭建偉還質疑,在該案中,3人先後被拘留,隨後撤銷拘留,再勞教1年,“公安機關先拘留再勞教,有違法律。

責任編輯:劉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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