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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長翻供稱遭到逼供 法院調查排除非法證據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16日 02: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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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查獲的部分贓款贓物

  庭審中,他推翻此前供述,稱偵查人員先後親情逼供、寒冷逼供、傳染病逼供。根據辯護律師的申請,法庭啟動了非法證據排除調查程序

  逼供?一切還要靠證據説話

  四川省首例排除非法證據案四川省樂至縣原交通局長宋立光涉嫌受賄一案開庭審理。庭審中,宋立光推翻此前供述,稱偵查人員先後親情逼供、寒冷逼供、傳染病逼供。根據辯護律師的申請,法庭啟動了非法證據排除調查程序。

  據悉,備受矚目的“排除非法證據”規定自2010年7月1日實施後,四川尚無法院依照該規定啟動過對非法證據的當庭調查程序。

  排除非法證據是怎麼回事?宋立光到底冤枉不冤枉?法官最後將怎樣判決?

  交通局長翻供稱遭逼供

  案件還得從頭説起。2010年2月6日,宋立光由資陽市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被批准逮捕。此後,宋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公訴機關指控宋立光在1999年至2006年擔任樂至縣交通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6次收受多人賄賂總計達75.5萬元。其中金額最小的一筆是1999年收受當地運輸管理所副所長陳某的感謝費5000元,最大的一筆是2002年至2006年期間多次收受某建築公司董事長周某送的現金45萬元。

  對自己的犯罪事實,宋立光起初供認不諱,這在公訴機關出示的多次訊問筆錄中都有清楚的記載。但在第二次會見律師時,宋立光稱自己原來的供述都是假的:在看守所期間,偵查機關利用各種威脅、恐嚇等手段逼自己在編造的筆錄上簽字。

  宋立光翻供稱,自己遭到了親情逼供、寒冷逼供、傳染病逼供等方式的刑訊逼供。在律師給其作的筆錄中,宋立光稱偵查人員威脅他如果不承認受賄的事實,就把在國外讀書的女兒引渡回來,把妻子、兄弟、父親等家人都抓起來;在被轉押到四川省涼山州美姑縣看守所後,在零度氣溫的情況下只給他穿單衣單褲,睡覺不給被子;在美姑看守所內,先後轉了4次監室,與麻風病病人、肺病病人等傳染病人關在一起。在巨大的心理和身體壓力下,他才被迫違心地供述了受賄的事情。

  根據2010年7月1日實施的“排除非法證據”規定,宋立光委託律師黃某將該筆錄作為申請法院調查排除非法證據的證據,遞交給了管轄該案的法院和檢察院,並同時申請偵查人員、看守所幹警以及同監室在押人員出庭作證。

  為慎重起見,法院曾參照民事程序召開了庭前證據交換,並當庭播放了偵查機關製作的部分同步錄音錄像資料。

  2010年8月17日上午9點30分資陽市雁江區法院首次開庭審理宋立光涉嫌受賄一案時,根據辯護律師的申請啟動了排除非法證據調查程序。

  庭審開始後,公訴人首先宣讀了起訴意見書,隨後審判長詢問宋立光是否對指控有異議,宋立光再次表示不承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

  法庭上,辯護律師提交了宋立光自稱遭到刑訊逼供的調查筆錄、律師事務所就不能正常會見當事人出具的函件,以及家屬讓偵查人員轉交生活費的收條。律師表示,函件證明偵查機關不安排律師正常會見當事人,有可能是為了製造刑訊逼供的空間;而不向宋立光轉交生活費,則證明偵查機關利用看守所艱苦的生活條件對其進行脅迫。

  審判長在看過三份證據後表示,律師事務所的函屬於偵查程序的問題,與案件審理無關,予以當庭排除。而對於收條證據,公訴人認為該證據只能證明家屬給了生活費,但不能證明宋立光沒有收得生活費。

  隨後,公訴人當庭出示了三名偵查人員的情況説明,在該説明中,三名偵查人員都表示自己沒有對宋立光刑訊逼供。

  證據表明未進行刑訊逼供

  2010年11月5日,資陽市雁江區法院刑事審判庭內肅靜無聲。宋立光在兩名法警的看押下走上被告人席。他表情坦然,還頻頻向旁聽人群點頭致意。

  庭審開始後,法官依照法律程序詢問被告人席上的宋立光有沒有新的言辭要向法庭陳述時,宋立光開口就直呼自己冤枉,隨後又開始復述他曾經的翻供言辭。情緒異常激動,以至於庭審不能繼續,被迫叫停。法庭宣佈休庭5分鐘,由法警將其帶出庭外進行法庭紀律宣傳教育。

  接著審理後,宋立光繼續指稱偵查人員對他進行了刑訊逼供:如5天5夜不許睡覺、被禁止大小便、不給肉吃、身體被懸吊……因此,他本人今天特意穿了一件代表著特殊意義的長袖T恤衫。其特殊的意義就在於,自己在看守所被關押時,身體曾經被偵查人員吊了起來,這件長袖T恤衫的袖口手腕處被繩索磨損了。

  説完,宋立光站起身,轉向旁聽群眾展示那只“被磨損”的袖口。但經過法警的現場勘驗,他的袖口處並沒有磨損的痕跡能夠證明其主張,被當庭宣佈為無效證明。出人意料的是,宋立光一掃剛出庭時的“文雅風采”,竟然索性大喊:“法官,你們直接判我有罪算了,我要留取丹心照汗青!”

  但法律必須用證據説話。檢察機關隨後出示的10余組有力證據,證明了偵查人員沒有對宋立光采取任何刑訊逼供的違法行為。這些證據,全部由宋立光所稱的“能證明有刑訊逼供的證人”作出,包括偵查人員、看守所幹警、當地檢察院駐所幹警、獄醫及同室羈押犯罪嫌疑人員。面對如此局面,宋立光及其辯護人只是口頭進行了全盤否定,卻始終無法提交一個有效證據反駁。

  最後,宋立光的辯護人揪住同步錄音錄像問題不放。因為,在公訴方當初提供的同步錄音錄像中,其中一個錄像在播放到1小時19分鐘時,卻突然中斷了。宋立光及其辯護人認為是檢察機關刻意抹去了可能進行刑訊逼供的畫面。對此,合議庭當場進行了否決。原因是,在畫面中斷時,對宋立光的審訊過程已經結束,而並非中斷在審理進行時。

  經過這番來來回回針鋒相對的辯駁,雁江區法院最終認定,檢察機關嚴格按照審批程序轉移看守所,在美姑看守所的訊問時間都按規定且有訊問筆錄及檔案記載。其當庭播放的錄音錄像畫面中斷在對宋的審訊結束後,屬正常。宋所稱的“能證明有刑訊逼供的證人”,均作出了偵查人員沒有對宋採取任何刑訊逼供的違法行為的證明。因此,諸多證據顯示,檢察機關並未採用任何刑訊逼供、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獲取相關證據。經法庭確認,檢方提供的證據為定案依據,且指控宋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遂以受賄罪判處宋立光有期徒刑十一年,沒收犯罪所得75.5萬元,並處罰金11萬元。

責任編輯:王玉西

熱詞:

  • 交通局長
  • 翻供
  • 逼供
  • 非法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