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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遭5受害人指認詐騙犯 一審判刑7年終審無罪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13日 17:3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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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姍姍 插圖

  5名被害人指認她是詐騙犯 從一審判刑7年到終審無罪

  疊加的孤證怎能判她有罪?

  數十位老年女性遭詐騙

  2003年,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陸續發生數十起針對老年女性的系列詐騙案件。

  該犯罪團夥3人利用老年婦女的封建迷信心理,以為其家庭破財免災為誘餌,總計詐騙金額高達數十萬元。

  57歲婦女陳某是受害人之一。2003年7月2日上午,她在宿州市東關汽車站菜市場買菜,一名50歲左右、膚色偏黑的大個兒女子向她打聽附近哪兒有醫院。旁邊蹲著買菜的一名婦女搭茬兒説,她認識一個90多歲的老頭,不但會看病,還能消災避禍。

  兩人一搭一唱,聊起老頭如何了得,陳某動了心。大個兒女子央求買菜的婦女帶她去見見老神醫,並叫陳某一塊去見識見識。

  陳某三人來到師範巷東邊,迎面碰上一個戴眼鏡、二十歲左右的年輕女子。買菜婦女喊她小紅,説是老神醫的孫女。聽得三人來意,小紅答應回家向爺爺問明情況,讓三人在原地等候。

  不久,小紅回來,指著陳某道出了她的家庭情況,還説陳某有高血壓。此時,陳某對這位素未謀面的老神醫已深信不疑。小紅告訴陳某,她爺爺看出其兒子近期有車禍,若想化解,需立刻回家將錢財拿來,壓在爺爺供奉的菩薩像之下,下午4點再來取,錢財如數歸還,陳家災氣即可去除。

  陳某信以為真,回家後取出1.8萬餘元,連同身上的現金、項鏈和戒指都交給了小紅。下午4點,當陳某再次來到師範巷準備取回財物時,卻不見了小紅的蹤影。

  類似報案接連發生,當地警方雖經多方偵查,但因犯罪嫌疑人行動詭秘,一直未能破案。

  被扭送公安的詐騙犯

  同年8月6日早上,陳某在東關汽車站菜市場碰上了一名戴眼鏡的年輕女子。陳某認定這名女子就是詐騙犯之一、老神醫的孫女小紅,於是將她扭送到公安機關。這名23歲的女子邵某對陳某説:“你是不是認錯人了,你看清楚。”

  在公安機關,邵某始終堅持自己從未騙過錢,也不認識這名老婦。

  但隨後,又有4名被害人來到公安機關,均指認邵某就是3名詐騙犯之一。

  被羈押期間,當地警方多次提訊邵某,但邵某始終表示,自己確實沒騙人錢,是她們認錯人了。

  警方對邵某家進行搜查,但未發現任何與詐騙案相關的可疑物品。此外,警方也未通過邵某查找到另外兩名嫌疑人的下落。

  然而,由於5名被害人的指認,邵某被當地檢察院批准逮捕。在檢方審查起訴期間,該案曾被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最終,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檢察院于2004年以詐騙罪對邵某提起公訴。檢方指控邵某于2003年1月至7月間,涉嫌夥同另兩名嫌疑人實施詐騙5起,金額總計16萬餘元。

  僅被害人指認無其他印證

  陳海航律師接受委託擔任邵某的辯護人,了解到邵某家裏是開個人診所的,有固定收入來源,經濟條件算不錯。她擁有美滿婚姻和幸福家庭。案發時,她的女兒還不足一歲。

  陳海航也感覺到,邵某對於被扭送公安、繼而被起訴詐騙一事,感覺很是莫名其妙,一直表示自己是被冤枉的。邵某的丈夫和父親也覺得此事有些不可思議。邵某的老父反復講,女兒沒理由去騙錢。

  聽取邵某陳述,並仔細查閱卷宗材料後,陳海航律師發現,檢方雖指控邵某犯有詐騙罪,但能直接證明邵某具有犯罪行為的證據卻只有被害人的陳述和指認,並無其他證據相互印證,而且這些證據本身亦存在缺陷。

  警方從邵某家中沒搜查到任何物證,也沒有證據證明邵某在此期間有過較大的開支。

  邵某長相比較普通,沒有明顯的特點,而這些被害人年齡又都偏大,不排除認錯人的可能。

  綜合該案現有的證據,陳海航律師認為,《起訴書》指控邵某犯有詐騙罪,屬認定事實不清,證據單薄,不能成立!

  法庭上進行無罪辯護

  該案在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法院一審開庭時,檢方當庭列舉了被害人口供、辨認筆錄、銀行取款憑證等共計18份證據。

  但邵某仍然堅稱沒詐騙。陳海航律師為她進行了無罪辯護。“雖然公安機關分別安排5名被害人從包括邵某在內的7名女子中進行兩次指認,5人均指認出邵某,但辨認筆錄不是法定證據,只可作為被害人陳述的補充。”

  被害人陳某和陸某在辨認前,已與邵某有不同程度的接觸,因此在此基礎上的組織辨認及其辨認結果,在程序上和實質上均已不具有任何意義。而在另外3名被害人的陳述中,均沒有直接證明邵某實施犯罪的內容。

  陳海航律師還指出,在被害人的陳述和辨認筆錄中,還有很多矛盾衝突的地方。比如,其中兩名被害人在陳述中所描述的犯罪嫌疑人的身體特徵與邵某明顯不同;被害人呂某報案時,民警詢問嫌疑人身體特徵,呂某説:“我頭昏昏的。”但當庭呂某卻又十分肯定:“千真萬確,就是她!”不能排除呂某受到其他被害人的影響。

  陳律師認為,該案認定邵某犯有詐騙罪的直接證據僅有被害人陳述這一孤證,法庭不能僅以此作為定案的依據。

責任編輯:王曉

熱詞:

  • 詐騙
  • 無罪
  • 一審
  • 終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