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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當庭翻供 律師離席拒辯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24日 17: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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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被指控犯有放火罪的被告人,昨天在昌平區法院出庭受審時,當庭翻供。而他的辯護律師則以他翻供為由,拒絕再擔任他的辯護人,離庭而去。在記者9年的法院採訪生涯中,這種情況還是第一次遇到。

丁某翻供,自認無罪。

  律師自認拒辯有據

  此案的被告人是44歲的丁某,他被指控欲放火燒死其同居女友。公訴人説,今年3月13日晚11時許,丁某在昌平區其住處,因感情問題與41歲的同居女友余某發生爭吵,並欲殺死余某。丁某將液化氣罐搬入房內,將液化氣罐閥門口對準燃燒的火爐,並將閥門擰開,致使液化氣罐起火燃燒,造成余某被燒傷,後院內居民將火撲滅。經醫學鑒定,余某的損傷已構成輕傷。

  然而,丁某在法庭上否認故意放火。丁某説:“案發當天中午,我回家後,余某跟我要錢打牌,我就給她了。後來她又跟我要錢,我們就發生了爭吵,後來我把液化氣罐搬到了屋子裏,當時液化氣罐沒有關嚴,但是我不是成心沒有關嚴的,當時屋子裏有煤爐子,導致液化氣罐著火了。”

  輪到辯護人發問時,律師楊某問丁某:“你是以今天庭審供述為準還是以在公安機關的供述為準?”丁某回答説:“以今天説的為準。”律師再問:“你的供述與今天的庭審陳述有矛盾的地方,你是否認可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火怎麼著的?”丁某再次表示:“煤爐子導致液化氣罐著火的。”

  在這種情況下,律師楊某説:“因為我是法律援助的律師,被告人對起訴書指控基本事實不認可,基於相關法律規定,我拒絕為被告人辯護。”經過審判長同意,楊某離席而去。

  據了解,楊某是法院為丁某指定的辯護律師。由於丁某此前自願認罪,但開庭時卻翻供,因此楊某認為與指定辯護的內容不符,所以拒絕辯護。

  專家認為《律師法》有缺陷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介紹説,《律師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律師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但是,委託事項違法,或者委託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從這個法條來看,律師可以以“委託人隱瞞事實”為由拒絕辯護。

  但是,洪道德認為,《律師法》的這一規定是沒有看到辯護制度的特殊性,沒有看到辯護與代理的重大區別。代理的權限取決於委託人的授權範圍,代理人不可以違背委託人的意志。而辯護人則不同,辯護人依法享有完全獨立的訴訟地位,是獨立的訴訟參與人。例如被告人堅持自己無罪或者不承認犯罪,而辯護人根據已掌握的案件事實,對照相關法律規定,可以為被告人做有罪從寬處理的辯護;或者相反,被告人承認犯罪,而辯護人堅持做無罪辯護。辯護人的意見不論和被告人是否一致,雙方的觀點對法庭而言都是合法有效的。

  正是基於這一觀點,洪道德表示,《律師法》第三十二條如果僅針對代理作出規定是合理的,但把代理和辯護放在一起,就有缺陷了。

  嫌犯有權不自證有罪

  洪道德教授認為,辯護人不受被告人意志的約束,如何辯護不取決於被告人的態度。辯護律師對案件事實的了解,對證據材料的收集,有很多種方法可以使用。被告人提供的情況,僅僅是辯護律師了解案情,蒐集證據的途徑之一。可見,被告人是否如實陳述,並不能成為辯護律師客觀上能否進行辯護工作的決定性因素。在這種情況下,賦予律師僅以被告人“隱瞞事實”或“不如實陳述”就拒絕辯護的權利,就是對被告人辯護權的限制甚至剝奪。

  北京市國漢律師事務所的趙三平律師介紹説,如無法定事由,律師不得拒絕辯護,否則將受到司法行政部門處罰;如有法定理由拒絕辯護的,應按照解除委託合同的規定辦理,而不是一走了之。趙三平律師認為,刑事案應該由公訴方來證明被告人有罪,被告人沒有義務自證有罪。因此,以被告人翻供、不認可此前的供述為由拒絕辯護,是不妥當的。(記者 楊昌平)

責任編輯:張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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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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