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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將實現保障房建設和管理“有法可依”

發佈時間:2012年11月11日 10: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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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西寧11月11日電(記者駱曉飛)青海省政府日前下發《青海省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從項目、建設、資金、退出管理以及監督管理等方面對保障房的建設和管理作出了詳細明確規定。這一管理辦法的出臺為青海省保障房建設提供了制度保障。

  這一辦法明確提出,青海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要依法依規履行審批程序,及時辦理項目立項、規劃、土地、環評、施工等審批手續。與此同時,各級人民政府將保障性住房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單列,要把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用地列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優先供應,對未落實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地區,將暫停房地産開發用地審批。

  在保障房建設資金方面,這個辦法規定,各級政府可採取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建設資金、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餘額、保障性住房建設融資等多種方式籌集建設資金。同時,對廉租房等保障房項目,免徵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避雷設施安全性能檢測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並享受國家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在保障房的分配和退出管理方面,這個辦法明確規定了保障性住房申領需嚴格通過四個程序,並提出在違反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六種情況下,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

  此外,對集中建設的保障性住房,將加快完善公共交通系統,同步配套建設道路、供水、供電、供氣、供暖、通訊、污水與垃圾處理等市政基礎設施和商業、教育、醫療、文化等公共服務設施。

  這一辦法還提出,廉租房和公租房保障對象如有購房意願和一定支付能力且符合相關條件的,可按當地政府公佈的經濟適用房價格購買,而保障對象購買廉租房或公租房滿5年後方可上市交易;對經濟適用房出售價格實行政府定價,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

熱詞:

  • 有法可依
  • 建設用地
  • 保障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