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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社會管理:用法治保障公民權益

作者:江必新    來源:《紅旗文稿》  期號:2012年第13期

發佈時間:2012年11月02日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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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迎十八大

央視網特別報道

這十年,是經濟社會發展取得舉世矚目成就的十年,是人民生活明顯改善的十年。央視網推出喜迎十八大專題報道。 [詳細]

寄語十八大

央視網十八大報道特別呈現

美好的未來由黨和人民共同書寫,在這裡,請寫下你對十八大的寄語。央視網《寄語十八大》開欄。 [詳細]


    胡錦濤總書記多次強調,要扎紮實實地提高社會管理的科學化水平。社會管理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佈局中社會建設的重要組成部門。提高社會管理的科學化水平,事關黨的執政地位鞏固,事關國家長治久安,事關人民安居樂業,對於繼續抓住和用好我國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推動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宏偉目標具有重大戰略意義。

提高社會管理的科學化水平,需要在10個方面有所作為。

一要統籌發展、穩定與法治的關係,以深入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為進路,確保社會管理及其創新的法制化。在依法治國作為基本方略的條件下謀發展、求穩定,要樹立發展是第一要務、穩定是第一責任、依法辦事是第一要求的理念。依法辦事的要求,在某個地區或部門,在某個時段,可能表面上與發展、穩定有些衝突、矛盾或不協調,但從總體上和整個階段看,不僅是一致的,而且是科學發展、良性穩定的根本保障。試想,如果不遵守那些看似“影響效率”的法律,我們或許會為某些個人的政績工程而犧牲社會正義和公平;如果不遵守那些看似“制約發展”的法律,我們或許會為非科學的發展支付慘重的環境資源代價;如果不遵守那些看似“礙手礙腳”的法律,我們或許會為少數人的為所欲為付出極大的道德成本和執政成本;如果不遵守那些看似“損害政府權威”的法律,我們或許會為知錯不改的“執拗”而丟掉人民的信賴和擁護。因此,在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過程中,要堅守法律底線,確保社會管理理念、制度、體制、機制、方法創新的合法性。要加強社會管理法律法規的立、改、廢和實施工作,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及時妥善化解社會矛盾。要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增強全社會的法治意識,形成自覺學法守法用法、維護法律尊嚴和法律秩序的良好社會氛圍。要堅持形式法治與實質法治的統一,既追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又追求“良法之治”,對於現行法律中不適應發展、改革、創新需要之處,可依次通過法律解釋、法律的選擇適用、建議修改法律、請求立法機關授權“先行先試”等方式予以克服。同時,可以考慮允許政府在一定範圍內有條件地遵循“法不禁止可先試”的原則。

二要統籌社會管理與社會建設的關係,以嚴格貫徹執行科學發展觀為進路,確保社會管理根基的穩固化。社會管理是社會建設的組成部分,社會建設是社會管理的基礎和前提。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首先要抓好社會建設。要按照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高度重視建設的協調性和可持續性,把科學發展作為解決社會管理領域存在問題的基礎,建立健全源頭治理、動態協調、應急處置相互銜接、相互圍繞的機制,從源頭上、根本上、基礎上解決問題、減少矛盾。要緊緊圍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總目標,完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制度安排,認真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現實矛盾,處理好當前群眾關心的難點問題,維護好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維護好社會公平正義,確保社會管理根基的穩固,確保社會既充滿活力又和諧穩定。要做到邊建設邊管理,克服先建設後管理的認識誤區,避免只建設不管理造成問題成堆、積重難返的局面。

三要統籌管理與服務的關係,以深入推進服務性政府建設為進路,確保社會管理目標的人本化。要深刻認識到,“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是新時代中國共産黨人對人民的莊嚴承諾,建設服務型政府是兌現這個承諾的實際行動。要堅持以人為本、服務為先,堅持人民主體地位,把群眾滿意作為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寓管理于服務之中,在管理服務中加強群眾工作。要以深入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建設服務性政府為契機,轉變觀念、調整職能,確保社會管理的目標具有正當性、人本性。要進一步理順接受服務與社會貢獻的關係、共建與共享的關係、有限資源與無限需求的關係,充分發揮黨的領導的政治優勢和社會主義制度的優勢,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社會管理體系自我完善和發展,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

四要統籌政府、社會與個人的關係,以強化自治和倡導共治為進路,確保社會管理主體的多元化。我國的治國理政,本質上是黨領導人民當家作主,是公民共同參與的共建、共治與共享。經過長期探索和實踐,我國初步形成了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在此基礎上,加強和完善社會管理格局,要充分發揮黨委在社會管理中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強化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引導社會各方面積極有效地參與社會管理服務,保障社會安定有序和諧發展。要注重發揮黨領導下的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群眾組織在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中的橋梁紐帶作用,注重發揮群眾參與社會管理服務的基礎作用,擴大基層民主,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依法保障群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支持和推動社會實現自我管理、自我監督、自我服務,形成社會管理人人參與、和諧社會人人共享的良好局面。

五要統籌社會管理主體與被管理主體的關係,以強化公眾參與為進路,確保社會管理程序的民主化。公眾不僅是社會管理的主體,也是社會管理體系的基礎。不斷擴大和深化公眾對社會管理的參與,既是社會管理科學化的客觀要求,也是社會發展和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要充分運用平等溝通、協調、協商、引導等辦法解決問題、化解矛盾。要完善公共決策公示制度、公眾聽證制度、專家諮詢論證制度,健全民主決策程序。凡是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都要充分聽取群眾意見,防止因決策不當而損害群眾利益。要高度關注公眾參與的有效性,避免公眾參與變成走過場、走形式,發揮不了實際作用。要注意防止公眾參與可能帶來的問題,特別是避免特殊利益集團在參與過程中利用其優勢地位不正當地左右公共決策。要高度關注對自治型管理負面影響的控制,通過強有力的外部監控機制促使其自我約束機制的健全,避免其背離社會管理的目標。

六要統籌社會管理目的與社會管理手段的關係,以建立科學的績效評估制度為進路,確保社會管理效果的可控化。要注重社會管理目的的正當化,把人的自由、尊嚴、幸福,尤其是最大多數人的幸福作為基本價值目標。要關注社會管理活動的類型化,做到分類管理、對症下藥,避免“一刀切”。要重視社會管理手段的精細化,克服粗放型社會管理的弊端。要注意社會管理手段的自我調適,建立自我反饋、自我修復、自我完善的機制和應急處理機制。要加強對社會管理規律的研究,科學配置社會管理資源,重視現代科學技術在社會管理中的應用,加強社會管理信息化建設,提高社會管理效能和服務質量。要堅持立足國情、改革創新的原則,從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出發,在總結我國社會管理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借鑒國外社會管理的有益經驗,積極穩妥地推進社會管理創新,努力使社會管理體現時代性、把握規律性、富於創造性。

七要統籌政府管理權與公民生存權、共享權的關係,以完善合法權益的維護機制為進路,確保社會管理關係的均衡化。深刻認識我國仍處於並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求同落後的社會生産之間的矛盾仍然是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發展中不平衡、不協調、不可持續的問題依然突出,解決各種社會問題的物質基礎還有待加強,政府的管理權仍需強調和保障。與此同時,要盡最大努力保障公民的生存權和共享權,保障人民的當家作主地位,讓每個人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要健全權益利益協調機制,正確把握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現階段群眾共同利益、不同群體特殊利益的關係,建立科學有效的利益協調機制,統籌協調各方面的利益,兼顧各方面群眾的關切。要健全群眾權益保護機制,高度重視群眾訴求,完善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訴求表達機制,依法及時妥善處理群眾的合理訴求,堅決糾正損害群眾利益行為,切實維護群眾權益。要健全社會矛盾調處機制,完善矛盾糾紛排查預警、調解處置機制。健全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凡是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影響面廣、容易引發社會不穩定問題的重大決策事項,都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八要統籌社會管理的有效性與可接受性的關係,以紮實推進和諧社會構建為進路,確保社會管理方式最大可能的柔性化。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發社會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減少不和諧因素的總要求,以解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突出問題為突破口,通過協調社會關係、規範社會行為、化解社會矛盾和深入細緻的群眾工作,維護人民群眾利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保持社會良好秩序,有效應對社會風險,為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要堅持社會管理方式的剛柔並舉,盡可能地把強制性、剛性因素限制在最小範圍之內。要在強化社會管理手段有效性的同時,關注社會管理的可接受性,充分應用一些軟性、柔性化的手段,盡可能地促進對話型管理、市場化管理、協商型管理、契約型管理、激勵型管理、調解型管理。同時也要注意柔性手段所適用的條件及其弊端,注意與剛性手段的有效配合,避免軟弱渙散現象的出現。

九要統籌社會管理與管理社會管理的關係,以強化對公權力、準公共權、服務職權的制約為進路,確保社會管理權運行的正當化。要正視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對法治政府建設可能的消極影響,避免“加強”社會管理導致權力違法擴張,高度警惕特殊利益集團或群體對管理主體的“俘獲”,避免社會管理權的腐敗和濫用。要做到既加強社會管理,又加強對社會管理的管理。要高度重視社會管理制度建設,大力推進社會管理基礎性制度建設,建立健全社會誠信制度,著力推動社會規範建設。要堅持依法辦事,使各項社會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對管理者進行管理的時候,既要關注剛性的權力(如制裁權力)的濫用,也要關注那些柔性的管理權、服務職權可能的“尋租”現象。要創新管理的方式,善於將新的約束機制和控權方法融入規範、監督、救濟、責任等各個環節之中。

十要統籌法律手段與其他手段的關係,以綜合施策為進路,確保社會管理手段的有效化。在法治條件下進行社會管理,需要把法律手段擺到更為顯著的位置,充分發揮法律手段所具有的確定性、普遍性和權威性的優勢。同時也要看到,調整社會關係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除法律手段外,還有市場機制、行業自律、習慣規則、道德規範以及先進的管理、技術手段等等,這些手段都有其長處;要看到法律手段不是完美無缺的,也有其固有的缺陷和不足,包括滯後性、抽象性、過於剛性等;要看到法律手段的適用不是無條件的,有其特定的適用對象和範圍。要全面而理性地看待各種手段的有效性和局限性,綜合運用各種手段之長,使其相互配合、相互補充,通過綜合施策,確保社會管理手段的有效化。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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